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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过了,另一方还是想离婚怎么办?

导论: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式实施。近日,关于《民法典》和《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各种声音和疑问,铺天盖地,沸沸扬扬。有些人甚至认为,是否“冷淡”一方真的冷静下来,另一方还是想离婚,这段婚姻就不能离?绝对不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离婚登记申请。离婚证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将其作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可以由有关机构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以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况:如重婚、与人同居、犯下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感情不顺、分居满两年)


律师解释:其实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冷静期”只是协议离婚中的一个额外环节。之前我们也谈论过关于离婚的方式,《民法》并没有做根本的改变和调整,离婚仍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为避免某些夫妻意气下,迅速办理了协议离婚,增设“冷静期”无疑是积极的,应予以肯定。

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中也规定,“冷静期”满后,双方应当同时前往办理离婚手续。那也是为离婚协议提高了门槛。但是如果“冷静期”之后,一方真的冷静下来,不想离婚,不申请离婚证,而对方还想离婚,怎么办?难道不能离开吗?肯定没有!另一种方法就是诉讼离婚。

当然,诉讼离婚也不一定会立刻离开,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被判决不准离开,如果一年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而且分居一年以上,法院应当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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