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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律师解说离婚财产分割和合同法中赠与行为的区别问题

评论员: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

很多人认为,打离婚官司才需要请离婚律师,如果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协商好了,自己按模板填写一下离婚协议,然后直接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就行了,不需要请律师。

相信处在离婚纠纷中的很多当事人都在思考一个问题:“我只是要离婚,有没有必要请律师?”其实接触了那么多那么多的当事人,拓业佛山离婚律师团队都很明白当事人的心理,离婚需要分割财产,突然少了个人和自己承担生活上的支出自然会对要多支出一笔律师费有所顾虑,也有的当事人以为离婚只是简单地解除婚姻关系,查阅了一些书籍或者百度了一些律师的回答就觉得再简单不过,可以自己应付,然而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处理每一个问题来说都是十分致命的。

女子因患双相情感障碍

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

离婚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财产分割无效

并三次申请撤诉

后又因该房产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

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经过

2015年,韩丽(化名)和徐生(化名)恋爱进入了结婚殿堂。

2016年,小夫妻俩在江苏海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以韩丽的名义办理了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

2017年2月,二人生育一女。本以为幸福的生活才刚刚开始,但因家庭琐事,双方的矛盾却日益突出。不久,韩立逐渐出现失眠、抑郁、易怒等症状,被诊断为抑郁症。

2017年5月,韩丽被家人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月9日出院。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2017年5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归男方徐生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

2019年3月12日,韩丽再次被家人送院治疗,同年6月出院,出院诊断同前次一致。同年7月,医院门诊资料显示“患者目前病情基本稳定,言语基本正常,无幻觉妄想,活动有序”。至今再无治疗记录。

韩丽精神状态好转后,分别于2017年7月、2017年11月、2018年2月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徐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后又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月、2018年3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亦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月、2018年4月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2018年9月,韩丽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的财产,并要求分割财产。韩立说,提出离婚是因为许嘉仁怀疑他有精神问题,侮辱了他的人格。离婚后,涉案房屋的商业贷款于2018年底还清,比徐盛还多。公积金贷款也是从他自己的账户中扣除的,徐盛至今没有还钱。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自己的离婚协议便符合相关情况。徐生对韩丽离婚后仍有关住房贷款的一部分没有异议,韩丽协助办理财产权登记手续,韩丽偿还的贷款将偿还给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要缔约双方具备处分能力、处分内容合法,该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并约束双方。本案中,韩丽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患有双相感情障碍,现在为了不伴随精神病症的狂躁发作,当时韩丽只是感情上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没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证据。即使韩立的行为能力在签署合同时受到部分限制,它也可以在恢复意志能力后的一定时期内行使撤销权。

而韩丽在病情稳定后,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但又均申请撤诉。本次起诉之时,其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丧失。

此外,离婚协议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非合同法中的赠与,并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依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后韩丽确无需继续偿还案涉房屋贷款,韩丽代为归还的贷款,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韩丽可就其已偿还部分向徐生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情感障碍并非无处分能力,即使行为能力部分受限,亦应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且离婚协议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非合同法中的赠与,并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韩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0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否无偿?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合同法中赠与行为的区别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的附带协议,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混合,具有双重的属性。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礼物大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基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处分是离婚协议本身的一部分。礼物本身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在合同法上,赠与人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则表示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大多不具有无偿性。无论一方当事人将财产赠与给对方或赠与给子女,还是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往往都带有补偿、赔偿的性质或者是其对子女尽抚养义务的方式,不具有合同法中赠与的无偿性。

02撤销权应如何行使?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同时,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也有可能导致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本案中,韩丽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被诊断为双相感情障碍,现在被诊断为不伴有精神疾病症状的躁郁症,但感情上的不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也不意味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案件中的离婚协议无效,财产分割也不能随意取消。即便在离婚协议中违背其真实意思订立了明显损害其利益的条款,其亦应当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请求撤销。原告韩丽在相关感情障碍消失后,在此次起诉前,3次要求法院确认事件的财产分割无效,2018年3月第3次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后,法院于2018年4月批准撤销诉讼,2019年9月终于提起了事件诉讼,已经过了1年以上,其撤销权在拒绝期间失去,韩丽失去了事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因而,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是妥当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解除夫妻关系时,应当冷静、理性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否则,事后反悔往往难以撤销。意识到离婚纠纷中律师的重要性后,希望每一位处于离婚纠纷水深火热中的当事人能够保持起码的理智,找到真正专业的律师,而不是普通的“万金油”律师。不仅仅是离婚聘请律师很重要,找到专业的离婚律师才是获得胜利的关键,“万金油”律师带来的效果跟上网搜索获取的答案和效果是一致的。

一般来讲律师会根据案件难易复杂程度、案件标的大小,律师需要耗费的时间成本、律师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并结合律师自己的工作能力、专业程度及执业经验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的广东离婚律师事务所,业务覆盖广州离婚案件,广州离婚纠纷,广州离婚律师咨询,是广东知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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