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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举债,离婚时配偶需要承担吗?

平时,男方全心经营自己的公司,赚钱养家。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也可能是在工作时由女方或在工作时照顾家庭,或全时照顾小孩。但是,当由于离婚而产生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时候,丈夫突然欠下一大笔债务,这常常使女性一方措手不及。那夫妻一方为了经营公司举债,离婚时夫妻到底要不要承担?
这一问题实质上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也是我们普通人所关心的问题。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困扰”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规定只有《婚姻法解释第2条》第24条,该条第1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债权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本条明确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又加重了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使其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心酸的故事。很多女性对丈夫在什么时候、在哪里举债,不知道要借多少钱,在丈夫还没还清的时候,却面临着无数债主的催促和逼迫。另一方面,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了多分财产,甚至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起诉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迫使举债方的配偶配偶陷入困境。


二、司法解释的“转折”
为此,经过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界的不断探讨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虽然核心内容只有3条,但内涵丰富,对夫妻一方因经营公司产生的债务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债务,共同签署"
《婚姻法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这就是说,如果丈夫为了经营公司而借贷,妻子也签署了一份合同,或者妻子在借钱时虽然不知情,但借款后又知道、也确认了这一借款,可以视作与妻子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偿还债务。
「日常生活需求」是界限
《婚姻法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权利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很明显,这意味着我们首先需要判断借钱用于公司经营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人可能会认为,丈夫为经营公司举债虽然不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经营公司的收入确实是为了“养家”,也用在家庭生活上,这是不是也说明经营公司所欠的债务也算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判决中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说,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是指一般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种费用,是维持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支出。按照这一标准,法院将丈夫一方借款原因、借款去向和借款数额等相关证据综合起来,较少认定用于公司经营的个人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做法还旨在保护借贷配偶一方的利益,避免她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共同债务。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证明责任在借贷人身上
尽管用来“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似乎更容易界定,举证是一件关系到案件判决结果,又麻烦又头疼的难题,夫妻双方为了少背债务,往往各执一词,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的答复》规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有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据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这就是说,举债的一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能实现这一证明目的,或者仅仅能够证明借款直接用于公司的经营,则该借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律师的提醒
1、由于上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证明责任的转变,债权人和经营公司的夫妻一方需更加谨慎。特别是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以及经营公司的夫妻一方,如果配偶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则尽量做到“共同债务,共同签订”,即夫妻双方都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
2、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而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一般情况下最好包括相关付款凭证、转帐记录等,银行卡转帐时应注意备注相关明细,以便日后查询和举证,同样最好告知配偶一方,并注意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录音等。
3、借款一方应尽可能地为所借款项设立单独的银行卡账户,避免银行卡账户有其他资金输入,以免借款与其他财产混在一起,最终导致借款用途不清,因此,离婚承担债务时,可以减少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困难,降低法官认定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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