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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吴某凡涉嫌强奸被刑拘,可以用中国法律制裁他吗?

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了吴某凡事件的进展,针对网络举报“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警方查明,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吴某凡的外国人身份,对其是否有特殊庇护?警方通报中提及的网络举报所称的“诱骗年轻女性”,在刑法当中对应何种情形?
我所多位刑辩律师进行了相关法律分析

一:外国人身份是否有特殊司法保护?

据北京警方通报,30岁的吴某凡是加拿大籍,涉嫌强奸罪。那么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在司法程序方面是否有特殊对待?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所以中国司法机关对吴某凡这个外国人完全有管辖权。因为吴某凡为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国对其完全按正常的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与中国公民平等。外国人的身份没有任何特殊司法保护,只有可能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在国驻中国的使领馆人员可以接见他,他的家属可能更有便利在羁押期间见到他。此外,由于他不是纯粹外国人,在饮食方面甚至不需要做特殊调整。只有在他是纯某国人的情况下,羁押机关才可能会在饮食方面有适当调整。

二:如果“诱骗”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强奸案件是依法不公开的案件,不管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不会公开,因为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此次北京警方的通报,内容也极为简单。目前尚未有信息披露吴某凡涉嫌性侵的女性的人数、年龄等信息,仅称吴某凡被举报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

我国刑法的强奸罪中,对于两个年龄段的年轻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一是未满14岁的女性,称之为“幼女”。“就强奸罪而言,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二是14岁~16岁的少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利用优势地位,诱使或迫使其发生性行为的,也构成强奸罪。

而所谓“优势地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有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中,并无“诱奸”或“骗奸”这一法律概念。“诱骗”,更多指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引诱”和“欺骗”。“诱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她自愿与你发生性关系,这种自愿也构成强奸。

而对于成年女性,在性关系中,即便男方有“骗”的因素,一般也很难认定为强奸。“因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性自主决定权,如果不愿意,她完全可以直接说‘不’或者反抗。

三:灌酒、下药或“迷奸”,就是强奸

据北京警方7月22日通报,2020年12月5日22时许,18岁的都某竹被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到吴某凡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

“诱奸”是指利用金钱、物质、封建迷信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这里的女性是表示同意的,这是与强奸的最为关键的区别。而强奸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但是,如果妇女的同意是基于被欺骗和利诱,并导致妇女完全丧失了自主权,仍有可能构成强奸。比如,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使妇女被骗后与其发生性行为;或是利用特殊关系下的优势地位,例如利用医患关系、师生关系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使妇女同意了,仍有可能构成强奸。若吴某凡案被害者中,有“女性饮酒后受到侵犯”情结,虽法律上并无“迷奸”这一概念。但如女性是被灌醉或下药后遭到性侵,“女性事实上是不能反抗的,那么不管其年龄多少,依然是违背了其意志,属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利用女方醉酒,还有利用上下级关系,利用药物等发生的性关系,都算强奸。它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即“女方是否自愿。”“如果女方说她自愿,但是她喝醉了说的,那这肯定不能算是‘自愿’,所以要搞清楚女方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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