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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业佛山律师解说因父亲去世丧葬向公司请假8天未获得休假批准强行休假被辞的案件;后续,法院已判决

拓业律师事务所近日关注到上海一公司发生了因父亲去世丧葬向公司请假8天未获得休假批准强行休假被辞的案件

后续,法院已判决

1月25日,山东高法一案。

法院最终认定

公司系违法解除

应全额结清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赔偿金

75269.04元

男子强行休假被辞退

陆云生是上海一物业公司员工。

陆云出生于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向父亲的上司提休假申请,拓业律师认为正确的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第二天,陆云回来了,因为公司没有批准休假。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又回家处理丧事。

并在2020年1月14日的这个期间,陆云生回到上海,第二天开始工作。

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其公司《工作管理细则》规定,员工休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查,连续两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查,连续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由公司社长(社长)审查累计缺勤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退休。陆云生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并研究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31日,陆云生所在的物业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如下:

陆云生同志,2020年1月5日,你向公司申请了1月6日至1月13日的事假。根据《公司工作管理细则》的规定,连续3天以上休假的,需要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但是,未经审查同意,从1月6日开始擅自退休回安徽老家,到1月15日为止回到工作岗位,根据公司的工作管理规定应该视为缺勤。即使减去3天的葬礼假期,你的缺勤天数也达到了累计3天以上(包括3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退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在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1月30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从1月31日开始结束。

拓业佛山律师了解到此后原告请仲裁,并要求公司赔偿104,069.06元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人民币75,269.04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非法解雇:

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

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一审法院:公司无视事件背景,对机械套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用工管理,明显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和从属关系。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有权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处罚。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应遵循合理性、有限性和善意性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格的惩戒措施,使用者应特别慎重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陆云生因为父亲去世而回到家乡处理葬礼,这不仅是为了处理意想不到的家庭事务,也是为了履行孝道,这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良好习俗。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理解、包容。陆云生主张父亲于2020年1月7日死亡,1月12日火葬,提供村委发行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但该公司不承认,没有相反的证据,由一审法院采用。所以,陆云生请的1月6号到1月13号的事假性质发生变化,1月7号以后,变成丧假并存。除了三天的丧假,陆云生实际上只休了两天的事假。考虑到陆云生的老家在外地,路程也比较费时,陆云生请了两天假,属于一个合理的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会批准,这显然是不令人满意的,也违背了建立事假制度的目的。

1月14日不在休假期间的范围内,陆云生没有按时回到工作岗位,可以认定为缺勤,但公司以未经批准休假的2天和1月14日缺勤的合计缺勤达到3天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忽视事件背景的理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管理,显然不当。

另外,陆云生父亲的病危在1月6日早上提交了休假申请,完成了休假手续,公司的主管和住宅区的房地产经理已经在假期申请上签了字,但是迟到当天下午才把陆云生的假期申请提交给集团公司审查,第二天通知陆云生的假期没有被认可,陆云生的1月6日的缺勤行为,因为公司没有及时行使审查权,所以不能认定是无缘无故的缺勤。陆云生的缺勤期为六天,扣除三天的丧假后,陆云生实际上只缺勤了两天,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应该赔偿的。拓业广州律师认为,陆云生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97.5元。据此,一审法院结合陆云的工作年限计算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在一审法院的会计核算范围内。如果陆云生未能提起诉讼,应视为同意,并由一审法院确认。所以,该公司应该向陆云生支付75,269.04元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回老家给父亲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和良好习俗,公司应以普通好人的宽容和同情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义务实际、完全、到位地履行合同。劳动者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管理权的界限和行使方式应当合理、温和、理性。

本案中,公司使用了陆云生因故缺勤天数累计达到3天以上(包括3天)为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审查公司是否违法解除,陆云生是否有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根据事件的证据和事实,陆云生的工作是从2020年1月6日至14日休两次假,休息日为1月6日至13日,工作日分别为6、8、9、11、12和14日。

首先,2020年1月6日-13日,陆云于1月6日上午出生,其上级李健、吴辉签字同意。但是,上司迟到下午向集团公司报告了审查,第二天通知陆云生没有被认可,一审认定陆云生1月6日缺勤是因为公司没有及时行使审查权,所以不应该认定缺勤,没有错误。

1月7日,陆云生因公司不允许休假,在回到上海的途中得知父亲去世后再次回家处理葬礼。至此,休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变成了葬礼的休假并存,扣除了3天的葬礼,陆云生的实际休假天数是2天,这2天的休假是否应该得到认可,纵观本案,陆云生休假,事件有原因,回到老家为父亲处理葬礼,符合中华传统精神价值观的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也应该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来对待。

至于公司对陆云生父亲的死亡和火葬时间有异议,法院认为包括陆云生家乡所在地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落后无效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陆云生父亲从死亡到火葬的时间仍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贴员工的具体困难和不幸也是雇主应有的意义,因此法院不接受公司的主张。

其次,2020年1月14日,在这期间是并不属于陆云生休假期间内,公司认定该日为缺勤,没有错误。

综上所述,陆云生没有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是非法解除的。关于陆云生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数,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法院不再说明。一审认定公司应当全额缴纳陆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75,269.04元,由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当事人的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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