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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债券保证人,朋友跑了该怎么办?

律师事务所常有这样的咨询:我朋友借钱的时候,我是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了名的,现在我朋友没钱了,债权人要我还钱怎么办?现在,我们来谈谈前几年民间借贷比较火爆时的一个典型案例,说明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案件简介:
2014年3月,李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李某从某制药公司借出1千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月24日,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借款月息为1.8%,借款期限为1年。2014年3月25日,谢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证明谢某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李某提供担保,如果该公司到期未还,由谢某负责追款。同一天,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医药公司借款1千万元。2015年4月,李某与制药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调整费率,制药公司如发生违约,应向李某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截至2015年7月,制药公司仅向李某支付了利息605000元,李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制药公司承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责任,并由创业公司、肖某、谢某等人共同承担。


案情及判决:
谢某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希望能尽量减轻其责任。在与谢某沟通过程中,张律师发现谢某对其担保人的身份及责任没有十分清楚。谢某认为其担保书上所写的内容主要是负责追偿债务,没有别的意思。有关法律规定经张律师反复解释后,谢某终于明白。此外,张律师发现,2015年4月李某与制药公司再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增加了制药公司的责任,因此增加了部分责任,应与谢某无关。
开庭时,张律师向法院说明了代理意见,谢某的理解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人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一定的误解;即使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事后制药公司增加的责任;李某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数据有误,应据实调整。2015年12月,法院出具了(2015)彭州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制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千万元并支付利息;二、制药公司以1千万元为基数,按每月0.2%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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