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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宗袭警案,判了!

今年3月2日零时,被告人张某艳与同居男友王某平因感情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气愤之下打砸家中物品,接着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遭到丈夫家暴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身穿制服并佩戴执法记录仪到现场处置。处警期间,被告人张某艳情绪失控将啤酒瓶扔向其丈夫,但被民警拉住制止。

被制止后的张某艳怒气未消,意图咬民警未果后,不停手抓、脚踹两名民警,并打落执法记录仪,持续时间长达20多分钟。增援警察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艳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张某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某艳有期徒刑7个月。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修改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首次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即可构成犯罪。

7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对全市首宗袭警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艳在民警执行职务期间,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等行为,法院以袭警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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