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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润彩、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润彩、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19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润彩,女,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满树,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系樊润彩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五羊新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童德功,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五羊新城广场**自编**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涂常卫,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自编**'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崖岗,职务:总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文,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

法定代表人:杜会民,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榄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201、203/div>

法定代表人:梁锐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革胜,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住所广,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路**iv>

负责人:惠立新,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润彩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路建设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下简称“南环段分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以下简称“虎门二桥分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分局公司”)、广州市榄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榄核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涌镇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润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樊润彩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虎门二桥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及虎门二桥分公司均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拆除房屋的行政权力,却主导了拆迁工作,属于违法侵权。二、虎门二桥分公司明知黎锦洪和樊润彩的房屋是相邻的,且相隔不足两米,却未在委托榄核建筑公司的委托书中说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也没有出示过相关备案材料。因此,榄核建筑公司拆除樊润彩的房屋,虎门二桥分公司应负侵权责任。三、案涉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也没有完成在征收前让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前置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四、樊润彩只在2009年时收到一份没有盖章的补偿方案表,而且在场人员也没有出示工作证,樊润彩也没有签署及确认过任何相关文件。因此,案涉番禺区东涌镇石排的《用地补偿协议》中,没有包含樊润彩房屋所在土地。五、虎门二桥分公司在出具给榄核建筑公司的委托书中只提及拆除黎锦洪和黎耀南两户房屋,而这两户房屋都是与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除农村房屋及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而樊润彩并没有签订过任何补偿协议,也没有收过补偿费用,因此虎门二桥分公司出具给榄核建筑公司的委托书中没有把樊润彩的房屋列入拆迁房屋。六、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及虎门二桥分公司提交的危房房屋鉴定报告涉嫌虚假,其一直没有提供原件。樊润彩从来没有开门给危房鉴定的人员进入房屋,房屋的主体完全没有任何裂纹及渗漏,在危房鉴定报告中所拍摄到的墙体开裂的部分是以前用做柴房和厨房的小部分,且这部分开裂也是因为南环段分公司在附近动工时震裂的。七、在一审庭审时,樊润彩已经引用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和二十四条,这些条例都是适用于类似案涉房屋所处的土地情况。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引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樊润彩的上诉请求。

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及虎门二桥分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驳回樊润彩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樊润彩在本案中所提出的两项核心诉讼请求均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事项,故樊润彩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2、樊润彩的房屋已经被列入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且被广州市政府要求限期拆除,樊润彩的房屋是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的房屋。3、南环段分公司向虎门二桥分公司出具委托函,虎门二桥分公司向拆迁公司出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拆除协议,只是履行项目业主的配合义务,该行为不构成侵权。4、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樊润彩的房屋早已被列入拆除范围,房屋被拆除后,樊润彩仍享有请求取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其权利没有被剥夺。综上,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樊润彩的上诉请求。

榄核建筑公司答辩称:榄核建筑公司接受南环段分公司和虎门二桥分公司的委托,与他们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榄核建筑公司的行为是民事代理行为,只有在出现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榄核建筑公司并没有出现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东涌镇政府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因本案纠纷,樊润彩于2016年10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省公路建设公司、中交二分局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中交二分局公司停止现场路桥施工(具体排除妨碍就是拆除桥墩;消除危险就是原房屋安全范围内的机械设备要迁走,被施工的路面要平整;停止现场路桥的施工是原房屋边缘15米范围内为安全范围,安全范围的施工要停止);2、请求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中交二分局公司重新修建房子,原址恢复原状(即是按照原房屋房产证显示的结构图纸尺寸重新修建,并非恢复到旧屋);3、虎门二桥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樊润彩是粤房地产证字第**房地产证权证的权属人,该房屋登记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石排l2队,土地使用权性质:集体,建筑结构:混合,层数:2,建基面积:52.2平方米,建筑面积:87.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87.7平方米,土地情况,用途:住宅,:住宅类型:村留地,自用面积:52.2平方米,使用权证号19-00073。

2010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国土资函〔2010〕44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广州市番禺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42.6421公顷(其中耕地72.7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5783公顷、未利用地0.1098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1113公顷(其中耕地0.8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7.3049公顷、未利用地4.721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0.46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拔方式提供,作为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2010年8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广州市人民政府以粤国土资(建)字〔2010〕639号关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如下:—、同意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将番禺区东涌镇、榄核镇属下有关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42.6421公顷(其中耕地72.7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连同集体建设用地3.5793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1096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2.1113公顷(其中耕地0.8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7.3049公顷、国有未利用地4.721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0.468公顷,由你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2012年10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征〔2012〕7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639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榄核镇属下有关村土地,面积为164.330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东涌镇石排…。三、被征地村及面积:东涌镇石排集体土地10.2922公顷(合154.38亩)…。2008年1月10日和2010年2月3日,南环段分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广州段广州市番禺区境内《委托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和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广州段《委托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居民房屋拆迁补充协议》。2008年8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与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石排经济合作社签订《用地补偿协议》。2008年8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向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石排经济合作社支付了广州绕城公路南段高速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

2013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13〕1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虎门二桥项目核准的批复,批复如下:一、…同意建设虎门二桥。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国土资函〔2015〕2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虎门二桥(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如下:一、同意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4.604公顷(其中耕地13.61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0295公顷、未利用地0.021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9155公顷(其中耕地0.19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6109公顷、未利用地1.2128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3.393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拔方式提供,作为虎门二桥(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2015年7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征〔2015〕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15)228号文),需将南沙区××××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16.9646公顷(合254.46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路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石排集体土地0.0646公顷(合0.969亩)。2013年7月22日,省公路建设公司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了虎门二桥项目(南沙段)《征收土地委托协议》。2013年12月19日,南环段分公司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了《虎门二桥项目南沙段征收及安置委托协议书》。上述涉及广州市南沙区×××石排被征收土地因虎门二桥项目建设需要,已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和东涌镇政府等单位移交给虎门二桥分公司。

2009年4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人民政府(甲方)与黎耀南(乙方)签订《拆除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因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方需拆除乙方位于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位于东涌××队,门牌号码番禺区东涌镇石排庆西街19号,该房屋所有权证号码2270720,…。2009年4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东涌镇人民政府(甲方)与黎锦洪(乙方)签订《拆除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因广州绕城公路南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方需拆除乙方位于该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位于东涌××队,门牌号码番禺区东涌镇石排庆西街17号,该房屋所有权证号码2270723,…。上述《拆除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后,黎耀南和黎锦洪均没有依约自行拆除房屋。

2016年4月6日,南环段分公司向虎门二桥分公司出具委托函,内容:虎门二桥项目东涌互通立交有4户属于南环段项目征地拆迁范围的房屋未拆除完毕,根据省公路建设公司会议纪要(2016)22号,我司现委托贵司实施该4户房屋的征拆工作,由贵司全权负责沟通协调、青苗补偿、房屋拆迁和安置等相关事宜,及进行互通范围内的清理场地补偿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司承担。2016年9月12日,虎门二桥分公司向榄核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内容:受南环段分公司的委托,虎门二桥分公司对南二环项目东涌互通立交内2户房屋(黎耀南,地址:,地址:东涌镇石排庆西街**,地址:东,地址:东涌镇石排涌镇石排庆西街**于贵司的施,地址:东涌镇石排庆西街**贵司为本次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主要内容包括:1、对石排东涌互通立交内的2户房屋进行拆除,将该2户房屋在1天内拆除完毕。2、施工当天,出动3台挖掘机和相应操作人员在2016年9月20日8时前到达指定位置,根据工作安排,对房屋进行拆除。3、房屋推倒后对钢筋混凝土破碎,便于场地清理,在虎门二桥验收完成工作后撤场。4、工程款支付:房屋拆除工程款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另行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支付。5、其他事项: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问题由贵司负责。我司不负责安全问题的处理以及由于安全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虎门二桥分公司(甲方)与榄核建筑公司(乙方)还签订一份《房屋拆除协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受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委托,拆除南二环东涌互通立交内3间房屋。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拆除工作,并就拆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二环东涌互通立交内2户3间房屋拆除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南二环东涌互通立交内被拆迁户(黎耀南,地址:东,地址:东涌镇石排庆西街**地址:东涌,地址:东涌镇石排庆西镇石排庆西街**:乙方按甲,地址:东涌镇石排庆西街**除。二、工程款及支付方式:1、工程款按照乙方报价为72730.65元: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拆除工程,并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前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等额税务发票。三、争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本协议未展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016年9月22日,有东涌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房屋拆除现场的情况下,榄核建筑公司使用钩机对黎耀南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9号两间房屋和黎锦洪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一间房屋进行拆除,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榄核建筑公司把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和19号两户三间房屋相邻的权属人为樊润彩座落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l2队的房屋(粤房地产证字第**)拆除。樊润彩的房屋被拆除后,原房屋已经夷为平地。之后,中交二分局公司便在该土地上进行虎门二桥项目的建设施工。

一审另查明:2013年12月13日,虎门二桥分公司对虎门二桥项目施工招标(BA类),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中交二分局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虎门二桥分公司经对虎门二桥先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虎门二桥先行工程起点位于南沙区××××镇,包含东涌互通及部分引线桥梁,全线为桥梁,主线全长2.236km。)申请施工许可,201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作出准予控制性工程先行施工的意见。

一审诉讼庭审中,本案当事人均确认樊润彩座落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l2队的房屋(粤房房地产证字第**)地址处于国)地址处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高速征用土地范围内地址处于国)地址处于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南段高速征用土地范围内司委托榄核建筑公司拆除的9月22日上午,樊润彩房屋被拆除时,樊润彩的委托代理人就在房子河涌对面,现场亲眼目睹房子被钩机拆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向广州市南沙区石排村民委员会、黎耀南、黎巨钊(与黎锦洪是父子关系)进行调查。

广州市南沙区石排村村民委员会称:2016年9月22日,当天早上9时左右开始进行拆除。现场有拆除房屋的工程队,由于拆除房屋的工程队外表没有标记,不能确定是什么公司的工程队。在拆除房屋现场发现的机械包括有五台钩机,且有风炮功能的,拆除房屋作业过程中,我村只看见是两台钩机作业,运输车辆的数量不太清楚。拆除了黎锦洪和黎耀南的房屋外,还拆除了樊润彩及王耀金的房屋,一共拆除了四户房屋。拆除顺序分别是黎耀南、黎锦洪、樊润彩、王耀金。大概到下午四点全部拆除完毕,拆除房屋的施工过程中,应该一个工程队参与。

黎耀南称:2016年9月22日当天早上8时后陆续有机械进场,包括5台钩机(其中1台长臂钩机,4台短臂钩机,5台钩机带有风炮功能)、7辆货车,5台钩机同时作业,货车用于房屋拆除后的家具货物运输。由于8时后我被带离现场,工程队的具体拆除经过我没有看见。11时30分我返回房屋拆除现场,房屋被夷为平地。从我返回现场后拍摄的手机图片显示,拆除的过程应该是先拆我的两间房屋,接着是樊润彩的一间房屋(包含厨房),然后是黎锦洪的一间房屋,大约14时机械离开现场,是由榄核建筑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拆除。

黎巨钊(与黎锦洪是父子关系)称:2016年9月22日早上,我距拆除现场约100-150米的距离,亲眼目睹并用手机拍摄了拆除过程的视频。当天投入拆除的有5台钩机,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同时作业,有不少于4辆运输车辆。从8时多开始先拆黎耀南两间房屋,现场工作人员把黎耀南送去东涌医院。黎耀南是我叔叔,我随即去了东涌医院了解黎耀南的情况,也离开了现场。11时左右我返回房屋拆除现场,房屋被夷为平地,共三户四间房屋,包括黎耀南二间、樊润彩一间、我一间。随后我拍摄了图片就离开现场。是什么工程队进行拆除不清楚。

另在本案诉讼中,一审法院已对樊润彩主张的请求进行法律释明: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樊润彩的请求涉及工程行政许可和政府国土规划及房屋建设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民事侵权诉讼的审查范围;若请求不作变更,可能发生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诉讼风险,经释明,樊润彩仍坚持请求不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樊润彩是粤房地房地产证字第**房合法权属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结合当事人的诉辩和证据,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对拆除樊润彩房屋的事实认定。

从证据方面,榄核建筑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了该公司接受了虎门二桥分公司的委托,在2016年9月22日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黎锦洪的房屋进行了拆除;从虎门二桥分公司向榄核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和虎门二桥分公司与榄核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协议》的内容,也包括拆除南二环项目东涌互通立交内东涌镇石排庆西街19号黎耀南的房屋。

在庭审中,樊润彩的委托代理人陈述:“樊润彩的房屋是虎门二桥分公司委托榄核建筑公司拆除的,2016年9月22日上午,樊润彩房屋被拆除时,樊润彩的委托代理人就在房子河涌对面,现场亲眼目睹房子被钩机拆除”。再结合一审法院依法向广州市南沙区石排村民委员会、黎耀南、黎巨钊(与黎锦洪是父子关系)进行调查的内容,各方对拆除房屋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而榄核建筑公司到庭只参加了2017年6月19日上午的庭审,缺席了当日下午的庭审,没有接受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调查,放弃了在诉讼中可以对相关事实陈述和辩解的权利,对拆除樊润彩房屋是否有他人或单位授意、授权,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凭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既然榄核建筑公司接受委托拆除案外人黎耀南、黎锦洪的房屋,榄核建筑公司对在拆除房屋过程有没有其他工程队一齐参与拆除应当知道,榄核建筑公司在诉讼中并没有提出有其他工程队参与拆除房屋,而拆除房屋是应当谨慎从事的行为,非获得合法授权并不参与,因此,排除榄核建筑公司在拆除房屋过程存在其他工程队参与拆除的可能。以上证据已能形成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榄核建筑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对黎耀南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9号两间房屋和黎锦洪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一间房屋进行拆除,并把与上述被拆除房屋的相邻权属人为樊润彩座落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l2队的房屋(粤房地房地产证字第**)。

二、关于拆除樊润彩房屋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问题

首先,榄核建筑公司答辩认为:“我司是接受了虎门二桥分公司和南环段分公司的委托,双方签订了房屋拆除协议,才对委托事项完成,我司的行为是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受托人完成受托事项只有在出现重大过失或者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司未出现重大过失及过错的情况,相关责任应该由委托人承担”。其次,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认为:“工程业主是配合政府,我司委托榄核建筑公司拆除的房屋范围是明确的,委托书和房屋拆除协议都没有提到樊润彩的房屋,不能证明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东涌镇政府与案外人黎耀南、黎锦洪签订了《拆除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在履行该《拆除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中,经虎门二桥分公司委托榄核建筑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和19号两户三间房屋进行拆除,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法律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而榄核建筑公司接受虎门二桥分公司委托事项后,在实施代理拆除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和19号两户房屋过程中,在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拆除樊润彩房屋的情况下,超越了其所接受授权对黎耀南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9号两间房屋和黎锦洪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一间房屋进行拆除的事项,把樊润彩的房屋拆除,诉讼中,榄核建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获得授权拆除樊润彩房屋,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拆除樊润彩房屋行为的也没有事后予以追认,属于榄核建筑公司超越代理权侵害了樊润彩不动产财产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由榄核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樊润彩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问题

樊润彩合法的房屋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对于樊润彩的诉讼请求1、省公路建设公司、中交二分局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排除妨害及消除危险和请求中交二分局公司停止现场路桥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樊润彩房屋涉及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樊润彩享有对该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权,现涉案房屋的土地已被合法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收取征收土地补偿费,且将土地移交征收单位使用,樊润彩已失去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因樊润彩的房屋被拆除后,已由虎门二桥先行工程中标单位中交二分局公司在该土地上进行虎门二桥项目兴建桥墩的建设施工。中交二分局公司所施工的虎门二桥先行工程,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作出准予控制性工程先行施工,虎门二桥先行工程已取得施工的行政许可,有合法的施工的行政许可进行施工,该工程的施工是在樊润彩房屋已被拆除后进行的,现并未处于正在侵害樊润彩财产的状态中,因此,樊润彩请求省公路建设公司、中交二分局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请求2、请求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中交二分局公司原址恢复原状,重新修建房子。由于涉案房屋的土地因被征收,且土地已移交征收单位使用,樊润彩已失去涉案房屋的原址土地使用权,樊润彩请求原址重新修建房子,恢复原状,该请求不具有原址重新修建房子的条件,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虎门二桥分公司、中交二分局公司也不是侵害樊润彩财产的侵权人,且房屋的建设涉及政府国土规划和房屋建设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行为,并非法院民事诉讼可审查处理的范围,因此,该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中,一审法院已对樊润彩主张的请求进行法律释明: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樊润彩的请求涉及工程行政许可和政府国土规划及房屋建设部门负责审批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民事侵权诉讼的审查范围;若请求不作变更,可能发生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诉讼风险,经释明,樊润彩仍坚持请求不变更。

综上所述,榄核建筑公司接受了虎门二桥分公司的委托,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石排庆西街17号和19号两户房屋进行拆除,在拆除房屋过程中,超越了所接受委托的事项的范围,将樊润彩的房屋拆除,被代理人对榄核建筑公司拆除樊润彩房屋行为也没有予以追认,属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侵害了樊润彩不动产财产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由榄核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樊润彩诉讼请求主张的被告主体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8月7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樊润彩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樊润彩负担。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过程中,樊润彩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穗国房南(2013)593号关于黎润友信访问题的复函。拟证明南二环项目在2013年没有获得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批准,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征用集体土地面积124479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获批准,存在行政许可方面的问题。

对于樊润彩二审提交的证据,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及虎门二桥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该复函反映的有关征地合法性与本案无关。征地是否合法应该通过其他程序审查。2、该复函第2段可以证明南二环项目工程存在在石排征地的事实。3、该复函只是涉及留用地的规划,没有涉及南二环项目的规划。

对于樊润彩二审提交的证据,榄核建筑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没有异议。

对于樊润彩二审提交的证据,东涌镇政府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与省公路建设公司、南环段分公司以及虎门二桥分公司意见一致。征地后返还到村集体的留用地是用于发展,与南二环项目无关。

本院认为,樊润彩二审提交的穗国房南(2013)593号关于黎润友信访问题的复函,主要是涉及石排留用地的规划,与南二环项目的规划无关,因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根据樊润彩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向广州市南沙区石排村民委员会、黎耀南、黎巨钊(与黎锦洪是父子关系)等进行调查的内容,并结合日常经验判断,认为已经形成证据链,认定是榄核建筑公司拆除了樊润彩的房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榄核建筑公司在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拆除樊润彩的房屋,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东涌镇政府与案外人黎耀南、黎锦洪达成房屋拆除补偿协议,在拆除黎耀南、黎锦洪房屋时,指派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进行监督指导,负有监督指挥责任。榄核建筑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拆除樊润彩房屋,东涌镇政府没有及时制止,存在不当之处。榄核建筑公司二审抗辩樊润彩的房屋不是其拆除,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一审法院认定是其拆除涉案房屋后,其并没有提起上诉,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榄核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但是,樊润彩房屋使用的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土地已被合法征收,并投入使用,且使用该土地的工程涉及公共利益重大工程,樊润彩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樊润彩可以要求侵权者另寻地址重建房屋,但因涉及到行政规划和政府审批等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调处范围,樊润彩也未提出此项请求,本院不予调处。樊润彩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存在两个不当之处:一者请求承担责任主体不当,没有要求榄核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二者请求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当,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在进行释明后樊润彩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驳回樊润彩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樊润彩可就其损失,另行主张。

中交二分局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樊润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樊润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贤君

审判员  韩志军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眭 翘

李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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