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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可以追回吗?打借条有用吗?

感情破裂后,一方承诺给对方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合法?为保证费用到位,有的还打借条,借条有用吗?若一方反悔不给,另一方可不可以将诉讼请求对方赔偿?法庭是否支持?


一、恋爱分手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约定,借条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2015年,广东深圳中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男女同居分手案,男方写下书面承诺,自愿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30万,随后男方反悔,女方便将男方告上法庭。法庭认为,青春损失费协议,是以金钱的方式补偿男方与女方在交往过程中逝去的青春时光,这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不相符合,不利于社会大众树立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因而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分手时书面约定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一方反悔不给,法庭也不会支持。
那么有借条,直接去告还钱可行吗?


要了解法院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要综合考虑借款金额、贷款人实际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因素。如无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双方无实际资金往来,仅凭借条要求对方“还钱”,法院也不会支持。而基于分手费借条这类案件的增多,浙江、天津、江苏、四川等地也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规定,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不予支持。


每个人过世的青春时光是无价之宝,每一次逝去的时光都是你青春的记忆,时间的宝贵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那个女孩子如果真的遇到了渣男,还为此怀孕流产,也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吗?回答是不!


二、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而要求男方承担医疗费用、营养等合理支出,可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6年,湖北武汉中院审结一起案件,小玉与小夏在一次恋爱中怀孕流产,两人分手后,小夏写了一份书面证明书,表示要赔偿小玉2万元的营养费,后来小玉在与小玉的恋爱过程中发生了流产。


法庭认定,双方的食宿协议不同于小玉怀孕流产后小夏所承诺的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这笔费用应当视为小夏对小玉的道德性质的赠与,应当是有效的。最终法院判决小夏给付小玉两万元。


此外,江苏省颁布的《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还规定,在恋爱和同居期间,女方要求终止妊娠,要求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这就是说,这种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是可以由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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