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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习、林书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大习、林书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粤2071刑初1012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大习,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茜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林书吟,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蓝漂,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进跃(曾用名XX跃),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林宏帆、袁圣龙,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大典,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古伟良,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莫培刚、刘钰婷,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东梅,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九个月,同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雅馨,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黄堪松,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彬,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崔妃肖,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蓝颖棋,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陈亚杰,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元四,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斌富,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曾治词,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咔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文绵易,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婷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周光赖,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贺嘉发,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书吟、杨大典、陈进跃、黄堪松、蔡东梅、古伟良、崔妃肖、曾治词、文绵易、杨元四、周光赖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该院以中检一区刑追诉〔2018〕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杨大习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宜武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曾茜茜、蓝漂、林宏帆、袁圣龙、张湘艳、莫培刚、高雅馨、周彬、蓝颖棋、宋斌富、李咔瑛、陈婷娇、贺嘉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始,被告人杨大习伙同被告人林书吟等人开设赌场,被告人杨大习通过被告人古伟良向许信(另案起诉)租赁中山市南朗镇平顶村山边旧猪棚为窝点,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先后雇请了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等人发牌、看台和计算赌资;雇请被告人黄堪松、周光赖、杨元四看场、看风;雇请被告人曾治词用POS机刷卡为赌客放贷提供赌资;雇请被告人蔡东梅介绍赌客并联系接送赌客的司机;雇请被告人崔妃肖、文绵易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客等。2017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内抓获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黄堪松、蔡东梅、古伟良、崔妃肖、曾治词、周光赖、杨元四、文绵易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违法所得、赌具、交通工具等物一批。2018年1月4日、3月19日,公安人员先后抓获被告人林书吟、杨大习。归案后,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黄堪松、蔡东梅、古伟良、崔妃肖、曾治词、文绵易、杨元四、周光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2.2017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伙同梁志立、XX备、许升高(均另案起诉)在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富景华庭保安亭处,持械殴打物业管理人员被害人张某1、吴某1,致使被害人张某1、吴某1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等人逃离现场。破案后,梁某3已赔偿被害人张某1、吴某1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陈进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杨大典、陈进跃、黄堪松、蔡东梅、古伟良、崔妃肖、曾治词、文绵易、杨元四、周光赖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在共同开设赌场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黄堪松、蔡东梅、古伟良、崔妃肖、曾治词、文绵易、杨元四、周光赖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堪松、蔡东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黄堪松、蔡东梅、古伟良、崔妃肖、曾治词、文绵易、杨元四、周光赖在开设赌场犯罪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进跃在寻衅滋事罪中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陈进跃、杨大典、古伟良、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林书吟辩称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4月,被告人杨大习伙同他人,以每晚1000元的租金,通过被告人古伟良向许信(另案起诉)租赁中山市南朗镇平顶村山边旧猪棚为窝点,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此后,该赌场先后陆续雇请被告人古伟良、林书吟、陈进跃、杨大典、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等人负责发牌、看台、看场、结算、望风、介绍赌客参赌、提供pos机刷卡服务、接送赌客等工作,并由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等人支付报酬。其中,被告人林书吟负责看台并管理其他看台人员等;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负责发牌、看台、结算;被告人蔡东梅介绍赌客参赌、联系接送赌客的司机;被告人古伟良、黄堪松、杨元四、周光赖负责看场、望风;被告人崔妃肖、文绵易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曾治词用POS机刷卡为赌客放贷提供赌资。同年9月20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古伟良、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及20多名赌客,缴获赌桌上赌资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赌具扑克牌5盒、筹码、骰子、台布、手机、笔记本及上述被告人身上携带的赌资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5245.50元等物一批。2018年1月4日、3月19日,公安人员先后抓获被告人林书吟、杨大习。归案后,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古伟良、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陈进跃、杨大典、古伟良、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承包经营合同、通话清单,被告人蔡东梅、黄堪松的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信息、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1、卢某、黄某、张某3、陈某2、张某4、王某、岑某、母某、许某1、熊某、甘某、姚某、李某1、李某2、曾某、张某5、廖某、李某3、季某、刘某、许某2、贺某、邱某、庞某、魏某、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陈进跃、杨大典、古伟良、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进跃受梁某2(另案起诉)纠集后,又纠集陈某4(另案起诉)并伙同许升高(另案起诉)等人与被告人杨大典分别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某华庭保安亭,与因停车费问题和梁某2发生纠纷的物业管理人员被害人张某2发生冲突。期间,被害人张某2被推倒在地受伤昏迷(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小区保安被害人吴某2遂用手机拍摄现场,期间手机被打掉在地,吴某2欲捡起手机与被告人等理论,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及陈某4、许升高等人便将吴某2推入保安室,用凳子等工具殴打吴某2。其中,被告人陈进跃持斧头、被告人杨大典持胶凳殴打被害人吴某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梁某2已赔偿被害人张某2、吴某2合计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被告人陈进跃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收款收据、谅解书,证人田某、陈某3、何某、梁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2、吴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梁某2、陈某4、许升高、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陈进跃、杨大典、蔡东梅、古伟良、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结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大典、陈进跃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大习在共同开设赌场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书吟、陈进跃、杨大典、蔡东梅、古伟良、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堪松、蔡东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古伟良、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犯开设赌场罪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进跃犯寻衅滋事罪有坦白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大典当庭自愿认寻衅滋事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案犯梁某2已赔偿被害人张某2、吴某2的经济损失,可以对本案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所犯寻衅滋事罪酌情从轻处罚。赌资、赌具、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大习、林书吟、陈进跃、杨大典、古伟良、蔡东梅、黄堪松、崔妃肖、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进跃、杨大典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书吟为开设赌场犯罪的主犯的证据不足,指控本案开设赌场犯罪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12月有误,该两项公诉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杨大习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大习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林书吟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书吟不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领导者,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林书吟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宜认定为主犯,但被告人林书吟是主要管理者之一,较之于本案除被告人杨大习之外的其他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较大,在量刑上应有所体现。对于被告人陈进跃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进跃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被告人陈进跃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杨大典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大典在开设赌场犯罪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大典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系主要实行犯,不应认定为从犯,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蔡东梅、黄堪松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东梅、黄堪松是从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古伟良、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元四、曾治词、文绵易、周光赖是从犯,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崔妃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妃肖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并非直接受雇于赌场负责人,获利较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大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林书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陈进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杨大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古伟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蔡东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三日折抵相应刑期二十三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黄堪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崔妃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杨元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曾治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一、被告人文绵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二、被告人周光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三、缴获的赌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45.50元及赌具扑克牌5盒、筹码、骰子、台布、笔记本及本案被告人被缴获的作案手机等物一批,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国卫

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

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诗慧

周晓文

林兆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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