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0300-0984
您的位置:

成功案例

15年品牌积淀,做你背后坚实的后盾!

彭积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彭积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4刑初238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积明,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常宁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月忠,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8]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积明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积明及其辩护人黄月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彭积明因怀疑被害人黄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遂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携带一把菜刀去到花都区花东镇金田路江琦商店门口,持刀砍伤被害人黄某手、脚、腹部等处,致被害人黄某全身多处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积明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开发区蓝盾通讯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认为被告人彭积明具有持械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坦白、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彭积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积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积明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彭积明实施故意伤害属事出有因,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因未能联系被害人致尚未能达成协议及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彭积明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积明犯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彭积明持菜刀故意伤害,砍击被害人手、脚、腹部等处,致轻伤二级,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惩处。被告人彭积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积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欣彤

 


微信

二维码
扫一扫咨询更多

手机

24小时热线:

139-0300-0984

律所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01号万达广场F1

回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