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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造成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广州女司机闯红灯撞人案引发的思考

       近日在广州一名女性司机在等候信号灯时,车辆挂D档,侧身拿身后的水杯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闯红灯撞上了多名行人,已经造成13人受伤,2人重伤。这起事件一出,大家纷纷表示“马路女杀手”重出江湖,如果说牛津英语词典定期收录新词,那“女司机”估计在中国也可以考虑收录进新华字典了。该名女司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大家纷纷谴责,甚至有人说应该判刑,但是这名女司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我看,未必。
       首先,造成了两人重伤,大家马上想到的是过失致人重伤。我们来看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条规定的最后一句话是“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句话的意思是,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一般规定,如果有特别规定,按照特别规定。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针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以如果追究起罪名来说,交通肇事罪更为准确。
但是是否这名女司机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认定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而该起事故中,造成13人受伤,有2人伤势较重,又排除酒驾、毒驾,按照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来,交通肇事罪也跟女司机搭不上,暂时可以排除她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根据相关的机动车违章扣分罚款标准规定,闯红灯是需要被扣分、罚款的。所以这名女司机可能需要承担的是交通法规方面的处罚。
       也许有人会觉得,只是进行交通法规的处罚会不会太便宜了女司机。但是这名女司机撞到了这么多人,交强险很有可能覆盖不了所有的赔偿,可能需要商业保险填充。如果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以赔偿行人的损失,女司机得自己掏腰包赔偿。最重要的是,这起事故对伤者生理、心理上的伤害真的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最后针对这个事件我谈两个个有关驾车的问题:1、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孩子穿高跟鞋是为了漂亮,但是建议爱美的女司机可以在车上面备上个舒服的运动鞋,在开车的时候换上;2、现在有的车有电子手刹功能,这个功能就是为了那些随时启动汽车的司机所准备的,有条件的司机(不分男女)买车的时候都可以留意一下。这两个建议跟法律本身关系不大,但是很多时候就是因为生活上、工作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大祸,让人追悔莫及。 
       以上内容仅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客观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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