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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化学院西城校区发生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12年1个月监禁

广东石化学院西城校区发生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12年1个月监禁

12月28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西城校区的一名学生投稿说,一名男子在课堂上恶意向两名女子头部泼硫酸,女子受了重伤……

警情通报

当天晚上,茂南警方发布了最新通知:12月28日,广东石化学院西城校区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由于矛盾纠纷,该校学生叶某人打伤曾谋娟(22岁)、戴某某(22岁)、苏(22岁)三名女学生。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对叶某荣(男23岁)进行处置和控制。目前,名伤员在医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然而,通知没有提到事件中的化学液体是否是硫酸。

最新进展

29日,毛南地区人民医院医生透露,伤者伤势较重,可能毁容结疤。其中一名女孩角膜严重受伤,伤者已被转移至茂名市人民医院治疗。

记者从茂名市人民医院获悉,男子向3名女子泼洒的化学物质被证实为硫酸。医院方面说,女性的脸和眼角膜烧伤,现在在眼科住院。另有两名女生住院治疗,一名女孩脸部烧伤,另一名女孩手部烧伤。

网友评论

网民a:学生如何轻易接触这些危险的化学腐蚀试剂?

网友B:“感觉危化品种类最多,管理反而最松的,莫过于高校实验室。”

网民e:现在应该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混乱时要考虑结果,考虑自己的将来,父母的家人。

国内多起泼硫酸事件曾这样判!

案例一:2016年5月18日12时25分左右,梧州市万秀区,一名老人前往大中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将准备好的铁桶中的硫酸扔向过马路的人群,造成江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数名受害者不同程度被硫酸灼伤。其中,姜面部软组织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级,右眼睑损伤程度构成轻伤1级,体表软组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级。

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判决5·18硫酸事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2:2009年5月24日下午2时许,吴斌经人介绍,获得500ml左右的浓硫酸一瓶。那天晚上8点左右,他赶到学校找什么。宿舍楼下遇到什么时候,两人吵架,吴斌把硫酸泼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的脸、双手、大腿等烧伤了。吴斌随后逃离现场,打车前往常州。

最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身伤害案件,一审以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例三:2009年8月30日上午,董丽萍将硫酸带到春熙路九龙广场5楼消防出口。在与前女友张和好的要求被拒绝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在张的脸上和身上,造成她全身严重烧伤,五官严重畸形。经法医学鉴定,张文艳受伤严重,残疾等级为一级。

判决内容:“董利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8576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法院以下列理由判处董丽萍死刑:

董利平用硫酸洒给受害者,破坏受害者的容貌,受害者受重伤,造成一级障碍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给受害者带来严重障碍,必须依法严厉处罚。虽然董丽萍是初犯,但犯罪的关键情节是避重就轻,不留遗憾...给受害者造成了终生难以缓解的痛苦,不足以给他从轻处罚。"

拿着张的判决书,的心情很复杂。

案例四:2011年9月17日下午,某中学学生因求爱失败,携带打火机油来到周家。在周燕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她取出准备好的油,倒在受害者的头上,点燃燃烧。不到半分钟,整栋楼都响起了她的尖叫声。经过7天7夜的抢救治疗,周已脱离危险,但伤势极其严重。根据医院诊断,周燕全身有28%的烧伤,身体许多部位有二度和三度烧伤,呼吸道烧伤,左耳部分丧失,双手功能受限。

2012年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汝坤12年1个月监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周岩获赔172万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周岩赔偿180万元,驳回了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存在差异,积极赔偿或能改变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洪道德就案接受华西宝采访时说:“的行为造成了张的一级伤残,这是十级伤残中后果最严重的,几乎相当于造成了张的死亡。法院的判决是合乎法理。”洪道德说。

洪道德还表示,一审结束后,董丽萍只有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才能改变二审死刑判决的结果。

虽然这起事件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毫无疑问,叶某人泼硫酸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不仅毁了三名受害者的容貌和健康,也毁了他们美好的生活。

叶某人杀人手段极其恶劣,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至于怎么判,赔偿多少,还要等受害人的伤情严重程度鉴定,司法执法部门的调查判断,双方的协商结果知道,听证网会继续关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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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尽管刑罚都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两者刑罚的排列顺序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死刑的适用上顺序上不一样,故意杀人的,如果不存在从宽情节,适用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从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准确认定涉嫌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系到是否对被告人优先适用死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影响量刑的情形,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一个17岁(新闻报道年龄被人为改小了一岁)的未成年人持刀将人捅死,假设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么这属于前面的第一种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假设应当判10年,减轻处罚后,可以降一档,判3至10年也是可以的,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完全可以判决3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宣告缓刑。

但考虑到中国特色的法律以及和谐社会的因素,也不排除判这个嫌疑人故意杀人的可能,但不管怎么说这个嫌疑人肯定不会轻判的,无论怎么定性结局怕是难逃重刑。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打架斗殴的行为时有发生,最后经常会造成受伤的情形。作为受害方,可以到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做一个伤残鉴定,目前我国将人身损伤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那么,打架轻伤二级怎么判?打架轻伤二级赔偿标准是什么?怎么认定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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