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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青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旭青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粤0604刑初75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旭青,绰号“老刘”,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衡东县。2017年10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和平,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阳良胜,绰号“狗古”,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8年4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自2017年10月9日开始被羁押),后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被押解回佛山。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绰号“建建”,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松伟,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引南,绰号“肚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09年4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9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智锋、邹道安,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春,绰号“光头”,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武胜县。2017年9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亨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陈,绰号“李晨”、“李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春伟,绰号“矮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04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艳丽、陈珠妹,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瑶,绰号“瑶瑶”,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廖姝婷、李苗苗,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成,绰号“少爷”,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东县。2018年2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熊晓光,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良,绰号“尖古佬”、“老谭叔”,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宇虹、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弘,绰号“宝爷”、“阿宝”,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2018年1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津,广东然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祥,绰号“阿祥”,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2014年6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巧萍,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忠,绰号“阿忠”,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永顺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飞龙,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滕某军,绰号“阿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东安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龙国华,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景翔,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辉,绰号“刚刚”,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东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育华、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凤,绰号“胖子”,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东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金祥、梁浩森,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东,绰号“老三”,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宪林,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海,绰号“老黑”,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9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秀英,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良,绰号“色鬼”,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永娟,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武,绰号“老牛”,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8年3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革胜,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权,绰号“阿龙”,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雷州市。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国有、叶剑军,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云,绰号“马仔”,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潘锦飞、王代欢,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盆,绰号“阿明”,男,1985年2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怡秋,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绰号“铁钉”,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阳贵军,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芳,绰号“芳芳”,女,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11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金梅,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傅培杰,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某鹏,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2017年11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临涑,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绰号“小磊”,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广水市。2017年9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谭智峰、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容,绰号“黑妹”、“光黑妹”,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月忠,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绰号“螺三”、“小螺丝”,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2009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樊长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兵,绰号“兵哥”,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巫山县。2017年8月28日因被本案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飞、刘作朋,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绰号“细波仔”,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8年4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秋霞、刘雄滔,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8年4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因患病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嘉静,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燕,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2017年8月25日因协助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2018年5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8]645号起诉书、佛禅检刑追诉[2018]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肖某、杨某燕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汤春伟、刘成、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杨某海、郭某武、黄某盆、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9月4日申请延期审理,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9日至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华、李艳平、展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刘春、李陈、谭某良、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黄某盆、李某鹏、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杨某燕及上列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向和平、廖华勇、陈松伟、李智锋、邹道安、黄亨平、金洺、王宇虹、贺俊、蒋飞龙、龙国华、杨景翔、吴育华、田海波、黄金祥、梁浩森、曾宪林、张秀英、黎永娟、胡革胜、周国有、邓怡秋、朱临涑、黄月忠、樊长庄、熊飞、刘作朋、刘秋霞、刘雄滔、蔡俄,被告人汤春伟、罗瑶、刘成、董某弘、胡祥、朱某云、胡某、刘某芳、周某、肖某及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人张艳丽、陈珠妹、廖姝婷、李苗苗、熊晓光、李津、陈巧萍、潘锦飞、王代欢、阳贵军、刘金梅、谭智峰、涂文婷、陈嘉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阳良胜、刘旭青、刘建等人以亲属和湖南老乡关系为主要纽带,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一带聚集多人逐步形成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团伙成员众多、层次分明、暴力特征明显、长期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经济实力、为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阳良胜、刘旭青、刘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以及张某玉(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阳良胜、刘旭青共同制定组织规矩、纪律,安排组织成员实施各项违法犯罪活动,刘旭青还负责疏通关系,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确保组织安全;刘建带领手下向卖淫女收取保护费,负责为团伙成员及卖淫女解决纠纷,并通过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黄引南、刘春、汤春伟、刘成、谭某良、李陈、罗瑶、张某玉按照阳良胜、刘旭青的安排收取部分保护费、管理卖淫女、组织望风放哨、参与打斗解决纠纷。被告人董某弘、李某鹏、胡祥、黄某盆、彭某忠、陈某兵、汪某东、杨某海、李某、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苏某权、朱某云、周某、符某良、郭某武、胡某、刘某芳、蔡某容、丁某以及李某1、刘某喜、李某仔、王某德、侯某良、阳某1、郑某1、张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一般成员,按照团伙规矩、纪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犯罪牟取非法利益,同时参与各项违法犯罪活动,在租赁的“三角屋”内储存管制刀具等器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收取卖淫女管理费、保护费以及开设赌场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一套约定俗成的帮规,包括控制卖淫出租屋、转让卖淫女管理权、统一望风一致对外、定期交纳疏通关系费、统一出资“营救”被处理的成员等,通过上述帮规以及非法利益传输等方式控制、支配组织成员。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垄断某村村一带的卖淫活动,称霸危害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一带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组织卖淫事实

2009年至2017年期间,以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为首的40余名组织卖淫团伙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一带立足并发展壮大,该组织卖淫团伙以威胁、恐吓的手段租赁并控制包括某村附近一带大量的出租屋,通过发放名片以及在QQ、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招募信息,招募、引诱、控制刘某甲、周某甲、邓某某等百余名卖淫女到某村村一带站街招嫖卖淫,并通过向卖淫女提供出租屋、安排团伙成员为卖淫女看风、每日收取卖淫女管理费、保护费的形式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紧密的利益集团。

该组织卖淫团伙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禁,成员之间分工协助,分散到某村村各角落及环市派出所附近望风放哨,团伙成员之间、团伙成员与其直接管理的卖淫女之间分别建立微信群及时通风报信,并在卖淫女和嫖客发生纠纷时,相互协作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一致对外,解决纠纷。卖淫女进入某村卖淫必须征得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等人的同意,每日需交纳管理费300至500元不等,团伙成员之间经常以数万元的价格互相转卖卖淫女的管理权;为掌控每日卖淫情况,刘旭青等人每日统一向卖淫女发放避孕套;为方便成员解决日常纠纷、参与打架斗殴,该团伙还将刀棍等器械存放于某村的“三角屋”中。

刘旭青、阳良胜作为组织、领导者确定了不成文的卖淫入行规矩、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与刘建共同控制某村一带用于卖淫的出租屋,并各自直接管控数名卖淫女卖淫;刘旭青还安排收取卖淫女或团伙成员的保护费,用于宴请村治保会相关人员以疏通关系,为组织卖淫团伙提供方便和保障。刘建带领黄某盆、胡某及丁某等人专门负责解决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的纠纷,每日收取卖淫女保护费20元,并管控各自的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黄引南直接负责收取疏通关系的保护费,与罗瑶、张某玉参与解决纠纷,管控各自的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刘春招募卖淫女转卖给其他团伙成员盈利,并安排周某、蔡某容协助其管控卖淫女卖淫,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李陈与刘某芳控制部分卖淫出租屋,并在李某鹏的介绍、协助下管控卖淫女卖淫,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汤春伟跟随阳良胜帮其管控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多次参与打斗解决纠纷。刘成积极协助刘旭青管理卖淫出租屋及卖淫女,积极参与打斗解决纠纷。谭某良跟随刘旭青管控卖淫女,并收取卖淫女及鸡头张某华交纳的管理费。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协助刘旭青管控卖淫女或者跟随刘旭青管控自己的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李某仔等人协助阳良胜管控卖淫女或者跟随阳良胜管控自己的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李某、陈某兵以及李某1、刘某喜、侯某良、王某德、阳某1、郑某1、张某华等人负责管控或协助管控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或者协助解决纠纷。

该团伙在组织卖淫过程中,部分成员及卖淫女曾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其中包括:

2011年3月底至5月20日,李某租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二街40号2号房作为卖淫女邹某的卖淫场所,并提供化妆品、避孕套等物品,在此期间邹某上交给李某嫖资共计20000元。2011年5月20日22时许,卖淫女邹某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向何某招嫖,将何某带到上述出租屋进行性交易,交易完毕后何某因钱包丢失与邹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听到邹某叫喊,遂带着“马哥”等人到场与何某进行调停,后被接报赶到的民警抓获。

2016年9月6日15时许,卖淫女涂某丽在某村附近路边向吴某荣招嫖,欲以80元一次的价格到其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后两人被民警抓获。

2017年2月24日15时许,卖淫女杜某某在某村二街40号门前向途经的男子招嫖卖淫时被民警抓获。

2017年7月,张某华为了让其女友曾某霞在某村卖淫并每天少交200元的台费,按照谭某良的要求对某村二街27号等出租屋进行管理,为卖淫女巫某某、杨某某、曹某、曾某霞等人介绍嫖客、安排卖淫房间并看风放哨。2017年7月19日15时许,张某华在某村二街巷口介绍嫖客吴某腾、钟某路分别与卖淫女曹某、曾某霞进行性交易,并在某村二街27号出租屋为其看风。同日16时许,民警在该出租屋抓获张某华、卖淫女杨某某、巫某某、曹某、曾某霞以及嫖客钟某路、吴某腾;在卖淫女曹某、曾某霞身上分别查获嫖资人民币80元、100元;在出租屋房间内扣押避孕套43个。

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事实

2015年上半年,阳良胜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中四区2街27号一出租屋内开设赌场,组织汤春伟、符某良、李某仔等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肖某在该赌场内向赌客放贷,为赌客提供资金支持。赌场每次参赌人数均有十多人,每人每把下注最低人民币50元,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2015年起,被告人刘旭青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河边其开设的士多店内以及其租用的某村出租屋内开设赌场,经常聚集多人进行赌博。其中2015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旭青、谭某良与王建设、侯曼仔(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一街某出租屋内用湖南字牌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扣赌资2000余元,湖南纸牌1副。

2016年至2017年7月,阳良胜、刘建、黄引南等人单独或者共同利用手机开设“广佛攸”、“南海三公俱乐部”等微信赌博群,组织谭某良、丁某等群成员,借助发抢红包数据,以“三公大吃小”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参赌者每把下注100元至2000元不等。肖某明知刘建、黄引南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微信号、资金、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通过转账方式结算赌博输赢款项,其中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肖某从用于开设赌场的微信号中帮刘建转出及提现共计人民币1814241.65元,其中通过支付宝向刘建的妻子杨某燕转账447580元、向黄引南转账61100元等。杨某燕明知刘建、阳良胜、黄引南等人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赌博输赢款项结算,其中2017年3月至6月期间,杨某燕支付宝账户转账给阳良胜共计42672元、转账给黄引南共计18146元。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阳良胜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店710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刘建、侯某凤、谭某良、符某良、胡祥、侯某辉、刘某芳及李某仔、庞某连(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该赌场平均每周赌博3次,每次赌博时间从当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每次参赌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二三十人,每人每次下注至少100元。该赌场累计参赌人数多、赌资大,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四、聚众斗殴事实

2010年11月20日21时许,某红(另案处理)为争夺一名卖淫女与阳良胜、绰号“百万”的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协商不成,找到李某林、钟某星、刘某易(均另案处理)等多名四川籍男子携带砍刀棍棒前往某村寻仇打架,被告人刘建及许某华、汤某军(均另案处理)等多名湖南籍男子获悉后即准备砍刀、铁管等候,后双方在某村中四街河涌边持械互殴,导致许某华、苏某敏、王某德、汤某军、粟某桂、某喜和杨某武受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敏和某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杨某武、王某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许某华、汤某军和粟某桂损的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两名男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中四公寓因车辆出入问题与保安员陈某烁发生争执。陈某烁呼叫保安员胡某兴、某强等人过来帮忙处理,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告人刘建闻讯持枪与七八名带备刀棍的男子到达现场欲殴打保安。刘建对空鸣枪,众保安听到枪响后立即躲离现场。两名男子见机驾车撞断出入口栏杆后逃离,刘建等人跟随离开后不久又返回现场,对保安员辱骂叫嚣,再次鸣枪后离开现场。

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引南的女朋友在某村中四公寓门口保安亭被几名陌生男子言语调戏,黄引南与对方争斗,并纠集多名男子手持刀棍前往保安亭欲行报复,因对方已逃离,没有得逞。

五、寻衅滋事事实

2012年4月17日,丁某以及丁某刚、某旭(均另案处理)到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中二旧区某士多店上网,并拿该士多店的饮料及香烟,在士多店老板被害人何某珍1不同意赊账的情况下,三人使用刀具等器械打砸该店物品,砸烂了铁门、玻璃及店内的一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68元。

2016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黄某乐途经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河边,见到河边一名女子站街招嫖,被害人黄某广看了该女子一眼后与黄某杰、黄某乐聊天继续前行,被告人汤春伟与另外一名男子(待查)突然冲出,持刀砍向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致被害人黄某广的手部、头部、腿部被砍伤,被害人黄某杰的手指被砍断。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邓某喜、杨某青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堤开车到某村准备找朋友玩。二人途经某村一条巷子时,发现几名卖淫女和被告人郭某武、杨某海及张某华、丁某等人一起吃夜宵,便看了他们一眼。郭某武、杨某海及张某华、丁某等人随即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其中张某华使用匕首击打被害人邓某喜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流血。

2017年3月17日凌晨0时许,陈某彬、周某辉1、刘某平到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某村准备嫖娼,与一名卖淫女子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等人持刀棍冲出,并对三人实施殴打,致陈某彬、周某辉1不同程度受伤。陈某彬、周某辉1、刘某平被打后逃离现场后,于当日凌晨2时许返回现场,对疑似参与殴打的组织卖淫人员吴某宏实施殴打并劫持至南海区桂城叠南思佳住房旅馆。凌晨4时许,吴某宏借机逃走过程中不慎从八楼坠亡。

六、故意伤害事实

2010年8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杨某华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北路某村一出租屋内因打牌问题与被告人刘建发生口角,被告人刘建遂与被告人朱某云、绰号“阿龙”的男子(另案处理)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杨某华致其受伤。经法医初步检验认定,杨某华伤情属轻微伤以上/复查。2010年10月5日,经祖庙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朱某云支付杨某华医药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作为补偿。

2016年4月28日19时许,一名男子骑电动车搭载一名女子在佛山市禅城区时代云图小区与某村交界的红绿灯处与被害人周某辉2、郭某德、周某明发生碰撞,双方因此产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张某玉、阳某1等十多名男子闻讯持铁棍、水管、竹竿等工具,赶至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时代云图销售中心往西50米处,对被害人周某辉3、郭某德进行殴打报复,导致周某辉3后脑流血、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郭某德左侧尺骨近端骨折,尺骨鹰嘴骨碎片分离、移位,左侧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等。经鉴定,郭某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周某辉3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7年6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害人吴某标与卖淫女周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二街一出租屋进行性交易过程中发生争执,为周某甲看风的被告人罗瑶纠集被告人阳良胜、胡祥、刘春、滕某军、丁某及张某玉在某村二街41号对开巷道,持刀、铁棍等凶器、追逐殴打被害人吴某标,导致吴某标肋骨骨折、两肘外侧和膝盖两侧擦伤。经鉴定,吴某标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七、妨害公务事实

2015年7月6日19时许,环市派出所民警周某及辅警陈某、邹某勇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一街5号附近巡逻,发现被告人蔡某容与一名男子在一出租屋内卖淫嫖娼,当欲行查处时,被告人阳良胜与郑某1等六七名组织卖淫人员冲进出租屋,阳良胜带头起哄,郑某1把一名小孩交给卖淫女蔡喜荣,让其利用小孩作掩护,郑某1等人还威胁、推搡辅警陈某、邹某勇,蔡某容从而得以逃离案发现场。

2016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环市派出所民警周某及辅警邹某勇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一街执法巡逻,对一名站街招嫖的卖淫女进行盘查。二人将卖淫女带回派出所调查的途中,被告人汤春伟一路跟踪民警,被民警发现后,汤春伟拒绝民警盘查,用手推搡并辱骂民警周某,致卖淫女逃离。

2017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抓获被告人李陈、侯某辉、朱某云、彭某忠、李某、苏某权、侯某凤、黄某盆、滕某军、汪某东;同日,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村公园抓获被告人刘建,在该公园内靠近江南医院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黄引南、罗瑶。2017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兵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绿岛湖办案中心领取物品时被民警抓获。2017年9月9日1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广州南站19站台抓获被告人杨某海。2017年9月11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某村村天堂网吧抓获被告人周某。2017年9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将前来了解情况的被告人刘春抓获。2017年10月7日上午,民警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蓬源镇石枧村六组抓获被告人刘旭青。2017年10月15日13时许,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客村西南约四巷抓获被告人汤春伟。2017年10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湖南省攸县抓获被告人符某良。2017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良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大楼投案。2017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芳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派出所投案。2017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鹏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绿岛湖办案中心投案。2017年11月13日19时许,民警在中山市三角镇附近抓获被告人胡某。2017年12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抓获被告人蔡某容。2018年1月5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门口抓获被告人胡祥。2018年1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抓获被告人董某弘。2018年2月7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叠南朱泗村鑫源公寓抓获被告人刘成。2018年3月9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美宜佳士多店抓获被告人郭某武。2018年4月12日,民警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皇图岭镇芳田村抓获被告人丁某。2018年4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芙蓉兴盛便利店抓获被告人肖某。2018年5月7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某村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杨某燕。2018年7月16日,民警在湖南省网岭监狱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阳良胜解回再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肖某、杨某燕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杨某燕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引南已经着手实行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汤春伟、刘成、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杨某海、郭某武、黄某盆、丁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良胜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旭青、刘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建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黄引南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春、李陈、罗瑶、谭某良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汤春伟、刘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董某弘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胡祥、滕某军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忠、郭某武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侯某辉、杨某海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侯某凤、符某良、苏某权、朱某云、胡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东、周某、蔡某容、陈某兵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盆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芳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鹏、李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丁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杨某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旭青认为其只打纸牌及容留“小李”、“小如”两名卖淫女卖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辩护人认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不明显,被告人刘旭青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阳良胜对指控其聚众赌博没有意见,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有意见,辩称其没有安排、指使其他人做事,也没有组织卖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2.被告人阳良胜没有组织卖淫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应定性为容留卖淫。3.被告人阳良胜具有聚众赌博的行为,但是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4.被告人阳良胜没有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行为。5.被告人阳良胜对容留卖淫和聚众赌博予以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无异议,对其他指控均予以否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无异议,被告人刘建也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3.指控被告人刘建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4.被告人刘建没有指示或授意起诉书所涉及的相关被告人实施任何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5.指控被告人刘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使本案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刘建也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充其量也只是参加者。6.量刑建议明显偏重。

被告人黄引南辩称:1.其不是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2.其只是借房子给女孩子卖淫,没有组织卖淫,没有安排罗瑶管理卖淫女,也没有给罗瑶发工资;3.其只是借手机给刘建用,没有开设赌场;4.其没有叫人去打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黄引南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未遂)。2.被告人黄引南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3.被告人黄引南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仅构成容留卖淫罪。4.被告人黄引南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春在法庭上表示认罪悔罪,但辩称其没有管理卖淫女,没有参与打架斗殴,没有招聘卖淫女、没有转卖卖淫女的管理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告人刘春不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各被告人实施的卖淫犯罪行为不是一个整体,不应当作为共同犯罪处理。3.被告人刘春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处罚。4.被告人刘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刘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陈辩称其只是容留卖淫并非组织卖淫,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打架斗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陈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李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仅有容留和协助卖淫的行为,并无组织管控卖淫女的行为。

被告人汤春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做起诉书指控的事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汤春伟不是骨干成员,不应认定为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2.被告人汤春伟在组织卖淫罪中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3.指控被告人汤春伟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罗瑶辩称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没有管理卖淫女,系黄引南请他帮卖淫女看风,属于协助组织卖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罗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退一步讲,如果认定被告人罗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也仅是一般参加者。2.被告人罗瑶的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退一步讲,如果认定被告人罗瑶构成组织卖淫罪,其在组织卖淫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罗瑶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被告人罗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异议,认为其仅为一名卖淫女望风,没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刘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3.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刘成无罪。

被告人谭某良辩称其带过两个女孩子卖淫,如果该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认罪;对其他指控均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罪无异议,但谭某良在组织卖淫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公诉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认定构成该罪名。3.被告人谭某良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董某弘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董某弘为个别卖淫女望风与报信的行为应属协助组织卖淫,且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胡祥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胡祥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3.被告人胡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彭某忠当庭对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对其他指控,其辩称只是在现场,并没有殴打被害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彭某忠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彭某忠的行为可能构成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其作用较小,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3.被告人彭某忠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滕某军当庭对组织卖淫罪表示认罪,但辩称没有寻衅滋事,没有参加黑社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滕某军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滕某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滕某军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其所起作用显著轻微,属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对其他指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只带其女朋友卖淫,没有管控其他人,其只是在寻衅滋事现场,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侯某辉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侯某辉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侯某辉案发时偶然在现场,被动参与进去,但并没有参与实际的殴打,也没有持任何工具,应作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侯某辉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在三年之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侯某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对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侯某凤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侯某凤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被告人侯某凤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对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表示其只是帮其老婆望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汪某东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汪某东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被告人汪某东在被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中居于从属地位,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汪某东是初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杨某海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杨某海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海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符某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无异议,对其他指控均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符某良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符某良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被告人符某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予以轻判。

被告人郭某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加打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郭某武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郭某武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3.被告人郭某武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苏某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组织卖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苏某权为徐某一人卖淫看风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这一行为亦不足以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苏某权的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朱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无异议,但认为其所起的作用不大;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朱某云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朱某云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认罪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黄某盆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黄某盆没有参与卖淫团伙的管理,没有组织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认定被告人黄某盆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4.被告人黄某盆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无意见,对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胡某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刘某芳当庭表示若法院判其有罪,其认罪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某芳有自首的情节。2.被告人刘某芳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刘某芳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被告人刘某芳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卖淫罪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且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鹏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李某鹏只是介绍了两名女孩子给李陈,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被告人李某鹏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对组织卖淫罪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均有异议;认为其既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组织卖淫,其行为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蔡某容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蔡某容是一名卖淫女,偶尔充当协助管理其他卖淫女的角色,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情节较轻,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均有异议;认为其既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帮其他人望风及管理其他女孩子,其行为仅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充其量也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陈某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只有望风的行为,而且只持续了大约10天,不能定两个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陈某兵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陈某兵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充其量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无异议,对其他指控均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丁某没有参与2016年12月25日的打斗事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肖某是从犯。2.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肖某是初犯,家庭经济支柱,请求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杨某燕属从犯。2.被告人杨某燕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等人以亲属和湖南老乡关系为主要纽带,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一带聚集黄引南、刘成、刘春、汤春伟、谭某良、李陈、丁某等被告人,逐步形成40余人的组织卖淫团伙。该组织卖淫团伙以威胁、恐吓的手段租赁并控制某村附近一带大量的出租屋,并通过收取管理费、保护费等控制某村一带的卖淫活动。该组织卖淫团伙还在该区域的“三角屋”存放刀具、棍棒等,暴力解决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纠纷,多次在该区域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演变成在某村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某村一带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卖淫事实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聚集被告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董某弘、李某鹏、胡祥、黄某盆、彭某忠、汪某东、杨某海、李某、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苏某权、朱某云、周某、符某良、郭某武、胡某、刘某芳、蔡某容、丁某、陈某兵以及张某玉、李某1、刘某喜、李某仔、王某德、侯某良、阳某1、郑某1、张某华(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一带,通过派发名片、在QQ及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招募信息等方式,招募、引诱、纠集50名以上卖淫女到某村村一带站街招嫖卖淫,并通过确立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对卖淫女及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逐步形成垄断、控制某村一带卖淫活动的组织卖淫团伙。该团伙通过向卖淫女提供出租屋、安排团伙成员为卖淫女看风、每日收取卖淫女管理费、保护费的形式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该组织卖淫团伙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禁,成员之间分工协助,分散到某村村各角落及环市派出所附近望风放哨,团伙成员之间、团伙成员与其直接管理的卖淫女之间分别建立微信群用以及时通风报信;成员之间互相协助,阻挠执法人员清查该区域的卖淫嫖娼活动,并在卖淫女和嫖客发生纠纷时,相互协作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一致对外,解决纠纷。为方便成员解决日常纠纷、参与打架斗殴,该团伙还将刀棍等器械存放于某村的“三角屋”中。卖淫女进入某村卖淫必须征得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等人的同意,且每日需交纳300至500元不等的管理费及20元保护费,还需定期交纳疏通关系费,统一出资“营救”被处理的团伙成员等。团伙成员之间可以数万元的价格互相转卖卖淫女的管理权。为掌控每日卖淫情况,被告人刘旭青等人还每日统一向卖淫女发放避孕套。

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最早开始在某村组织卖淫,是团伙的发起人,确立了不成文的卖淫入行规矩、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与被告人刘建共同控制某村一带用于卖淫的出租屋,并各自直接管控多名卖淫女卖淫;其中,被告人刘旭青还安排被告人黄引南向卖淫女收取用于疏通关系的保护费,并宴请村治保会相关人员,为组织卖淫团伙提供方便和保障。被告人刘建带领被告人丁某及另几名男子专门负责解决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的纠纷,每日收取卖淫女保护费20元,并管控各自的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黄引南负责收取疏通关系的保护费,并管控多名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罗瑶跟随被告人黄引南,帮其管控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多次参与打斗解决纠纷。被告人刘春招募卖淫女转卖给其他团伙成员盈利,管控多名卖淫女。并安排被告人周某、蔡某容协助其管控卖淫女卖淫,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李陈控制部分卖淫出租屋,并管控多名卖淫女卖淫,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刘某芳协助被告人李陈管控卖淫女,收取管理费等。被告人李某鹏介绍卖淫女给被告人李陈、刘某芳,并协助李陈、刘某芳收取卖淫女管理费,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汤春伟跟随被告人阳良胜,帮其管控多名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多次参与打斗解决纠纷。被告人刘成协助被告人刘旭青管理卖淫出租屋及卖淫女,参与打斗解决纠纷。被告人谭某良管控多名卖淫女,并收取卖淫女及鸡头张某华交纳的管理费。被告人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协助刘旭青管控卖淫女或者跟随刘旭青管控自己的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黄某盆、胡某跟随被告人刘建管控自己的卖淫女。被告人苏某权、朱某云、符某良、郭某武等人协助阳良胜管控卖淫女或者跟随阳良胜管控自己的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李某负责管控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被告人陈某兵协助管控卖淫女,为卖淫女看风。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刀具照片及情况说明。主要内容:经辅警邹某勇、陈某签认,照片上的刀具是在某村对出租屋进行清查时,查获的狗古、老刘等人所在的团伙使用的刀具,还有好多已经销毁了。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转账及交易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卖淫女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转账情况及收取嫖资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我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二街某出租屋卖淫。每天卖淫时间是13时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80元一次。我是在刘旭青的鼓动下开始跟着他在某村卖淫的,卖淫的房子是刘旭青提供的,但还有其他鸡头对我进行管理和约束。不论我有没有做成卖淫生意,每天都要向组织和管理我的鸡头交纳保护费500元。如果不交但又在该区域卖淫,一旦被管理鸡头发现,会被抓起来殴打,还要家里交纳一定数量的钱才能将人赎回去。刘旭青是组织我卖淫的鸡头,如果我与嫖客发生纠纷,刘旭青会安排其他鸡头过来处理解决问题。滕某军是管理我卖淫的鸡头之一,由他负责安排卖淫房间给我,我卖淫时滕某军负责在屋外看风,如果与嫖客发生纠纷,由我通知滕某军,滕某军再通知刘旭青安排其他鸡头过来处理。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我交的保护费是以现金方式交由刘旭青收取;2017年1月至8月,大部分保护费我是以现金方式交给滕某军。我平均一天卖淫所得约1000元,前后共向组织鸡头交纳了50000元保护费。

控制某村一带卖淫的组织者主要有:阳良胜、汤春伟、黄引南、刘旭青、刘成、谭某良、李某1(螺丝)、李某(螺三、果哥)等人。上述八人负责控制整个某村一带出租屋卖淫区域,严禁不交保护费鸡头带卖淫女及卖淫女到本区域内卖淫,负责安排鸡头巡逻、看风及处理嫖客与卖淫女之间发生的纠纷。他们下面有20多名管理鸡头,负责在某村一带出租屋进行巡逻,发现警察及时上报组织微信群,还负责给卖淫女介绍嫖客,在卖淫女卖淫时负责看风。阳良胜等人组建了一个管理微信群,各组织者及参与管理的鸡头都要进入该群,共享信息及由阳良胜安排相关工作。各管理鸡头与卖淫女间再组建一个微信群,用于平时卖淫和通报警察查处信息等。

阳良胜、汤春伟、黄引南、刘旭青、刘成、谭某良、李某1、李某等八人对每名鸡头和卖淫女都收取保护费,分别有两种标准:①卖淫女单身一人到某村卖淫的,每名卖淫女每天交纳保护费500元,由阳良胜安排管理鸡头收取,后阳良胜等八人再与管理鸡头对该500元保护费进行分成,一般管理鸡头得二成,组织者平分剩下的八成。②管理鸡头自己带着卖淫女卖淫的,管理鸡头按所带卖淫女的人数每名每天交300元保护费给阳良胜等人,其中管理鸡头少交的200元就是阳良胜等人分配给管理鸡头的获利钱。上交的300元由组织者平分;交了300元保护费之后,卖淫女的全部收益与阳良胜等八人无关,当天卖淫收入由管理鸡头和卖淫女分成。管理鸡头要负责卖淫出租屋区域的安全巡逻、卖淫女卖淫时的看风工作,如果组织者安排单身卖淫女到该出租屋卖淫,管理鸡头负责介绍嫖客和安排房间给单身卖淫女进行卖淫。另外,如果是阳良胜等八人直接组织的卖淫女,她们是不用另外交保护费的,卖淫所得的钱由阳良胜等八人与卖淫女进行分成。

阳良胜等八人联合管理鸡头组成一帮打手,只要发现卖淫女私自进入某村区域卖淫,阳良胜等八人就叫一些管理鸡头充当打手去殴打卖淫女。如果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也是由阳良胜等八人负责组织管理鸡头去处理,处理方法都以恐吓和殴打嫖客为主。

阳良胜等人组织招揽的管理鸡头有刘春、杨某海、李某鹏、符某良、侯某良、丁某、刘某喜、陈某兵、罗瑶、黄某情、某市、黄某盆、滕某军、汪某东、朱某云、侯某辉、彭某忠、刘某成、李陈、苏某权、侯某凤、张某华、蔡某容、韩某、刘某芳。

如果卖淫女被公安机关抓住,是不能将他们情况讲出来,否则就会遭到他们报复。在某村卖淫的卖淫女约有30多名,我只认识一部分,有些我不清楚她们叫什么名。卖淫出租屋都是由阳良胜、汤春伟、黄引南、刘旭青、刘成、谭某良、李某1、李某等人提供,卖淫时使用避孕套也是管理鸡头提供。

李某某对刘春、滕某军、苏某权、刘旭青等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6年7月份开始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一带卖淫。因为我是湖南攸县人,所以我在某村卖淫不需要交保护费,其他地方的女子卖淫是要交保护费的。平常卖淫时,主要是罗瑶帮我看风,有时黄引南也会帮我看风。黄引南手下有一名叫田某某的女子,每天要交给黄引南400元保护费。罗瑶还帮田某某、涂某丽、温某慧看风。温某慧之前是狗古手下的卖淫女子,交保护费给狗古的,2016年底,温某慧自己交钱给狗古赎身出来,不用再每天交钱给狗古。

某村一带的鸡头都有个看风的微信群,他们互相合作,各个地方都有人盯哨,发现情况就互相通风报信。我和田某某、涂某丽、温某慧及罗瑶、黄引南建有一个微信群。罗瑶、黄引南会在微信群里通知我们四人。

表面上鸡头都是各自管自己的卖淫女,实际上他们是互相合作的一个利益共同体,不但在看风时互相合作,当卖淫女与嫖客发生纠纷时,他们都会出手相互帮忙,一致对外,一起将嫖客殴打一顿。2017年6月中旬,我在某村二街卖淫时与嫖客发生纠纷,后该嫖客被天兵、罗瑶、波仔、胡祥殴打。

老刘是某村一带控制、管理卖淫女子的管理者之一。2016年,老刘控制着十多名女孩子,原来那些女孩子是每天交400至500元给他,后来那些女孩子以一次性买断的形式给了老刘40000到50000元,老刘就把卖淫的出租屋给了那些女孩子,那些女孩子继续在某村卖淫就不用再向老刘交任何费用了。2017年,还有三四个女孩子跟着老刘的侄子刘成。

狗古也是某村一带控制、管理卖淫女子的管理者之一。2017年,他带着潇潇、小燕等三四个女孩子在卖淫,矮子帮狗古管理这些女孩子。这些女孩子收取的嫖资都是与狗古分提成的。

在某村一带的鸡头和卖淫女还有:刘建带着一个女孩在卖淫。光头带着五个女孩子在卖淫,每个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他。黑妹是光头的老婆,平时帮光头管理女孩子。尖古佬带着他老婆及三四个女子在卖淫。李陈的妻子刘某芳不知从哪里带来很多女孩子,李陈让其中两个女孩子跟尖古佬去卖淫,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尖古佬。李陈和刘某芳自己带着五个女孩子从事卖淫,女孩子每人每天交400元管理费给李陈。阿明带着三个女孩子在卖淫,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阿明,阿明还带着他的女朋友小洁从事卖淫。色鬼带着二个女孩子,其中一个叫黑妹,是他的女朋友,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色鬼。新仔带着三个女孩子在卖淫,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保护费给新仔。涂某丽和她的老公天兵用贴广告的形式招了三个女孩子,每个月发给她们每人10000元的工资,那些女孩子每天最少接十五个嫖客。细波仔带着自己女朋友艳子卖淫。胖子带着咪咪、小意、小凤卖淫,她们每天交400至500元给胖子;其中小凤之前是胡祥带着的,胡祥于2017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了后,小凤就跟着胖子从事卖淫。阿军带着三个女孩子在卖淫,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阿军,其中李某某是阿军花了20000元左右从老刘手中买回来的。刚刚带着老婆及赵某等另两个女孩子在卖淫,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刚刚;其中赵某是从老刘手中买回来的。阿忠带着三个女孩子在卖淫,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阿忠。阿祥带着他老婆小凤和三个女孩子卖淫。铁钉带着老婆和小慧在卖淫,其中小慧是李陈卖给他的,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铁钉。瑶瑶带着四个女孩子在卖淫。阿龙带着女朋友彩云及另外一个女子在卖淫;彩云曾经跟狗古的,阿龙出50000元一次性向狗古买断了。大波仔带着老婆刘某甲卖淫,以前有二个女孩子以发工资的形式跟着他卖淫。老牛带着他老婆牛婆及一个女孩子在卖淫,女孩子每天交400至500元给老牛。老三带着老婆和小姨子在卖淫。螺三带着老婆胖妞在卖淫。

如果新来的卖淫女不是湖南攸县的,鸡头会让他们的朋友和这些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并给80元或100元红包给女孩子作为开工利是。如果是湖南攸县人带着自己的老婆或者湖南攸县女子卖淫,就不用上交保护费。一般鸡头自己带来的女子或老婆,需经老刘或狗古同意,以每人每天300至500元不等或分成方式每天交费给鸡头。一般的鸡头以每名女子一次性交纳20000至50000元,或年交约20000元给大鸡头,就可以随意带该女子在某村一带卖淫,每月还需要交“茶水费或保护费2000至5000元”给大鸡头。我听说鸡头与鸡头相互之间也是有分工合作的,由大鸡头管理分工给小鸡头,有些卖淫女交保护费给大鸡头,大鸡头再将一部分费用分给那些望风的小鸡头,但具体如何分成我不清楚。

周某甲对老刘(刘旭青)、狗古(阳良胜)、矮子(汤春伟)等被告人及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6年10月份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地点在我住的禅城区某村一街2号,我丈夫李某仔在外面与其他鸡头一起利用微信群为我们卖淫提供望风放哨。一般是一次十分钟80元或100元,超过十分钟加倍收费,如果脱光衣服的话是150元。

在某村一带卖淫都是要交保护费的,每人每天300至500元或者以分成的方式(对半分或者四六分)每天交费给帮自己看风的鸡头。一般的鸡头以每名女子一次性交20000至50000元或者年约交20000元给大鸡头,可以随意带该女子在某村一带卖淫,但每月还需要交茶水费或保护费2000至5000元给大鸡头。卖淫时使用的房子、床等都是由收保护费、看风的鸡头提供。如果是固定每天交保护费的,避孕套由卖淫女自己提供;如果是按当天卖淫所得数额分成的,避孕套则由鸡头提供,以当天使用的避孕套个数计算当天收取嫖资的总数。卖淫女与嫖客发生纠纷,会通知望风的鸡头来处理。我知道2017年6月,兰仔与一名嫖客发生了纠纷,结果那个嫖客被张某玉、阿祥、瑶瑶、细波仔等人殴打。

我住的旁边有一对夫妇叫李陈、刘某芳。李陈是专门放风的鸡头,刘某芳不但自己卖淫,还与李陈一起带着小慧、灵儿、婷婷、小玲等四五个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还有一名男子小鹏,他是专门介绍女子给李陈从事卖淫活动的。小慧、灵儿、婷婷都是小鹏介绍给刘某芳和李陈的。尖古佬除组织自己的老婆李某娇卖淫外,手下还有曾某霞、曹某等四五个女子在某村二街27号从事卖淫,尖古佬从中收取保护费。光头是组织卖淫团伙之中为数不多的主要组织者之一,手下除他的情人光黑妹外,还有四五名卖淫女子。光黑妹带着她们一般站在河堤及一街的街口至河堤边一带拉客。光头还经常从外面介绍女子再转让给其他鸡头从事卖淫活动。光头手下有个叫小磊的男子,是专门帮光头手下的女子看风的。有一位叫杜某某的女子,之前是跟着光头卖淫并由光头收保护费的,后来光头将她卖给了李某,由李某收取保护费。韩某不但自己从事卖淫活动,还经常介绍女子过来卖淫。她老公曼仔手下也有四名卖淫的女子。尖古佬手下的曾某霞和张某丙,都是曼仔和韩某介绍给尖古佬的。狗古是某村一带组织卖淫中最主要的组织者之一。他手下有潇潇、小燕等几名卖淫女。狗古自己很少管理卖淫女子,主要由矮子帮他管理及收取卖淫女子的保护费,矮子是收狗古工资的。狗古还卖过多名女子给其他鸡头。阿龙带着三个卖淫女子在某村二街12号附近一带从事卖淫活动。此外,阿龙还帮狗古管理卖淫女子。阿龙手下的彩云就是其花了20000元从狗古手里买过来自己收保护费的卖淫女子。老牛只带着他老婆卖淫,但是他偶尔也会帮别人看风。2017年7月底、8月初,肚子叫老牛帮他望风,当晚,肚子手下的卖淫女子“张婷”(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了。天兵是鸡头,他老婆涂某丽自己带着吴某丽等五名女子卖淫,天兵因打架于2017年6月被派出所抓了,涂某丽自己还在卖淫。老刘是某村最早的鸡头,也是鸡头中的头头。他手下有很多卖淫女子,他还介绍、转让过好多女子给其他鸡头。2017年以来,老刘很少在某村,主要由他的儿子刘成管理他手下的卖淫女子,刘成有一个女朋友叫龙某娇,也是他手下的卖淫女子。还有一名卖淫女子叫李某红,也是老刘手下的卖淫女子。色鬼手下有两名卖淫女子,其中一名叫谭某。他女朋友叫黑妹,黑妹以前是跟着大宝卖淫的,后来卖给了色鬼。老三和老黑帮肖某甲、肖某乙卖淫时看风。胖子手下有两名卖淫女子,其中“美娟”是老刘卖给胖子并转由胖子收取其保护费的。阿军手下有一名卖淫女子叫李某某,她是阿军从老刘手里以20000元买断并转由阿军收取保护费的。刚刚带着女朋友巫某某卖淫。胡祥手下有一名卖淫女子叫“小凤”,胡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胖子帮“小凤”看风并收取保护费。胡某的花名叫“铁钉”,他手下有“冰冰”等两名卖淫女子。建建带着她老婆杨某燕从事卖淫活动。建建有一名马仔叫细波仔,是帮建建的老婆看风的。建建以前还与细波仔一起收取其他鸡头的保护费,鸡头阿明以前就是要交保护费给建建,具体如何收取保护费我就不清楚了。肚子手下有“兰仔”、田某某(又名张婷)、杨贵妃(花名霏霏)等三名卖淫女子。瑶瑶是专门帮肚子看管卖淫女子、看风及帮肚子收取保护费的。李某(花名“螺三”)带着从光头那里买来的杜某某及另外两名女子卖淫并收取保护费。阿明带着女朋友李某嫦及杨某某、张某乙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及收取保护费。阿忠带着老婆覃某乙及另外四名女子从事卖淫并收取保护费。

上述鸡头中,最早的就是老刘和狗古,其他人基本都是他们带出来的,大家都听他们俩人的。还有光头,他是四川人,他不用交茶水费给老刘、狗古的,他也是为数不多的主要组织者。有很多人的茶水费、保护费都是交给他们三人的。

刘某甲辨认出刘旭青(老刘)、阳良胜(狗古)、李某鹏(小鹏)、苏某权(阿龙)等被告人,并对彭某某、田某某等38名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4.证人覃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从2017年3月初开始在禅城区某村一带卖淫,一直到4月2日被抓并处罚后,我就没有再做了。直接组织和管理我卖淫的是一名自称叫“阿威”的男子。阿威规定我每天至少要接20个客人,每次卖淫价格为80元,我收取的所有嫖资都要先交给阿威,月底他再和我结算平分。我卖淫期间收取的嫖资一共约有30000元,但是阿威以各种理由及语言威胁,只给了我3000元。阿威是在某村组织卖淫的鸡头之一,我与嫖客发生纠纷时,阿威本人或者他会安排其他鸡头过来,阿威也在我卖淫时帮我看风。阿威知道我是未成年人,因为他曾经扣押了我的身份证一个星期。

卖淫女在某村一带卖淫,必须得到鸡头的同意并向鸡头交纳保护、管理费用,否则管理鸡头会直接殴打或驱逐卖淫女。鸡头还承诺,如果有嫖客搞事及警察查处,他们会出面摆平。卖淫女子一般与管理自己的鸡头平分嫖资,鸡头为卖淫女子提供房子等用品及看风。也有的卖淫女子每天交300至500元保护费给管理自己的鸡头。

我所知道的其他鸡头和卖淫女的基本情况有:矮子专门为某村一带从事卖淫的女子望风。刘成手下带领着李某红、刘某乙、赵某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她们的保护费。曼仔及其老婆韩某一起带领着好几名卖淫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她们的保护费。色鬼与女朋友黑妹一起带着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她们的保护费。胖子带着班某某等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她们的保护费。阿龙带着女朋友“彩云”、池某月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她们的保护费。老黑与老三一起,带着他们的老婆“大娇”和“阿娇”一起从事卖淫。“丹丹”是鸡头阿威的老婆,也是在鸡头阿威组织下从事卖淫的女子。

覃某甲辨认出矮子(汤春伟)、刘成、阿龙(苏某权)、老黑(杨某海)、老三(汪某东)等被告人,并对赵某等9名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左右,我通过58同城网站认识了一位叫阳良胜(外号:狗古)的湖南籍男子。我们第一次见面时阳良胜拿到了我的籍贯、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地址等详细资料,然后他利用我丈夫在监狱服刑、我一个人带着三个小孩等困境,语言威胁及利益引诱我到某村从事招嫖卖淫,我不得不答应了。到某村后,我发现阳良胜他们是一个组织卖淫团伙,在某村一带长期从事招嫖卖淫活动。该团伙组织的成员有三十多人,主要是湖南籍和四川籍,还有几个广西籍的男子叫“阿明”等人,广东雷州籍的我知道有一个叫“阿龙”的男子也是其中的一个鸡头。他们带领约六七十名女子卖淫,但卖淫女流动比较大,只有鸡头的老婆或女朋友会比较稳定在某村“上班”。

在我从事卖淫活动前,一名外号叫“矮子”的湖南籍男子对我进行了“试钟”,即先让我跟他发生性行为。后来我才知道所有女子在上班之前都必须先经鸡头们“试钟”。据说有些被引诱过来的女子如果不答应站街招嫖卖淫的话还会在某村的红房子旅馆被多名鸡头轮奸,后再被逼站街招嫖。

开始时带领我卖淫的是阳良胜,他同时还带着另外三四名卖淫女。阳良胜手下还有很多名帮他带卖淫女的鸡头,他们都是帮阳良胜打工的。后来由矮子带我从事卖淫,矮子是阳良胜叫来帮忙看管卖淫女的,他只是收阳良胜的工资。我卖淫所得的嫖资需与阳良胜平分,我前后共交给阳良胜约60000元嫖资。

某村一带的鸡头表面看似松散,各顾各的生意,但组织严格,分工明确。组织带头的主要是湖南的老刘、狗古、建建、肚子以及四川的李某1、李某兄弟及光头。之前主要是分为湖南、四川两部分的,后来因为出过人命案,四川那部分有所收敛。上述五部分是互相合作配合的,不存在内部矛盾。其中最主要的老刘、狗古、李某1都不直接参与看风,平常都不一定在某村,但他们一样收取保护费,而且鸡头及卖淫女都会很自觉交保护费给他们。

鸡头们建有一个看风的微信群,群名经常变换,主要用的群名是“制衣厂炒更群”、“加班群”、“抢红包群”。他们每天会安排人到环市派出所门口、水闸、朝安路时代云图交通灯处、朝安路时代云图停车场、大榕树下桌球台、美宜士多、顺发港货店、河堤一带等位置轮流看风,或者骑着电动自行车流动巡逻,发现情况第一时间在看风群里发布信息。各个鸡头与自己手下的卖淫女另有一个看风微信群,鸡头与卖淫女在群里互通信息。

狗古、芳芳等人在网络上以招工为名,引诱女子从事卖淫。他们还有朋友专门兼职从服务行业结识女子,鼓动认识的女子到某村从事卖淫。比如芳芳手下的很多卖淫女子都是通过一个叫小鹏的男子招过来的。

鸡头们的获利模式:一是过户。鸡头招到人后一般先自己带该女子卖淫一段时间,然后再以每人5000至50000元不等的价格将女子转卖给其他鸡头,由其他鸡头带其卖淫,分取嫖资。二是收保护费。卖淫女以每人每天300至500元不等的方式或分成方式交费给鸡头。如鸡头尖老板、曼仔等人,就是自己带老婆卖淫,而且手下还有多名女子每天交钱给他们。三是买断。小鸡头以每名女子一次性交20000至50000元或者每年约交20000元的方式交钱给大鸡头,就可以随意带着老婆或女朋友在某村一带卖淫,但每月还需交“茶水费”或“保护费”2000至5000元给大鸡头。四是转让。大鸡头以每名女子20000至50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自己手下的女子转让给下一级鸡头。如胡祥从老刘手中买了“小凤”,阿忠从老刘手中买了“小茹”,阿军从老刘手中买了“小李”,阿龙从阳良胜手中买了“彩云”,“罗三”从“光头”手中买了“燕子”。五是房租,即控制“生意房”。在某村比较长时间的鸡头,从房东处租到大量廉价出租房,而资历较浅的鸡头没有合适的出租房做生意房,只能从大鸡头手中高价租房。如老刘手中就有大量廉价出租房,他经常高价将房转租给其他鸡头。老刘近半年很少在佛山,由他儿子刘成接手管理卖淫女和出租房,他还请了“阿龙”、“马仔”协助刘成做生意。李陈、刘某芳夫妇也有大量的出租房,他们曾以每天200元一间的价格将房转租给鸡头铁钉。六是嫖资分成。嫖资的分配方式有四种,卖淫女和鸡头五五分成(或四六分、六四分);卖淫女每天上交300至500元给带自己的鸡头;卖淫女每月收3000至10000元的工资,但前提是每月必须做到一定数量的生意,一般每月总嫖资不能低于10000元,收的工资大约是月总嫖资的三成左右;卖淫女一次性交50000元,可以随时到某村卖淫,但要象征性交保护费(茶水费)给老刘、阳良胜等大鸡头,费用多少自行与阳良胜协商,一般是每个人每月交3000至5000元。建建就是经常收保护费的人。

嫖资总数由使用避孕套的个数决定,卖淫女上班前要先搜身,再领取避孕套,不可以自己带避孕套进场。听说2016年底有个叫“婷婷”的广西籍未成年卖淫女子就因为自己偷带避孕套卖淫而被阳良胜打得半死,后来由其父母领回广西治疗。鸡头要求卖淫女每天晚上都要到某村一带卖淫,除了来月经那几天可以休息一下。如果我们不想做要离开了,他们就会威胁我们。不配合的话,他们会硬性要我们吸毒,让我们无法离开他们的控制,在某村二街一带卖淫的女子中很多都曾经有吸毒行为,如老刘手下的卖淫女子,“四眼妹”等都曾经吸毒。鸡头肚子控制的女子有过半是用毒品控制的,他与一名叫滕某军的鸡头一起,还控制着顺德、江门的卖淫女,他俩轮流在某村与顺德、江门一带看管卖淫女子。如果发现卖淫女私吞嫖资,鸡头们就会殴打卖淫女。天兵的妻子涂某丽、李陈的老婆“芳芳”、建建的老婆杨某燕不但自己卖淫,还帮老公看管卖淫女子。肚子的女朋友兰仔,也是帮肚子带着其他女子从事卖淫。

嫖客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时不遵守规矩会被罚钱,不给钱就会被鸡头们群殴,所以某村一带经常发生嫖客被鸡头打得头破血流而不敢报案的事情,如果嫖客不拿出罚款,鸡头殴打完后就抢嫖客的财物。嫖客因为自己嫖娼被打,所以真正敢于报案的不多。殴打嫖客的原因很多,凡是与卖淫女子有纠缠、冲突的嫖客,只要卖淫女子向看风的鸡头通报了情况,就会被鸡头殴打。光头、天兵、建建、瑶瑶、刚刚、小磊、细波仔、新仔、阿龙、马仔等人打人都很狠的。2017年6月中旬,“兰仔”在卖淫时与一名嫖客起纠纷,该嫖客被张某玉、瑶瑶、细波仔、阿祥等人殴打,他们还强行拿走嫖客的手机、钱包等,这些都是“兰仔”事后告诉我们的。结果张某玉因此被派出所抓了。

2017年5月初,我和吴某丽等其他三位卖淫女因为卖淫被派出所抓了现行,其他人都被行政拘留,我因为小孩小没人照顾等原因没有被执行拘留。大约在我被抓后一个多星期,矮子、光头、阿军、李陈被抓及拘留了。2017年6月1日左右,矮子、阿军、李陈被释放出来,当天下午,阳良胜、廖某华、芳芳、涂某丽都有打电话叫我回某村,我回去后他们就审问我,怀疑我是内鬼。之后我就经常被老刘、狗古等鸡头叫去审问,要我招出举报的内容,但我一直没有承认。6月4日下午,天兵、涂某丽、阿龙、芳芳到我家里,涂某丽一进门就打了我一个耳光,叫我老实交代我向派出所举报的事实。6月12日左右,在某村阳良胜的房间内,光头、天兵、涂某丽、光黑妹、矮子等人不断逼我承认是内鬼,涂某丽、光黑妹以扇我耳光的方式多次打我,打得我左边脸都肿了,天兵拿着一把匕首恐吓我,并向我的面部砍过来,还好矮子冲过来用手臂帮我挡了一下。当时矮子对天兵等人说如果我真是内鬼,他和阳良胜会负责,还说暂时信我一次,大家才停止对我的殴打。后来他们把我关在某村市场附近的一间出租房内,关了四个晚上,只是吃饭的时候才带我出去吃快餐。6月20日左右,天兵、涂某丽、光黑妹来我家,要我回某村卖淫,我不同意,涂某丽就强行将我的小儿子抢走。第二天我到某村要求带回我儿子,阳良胜称我儿子被带去了湖南。第三天,我跟阳良胜、老刘等人说如果明天之内我见不到儿子,就马上去报警。第四天中午,他们将我儿子交还给我,当时我看到我儿子背部有被烟头烫过的痕迹。6月30日下午,老牛及另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将我和大儿子载到某村,色鬼、肚子及另外两名不认识的男子将我们关在一间出租屋里。刚天亮时,老刘、阳良胜、色鬼、肚子、瑶瑶、刚刚、细波仔等人及另一个手上有纹身的我不认识的男子说我是内鬼,逼我说出找环市派出所的哪个民警提供他们的信息,我一直都不承认。老刘就将我在派出所录的口供照片给我看,称要我死个明白。在老刘、阳良胜的指挥带领下,细波仔、刚刚用拳脚殴打我,手上有纹身的男子在门口抓着我儿子,我儿子咬了该男子一口,并冲出外面大声叫“救命”,他们才停手。我被他们打得左手桡骨骨折,当时还到医院拍了片。

老刘,是某村卖淫团伙最主要的鸡头。几乎统管着某村一半左右的卖淫女子及鸡头。他现在比较少在某村,由他儿子刘成接管,还请“马仔”等鸡头帮他看风及管理卖淫女子。阳良胜,他与老刘两人是某村湖南籍卖淫团伙的主要领导人物。李某1,外号“螺丝”,是某村四川籍卖淫团伙的主要领导人,现在很少出现在某村。“尖老板”(谭某良)是某村一带主要的鸡头,也是老刘的大徒弟,属于比较早跟着老刘在某村一带的鸡头。“健健”(刘建)经常在某村、江门收取卖淫女及鸡头的保护费,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每次打架他都是狠角色。张某玉和涂某丽夫妇,张某玉看风,俩夫妻共同管理着手下的四五个女子卖淫,涂某丽自己也在卖淫。“李晨”、芳芳夫妇,控制着某村一街1、5、6、7、8号附近大量的出租房,由李晨看风,芳芳及手下的四五个女子卖淫,并高价租房给其他鸡头。光头、矮子、色鬼、新仔、光黑妹、阿龙等人都是团伙成员,我都能辨认出来。他们都向阳良胜、老刘两人负责,如果出了什么事,由阳良胜、老刘两人出面摆平。但是四川的光头不受湖南的阳良胜、老刘的管控,自成一派,他手下带着女朋友光黑妹及一批卖淫女子,并经常转让女子给其他鸡头。“罗三”也带着老婆及其他女子在某村卖淫。他们怎么分配利润我不清楚。一般卖淫女得先经过阳良胜、老刘两人的答应,并从中分取利益才能在某村一带从事卖淫活动。

梁某某辨认出阳良胜(狗古)、苏某权(阿龙),蔡喜荣(光黑妹)、朱某云(马仔)、刘建(健健)等被告人。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至2017年8月,我在某村一带卖淫是被人控制,有人组织的。控制某村附近卖淫活动的这帮人为首的老大有老刘、狗古、建建、螺丝等人。老刘下面有阿忠、阿军、尖古佬、少爷、胖子、小宝、刚刚、光头,他们手下各自又有一帮马仔负责做事,比如尖古佬手下有“李晨”等人,光头手下有小磊,还有很多人我叫不出名字。狗古下面有天兵、矮子、马仔、肚子、阿龙、老牛、色鬼,他们又各自有自己的马仔,如肚子手下有瑶瑶等人,狗古这帮大概有30人,还有很多我叫不出名字。螺丝手下有老三等几人。建建手下有细波仔、猎狗、蚯蚓等十几个年轻仔。这些人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但是给我辨认照片我可以辨认出来。

其中,老刘是最早来某村组织卖淫的,认识的人多,人际关系广,村委、警察、治安员都有他的熟人,鸡头中又有不少人是以前跟过他的,所以包括狗古、螺丝、建建等人都要给他面子。狗古手下的人最多,占了整个某村卖淫团伙的一半左右,主要是以湖南攸县籍为主。螺丝是四川籍,他来某村的时间比老刘还早,不过因为这几年警察经常查他,他这一伙就消沉了下去,人数比较少,但是也有十几个人。建建这帮人除了带女孩子出来卖淫外,还收取所有卖淫女的保护费,为整个团伙的卖淫女担任护卫队的角色。2012至2015年之间,建建等人还向某村中四村一带的所有商铺收取保护费,不给就打砸别人店铺,直到2015年查得严了他们才没收。这几个老大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而老刘在这几个人中地位最高,其他几个都要听他的。

2012年,我看到招服务员的小广告,就去应聘,但去到后被人强奸,然后被卖给老刘。老刘带着几个骨干马仔对我进行了试钟,并指派“疯子”给我看风,还告诉我某村的规矩,叫我必须遵守。当时对我试钟的有胖子、刚刚、阿忠、尖古老,阿军、阿明、老刘他们在旁边看。试完钟之后,胖子等人都给了钱给老刘,最后老刘给了我300元。

团伙对于卖淫女有以下规矩:①每天向所属的鸡头交300元的看风费用。②可以支付一笔资金自行买断,以后随意卖淫,不需要再交钱。③卖淫女加入该团伙必须由鸡头进行试钟。④必须向自己所属老大购买避孕套,每个20元左右,不允许私自购买避孕套;有一个叫“婷婷”的卖淫女因为私自偷藏避孕套,想赚多点钱,被狗古等人打得半死。⑤团伙内部如果有人被抓或者发生什么事,要上交300至500元的捞人费用。⑥不能给公安机关通风报信。⑦向老刘缴纳保护费用于跟村委等部门的应酬。对于团伙内组织卖淫者的规矩有:①有嫖客闹事或者有外面的帮派过来找事,所有鸡头必须一致对外去帮忙。②建立微信望风群,整个某村的鸡头都在群里,统一望风,有人在派出所门口,有人在各个路口,有情况就在群里通知,该群每天都解散掉重新组建。③只能向团伙的几个老大(老刘、螺丝、狗古、建建)租卖淫的房子。④必须听从上面老大的指挥,不准内斗。⑤不能给公安机关通风报信。如果不遵守上述规矩,就会被团伙的其他人排挤,甚至被赶出某村。

团伙敛财方式有:①老刘每年摆生日宴,某村卖淫团伙的人都要去,将近100人,每人给的红包是500至1000元。②老刘等人通过马仔向每个卖淫女收取每天300元的望风费用。③老刘、狗古、螺丝、建建等人低价承租出租屋,然后再翻倍租给我们赚钱,他们租的月租大概600元,但转手大概以1200元租给卖淫女。④通过骗女孩子、强迫女孩子卖淫,再将女孩子转卖给其他鸡头获取利益。⑤建建等人向所有某村的卖淫女收取每天20元的保护费。⑥狗古、老刘、建建等人通过自己在团伙内的影响力组织大家赌博,从中赚了很多钱。

①2017年6月,天兵等人因抢劫了一个嫖客的钱和手机被抓了,矮子就一个个找卖淫女,说大家都是一伙的,要表示一下,拿点钱去疏通关系放人。我就问老刘下面的马仔(具体是谁忘记了)要不要给。过了一会,那个马仔告诉我上面几个老大已经说好了的。后来我给了300元给矮子。②2017年元宵节左右,老牛的老婆说老牛被抓了,向我们收了300元。③2017年8月,肚子、矮子等人被抓,色鬼过来向所有卖淫女收钱,我问老刘指派给我的马仔“疯子”给不给,他告诉我老刘说给,我们就给了。每次收钱我们都会问自己这边组织卖淫的人要不要给,只有上面老大同意了我们才会给。

2012年我加入这个团伙至今,交了七八次保护费给老刘用于应酬村委等部门。每次都是由老刘通过马仔传话出来,某村所有的卖淫女(包括狗古、建建、螺丝手下的卖淫女)每人向他交300元,用于和村委等上级机关搞关系。前几次我将钱给了“疯子”,再由“疯子”交给老刘。后两次我们老刘下面的卖淫女就不用给了。这些钱是给村委治保会那些人的,我们不被赶走是因为治保会的“海哥”关照我们。治保会里面的保安对我们长期在这卖淫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解决纠纷:有嫖客闹事,一般先吓他,赶他走,如果还不配合,就殴打他们。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有几次:①2017年3月,我听说天兵等人殴打了几个自称是“螺丝”朋友的嫖客,第二天在附近有人跳楼死了。②2017年6月,狗古指挥天兵、瑶瑶、胡祥等人殴打了一个嫖客。③2017年8月24日晚,我听说在大榕树那边有鸡头殴打了嫖客并抢了钱,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④2017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在某村二街26号卖淫时嫖客想不戴套,我就告诉外面帮我看风的“疯子”。“疯子”马上通过手机叫人,后“疯子”、刚刚、还有一名狗古手下的马仔用拳头和脚殴打这名嫖客,一边恐吓一边打,光头、阿军、阿龙等其他收到信息的鸡头就过来帮忙助威。⑤2017年7月中旬,我在某村卖淫时又有一名嫖客不想戴套,我通知“疯子”后,“疯子”就从巷子里拿了一把砍刀过来,矮子、“马仔”以及建建手下的两个年轻仔也过来帮忙。那名嫖客马上道了歉才没有被打。⑥2017年7月下旬,有名嫖客嫖娼完之后动手拉我出去外面开房,“疯子”在看风微信群叫人,少爷、阿军、阿忠都过来了,但该嫖客马上道歉,所以也没有被打。

斗殴:在某村一带,这伙人由于人数多、又有刀有枪,所以个个都怕他们这些鸡头。①2014年夏天,有十几个外来的年青男子来到某村河边找建建谈判,具体谈什么我不清楚,建建带着细波仔、“猎狗”等十几个人到场。我看见建建一手拿着枪,一手拿着一颗直径大约10厘米的圆形物体。后来对方不知道怎么惹怒了建建,建建连开了几枪,对面为首的那个男子被吓得跳进了旁边的河涌。建建还不放过他,直接把那个圆形的物品往他身边丢去,那名男子拼命往前游,刚游了几米就发生了爆炸。②2014年5月,建建他们殴打了一名附近工地的工人。那名工人带着十几个工人拿着水管、铁锹等过来报复。建建就带着细波仔、“猎狗”等一帮年轻人拿着刀和他们打,双方打得很厉害,我记得细波仔还受了伤。③2017年6月18日1时许,我在某村二街26号路边招嫖,看到天兵、阿宝、阿军、星仔等人拿着刀和钢管走过,我问天兵发生什么事了,天兵说过去教训嫖客。接着我看到他们走到某村二街41号,从41号房间里面拖出一名男子,并用刀、钢管殴打那男子。接着狗古也带着另几名鸡头过来帮忙一起殴打那男子。他们打了三十到四十分钟。最后那男子逃走了。后来我听说是阿宝带的女孩子被嫖客打了,所以阿宝才叫天兵他们一起去打那个嫖客。

自我来到某村时,建建就已经指派他下面的细波仔、猎狗等人向卖淫女收取每人每天20元的保护费。我问过老刘下面的马仔要不要交,他们说这是老刘同意的,所以我们就照交了。建建等人收了这20元保护费后,在这个团伙专门担任打手的角色,经常拿着刀、枪在几个巷子里面巡逻,一旦有嫖客闹事,建建总是第一时间赶过去。有外来势力过来,一般也是建建先出面。

2017年4、5月份,一名卖淫女不听话,被老刘赶出了某村。过了不久,这个卖淫女又偷偷过来跟着建建卖淫。老刘很生气,约了建建在河边谈判,当时他们两帮人各自带着自己下面的马仔共几十人。后来好像建建道了歉才没有打成,当时老刘还警告建建以后不许来他的地盘,不然就对他不客气。这件事后,建建果然不敢再过来我们这边了,老刘吩咐我们某村的卖淫女不要再交这20元的保护费给建建。建建每个月就少了几万元的费用,但老刘才是某村的老大,建建怎么敢不听,如果再不听老刘的话,估计他都要被赶出某村了。

我们平均每天大概能赚1000元,某村中四村以前有约100个卖淫女,这两年查得比较严大概有60个。

张某甲辨认出阿龙(苏某权)、尖古老(谭某良)、肚子(黄引南)、老刘(刘旭青)、矮子(汤春伟)、“马仔”(朱某云)、狗古(阳良胜)等被告人。

7.证人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于2010年左右到佛山,起初在制衣厂打工,后加入某村卖淫组织进行卖淫。某村一带的卖淫行当由一个湖南黑社会团伙控制垄断,为首的是狗古和老刘,中层骨干成员是建建、少爷、百万等人,下层成员有金华、尖古佬、肚子、矮子、阿明、阿黄、阿军、三乃、瑶瑶、马仔、刚刚、阿忠、李晨、胖子、兵哥、小鹏、光头、小周、铁钉、天兵、大宝、色鬼、波仔、阿祥、细波仔、老牛、老黑、宝爷、阿龙、保长、烈将等人。建建手下有一帮打手,平时打架收保护费都是建建手下这帮打手干的。我们每个卖淫女每天要交20元保护费,由建建带着人过来收,如果不交保护费,就会被赶出某村。有时他们以疏通上面关系的名义强迫卖淫女交钱,每人每次交300至500元。

团伙有专人在巷道、路口、派出所门口等地看风,并建立了微信望风群。团伙存放刀棍的地点在某村旧村二街的一间三角屋,是狗古、建建存放在那里的。某村天天都有殴打嫖客的事,有时还会演变成抢劫。这伙湖南人人数众多,无恶不作,某村这条村本地人基本上都已经搬了出去,所以这伙湖南人就成为了某村村真正的主人,从不把治保会和派出所放在眼里。有一次派出所负责某村巡防的辅警陈某及一名治安员到某村清查出租屋,发现黑妹有卖淫行为,要带走黑妹和嫖客,后黑妹老公强行把陈某推出出租屋。狗古听到消息后马上聚集了很多团伙成员进行围观起哄,结果陈某也不敢反抗就走了。有一次陈某独自骑着摩托车巡逻,矮子和阿龙等人把陈某的摩托车推倒了。陈某追到矮子和阿龙以后,他们俩就推搡陈某,并威胁陈某如果再来巡逻就用棍子打他,导致后来陈某都不敢一个人去某村巡逻了。还有一次环市派出所的民警周某到某村清查矮子的卖淫屋,矮子就用手推搡周某,最后周某跑上了河堤,矮子也追了过去,因河堤上面有摄像枪,矮子才收手。

2014年左右的时候,建建和一帮人在中四村河堤那里发生打斗,连续开了几枪,把那个人逼到跳进河里,建建还丢了一个鱼雷。2016年左右的时候,肚子因其女朋友在中四小区被一个叫湖南强的小弟调戏而与人发生打斗,肚子打不过就叫建建、天兵、大宝等人赶去帮忙,后来建建等人还在中四小区门口开了两枪,这件事某村的人都知道。2014年左右的时候,狗古手下的马仔“烈将”在佛山忠义路一带与土匪等人发生纠纷被打断了腿,后来狗古、老刘带着建建等团伙成员出面找土匪谈判,迫使土匪赔偿了医药费。这些事都是我听别人讲的,也只有我们内部人员才清楚。

2017年6月18日凌晨,我看到天兵、刘春、滕某军、狗古、侯某凤、周某、丁某、彭某忠、刘某喜、阿宝等人持刀具在追打一名男子,我一看到打架就害怕跑进出租屋里了,所以没有看到他们是如何打架的,只是听说那个嫖客被打得很惨。

邓某某辨认出少爷(刘成)、尖古佬(谭某良)、阿龙(苏某权)等被告人。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6年初跟着矮子在某村从事卖淫,当时矮子告诉我要守规矩和每天要交钱。

某村中四村附近的卖淫是有组织的,以前有100多个卖淫女,这两年查的比较严,大概有50个左右。我们平均每天大概能赚1200元。我只知道其中两个老大叫狗古和建建。狗古下面有矮子、肚子、马仔、天兵、阿龙、老牛、光头;建建手下也有几名马仔;还有些鸡头我不知道外号。黑妹跟着光头卖淫,七七跟着天兵,阿芳跟着她老公,阿燕和我跟着矮子。建建除了带女孩子卖淫,还向某村的卖淫女收取每人每天20元的保护费。

卖淫女的规矩有:每天向所属鸡头交300元看风费;必须向所属鸡头买避孕套;新入行的卖淫女要被试钟;每次卖淫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不能换姿势、摸胸、超时,否则加钱;团伙内部如果有人被抓了要一起出钱捞人,由卖淫女一人给300至500元;统一交保护费用于村委等部门的应酬。

组织卖淫者的规矩有:嫖客闹事,鸡头必须一致对外;建立微信群,统一放风逃避打击;只有几个老大可以在某村租用于卖淫的房子,不可以直接找房东租。

2016年6月份,建建因殴打嫖客被抓,矮子要我给钱去疏通关系,把建建放出来。我迫于团伙里的规矩,就给了500元给矮子。

打架斗殴:①2017年1月份,我看到一个嫖客因为不给钱,被矮子、建建、光头、阿龙等七八个人殴打,那个人倒在地上满脸是血。②2016年夏天,我看到矮子拿着一把长约80厘米的刀,说出去打架。③2016年4、5月份,和我一起卖淫的女孩子因为卖淫过程中避孕套破了,要求嫖客多给几百元补偿,嫖客不同意,矮子就叫了一大帮鸡头过来,矮子打了嫖客几巴掌,后来嫖客看着人多,给了几百元就跑了。

陈某某对狗古(阳良胜)、矮子(汤春伟)等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9.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8月14号,我经“小宝”介绍认识了小鹏,小鹏在微信上告诉我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中四街那边站街卖淫一次80元,我可以收到手40元,每天下班要把当天所有营业额上交,三天结一次工资,我同意了。8月19日,小鹏把我带到某村中四街一间出租屋,让我住在那里,然后带着我见了“人生7味”(李陈)。“人生7味”把我带去我住的附近一间一楼的单房,把门开了后给了我10个“避孕套”,当晚22时我就开始在那里接客了。21日,我收到三天的工资共1240元,22日和23日我卖淫的钱都上交给“人生7味”了,24日晚还没下班就被抓了。

跟我一样交钱给“人生7味”的还有麻某某(婷婷)和王某某(小美)。“人生7味”提供避孕套和卖淫的地方给我们,我们卖淫的时候“人生7味”就在外面看风,我跟“人生7味”及另外两名卖淫女有一个微信群。

彭某某辨认出“人生7味”就是李陈,并对麻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10.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6年10月左右开始在某村卖淫,一次十分钟80元,每天交360元的费用给光头,卖淫的地点和避孕套由光头提供,看风由光头负责。后来因为我生意不好,光头跟我说每天给100元看风就可以了,还说这些钱都是给老板新华的。2017年2月,我自己交了5600元给光头赎身,之后我就没有在某村卖淫了。当时光头说他问了我的家庭情况,还恐吓我,说只要我供了他出来,他就会让我不得好死,让我的家人不得好过。

杜某某辨认出光头就是刘春。

11.证人覃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16年1月开始在佛山某村卖淫,一次收80元或100元,加上摸胸就是130元至150元。安全套是我自己买的。

覃某乙确认昵称Ai的微信是其微信,并对收取嫖资的微信转账截图、卖淫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

1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7年4月份开始在某村二街附近出租屋一楼房间内卖淫,十分钟80元,如果超过十分钟再收80元,但我只做了两天就走了。期间有一名大约40岁的男子叫我每天交450元的保护费给他,但是我只做了两天,没什么钱就没有交。

陈某辨认出刘旭青就是要求其每天交450元保护费的男子。

13.证人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我通过“沙沙”认识了忠哥,之后忠哥带着我在某村卖淫。忠哥提供卖淫的房子,每天忠哥给我避孕套时我就给他300元。我每卖淫一次收取100元,其中80元我自己得,剩下20元交给忠哥,下班后根据所使用的避孕套个数结算。我卖淫时忠哥在外面帮我看风,遇到什么麻烦也是直接打电话给忠哥。

敖某某辨认出彭某忠是忠哥。

14.证人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在58同城网站上找工作时认识了小鹏,小鹏和他女朋友小敏就将我介绍给芳芳。之后我按照芳芳的要求来到某村,芳芳就安排我跟着她老公李陈卖淫。李陈给我提供卖淫房间,并给我望风,我每天给他500元作为房租和保护费。每接一个客人收80元,我每天收的钱都要交给李陈,他三天跟我结算一次,按照每天使用的避孕套的个数计算,每接一个客人我可以得40元。李陈还带了另外两个卖淫女,一个叫灵儿,一个叫小美。我们四人建有一个微信群,李陈会在群里通知何时上班,有警察查时他也会在群里说。

2017年8月25日凌晨我被抓时小鹏通过微信告知我“你把芳芳老公的微信删了,记得聊天记录也要删除”,“记得不管外面发生多大的事情,都不要开门”,“出了事千万不要说是谁带你们在上班,谁帮你们看水,看完信息马上删掉”。

麻某某辨认出刘某芳(芳芳)、李陈、李某鹏(小鹏)及王某某、彭某某等卖淫女。

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李晨带着我在某村卖淫,卖淫房间是李晨提供给我的,他跟我说每个卖淫女的收费基本是统一的,10分钟80元或100元,超过10分钟加收同样的价钱,上班时间一般是晚上8、9点到第二天凌晨3、4点。我每天要交400元保护费给李晨,剩下的钱就是我自己的营利。“婷婷”和“玲儿”也是跟着李晨的卖淫女,李晨建有一个微信群,芳芳也会在微信群里通知我们,确保我们不会被警察抓到。

某村一街、二街附近的卖淫女都是被鸡头控制的,卖淫女在那里卖淫要交保护费给他们,不然会被赶走,鸡头也负责给卖淫女看风。我还知道三个鸡头,并能通过照片辨认出来。

王某某辨认出李陈(李晨)、刘某芳(芳芳),并辨认出刘春、刘某喜、张某华等人。

1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某村从事卖淫活动,黄某盆提供卖淫的房子给我,并帮我望风,我每天交300元保护费给他。某村一带是由黄某盆一帮人控制的,卖淫女自己租不了房子,就算租了房子也不可能顺利在那里卖淫,只有交了保护费才可以。黄某盆手下除了我还有两名女子从事卖淫,一名叫“阿嫦”,一名叫“阿花”。黄某盆和其他鸡头还有望风的微信群,有警察或其他情况他们会在群里共享,黄某盆自己也跟手下的卖淫女建立了微信群,黄某盆会将自己在鸡头群里了解到的信息及时通知我们。鸡头还会要求我们每看一条短信或发送一条短信就删除掉,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17.证人肖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和我老公汪某东、妹妹肖某乙及其男朋友杨某海四人建了一个微信群,我和肖某甲在卖淫,汪某东和杨某海就在我们卖淫的房子附近望风,如果有情况就马上通知我们。

肖某甲对汪某东、杨某海及手机微信、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确认。

18.证人肖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证言的主要内容与肖某甲的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肖某乙对汪某东、杨某海及手机微信、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确认。

1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小敏、芳芳、小玉等人一起在某村卖淫,我听芳芳她们说,我们都是跟着老大卖淫的,卖淫的钱都要交给老大,做够三十天才发工资,但我没见过老大。我卖淫收到的钱交给小敏,因为是她介绍我过来卖淫的,卖淫房间的钥匙也是小敏给我的,还说房间里准备好了避孕套。我开始卖淫后,芳芳把我拉到一个她建的微信群,群里会发消息叫我们上下班,有什么情况也会发信息通知我们。但是我卖淫被抓获后芳芳已经将我移出微信群了。

朱某某辨认出刘某芳(芳芳)、苏某敏(小敏),并对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确认。

2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6月28日左右,我经韩某介绍决定到某村卖淫,韩某老公跟我讲了卖淫的规矩。我每天向韩某老公交300元保护费,有人闹事或有警察,韩某老公都会帮我摆平或者电话通知我。每天上班前,韩某老公把卖淫房间的钥匙给我,下班后韩某或其老公过来拿走钥匙。保护费我一般通过微信转给韩某老公,有几次是转给韩某老公的叔叔。有几天韩某老公说没空,就让他叔叔过来送钥匙。

曾某霞也在某村卖淫,是韩某主动打电话给曾某霞叫她过去卖淫的。刚开始韩某老公安排给我的房间和曾某霞的房间是挨着的,后来韩某老公又带了几个女孩子过来,所以就安排曾某霞去别的房子了。陈某兵和张某华在我们卖淫时没有帮我们望风。

张某丙辨认出谭某良(韩某老公的叔叔)、侯春亮(韩某老公)、张某华、韩某、曾某霞,并对手机微信账号、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辨认、确认。

21.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11月我到广州找工作时被一名男子以做服务员为名带到环市某村,该男子把我交给了郭某武。之后郭某武让我卖淫,我不肯,郭某武就说他花10000元把我买回来的,要还了钱才可以走,还动手打我,把我关在屋子里。我只能开始在某村招嫖卖淫。第一个嫖我的是健健,他当时也是在某村带着小妹卖淫的,健健嫖完我之后给了我100元。郭某武经常殴打我。2013年2月24日,我趁郭某武回老家时,离开某村去了东莞,到了3月12日,郭某武在东莞找到了我并将我抓回某村。我卖淫每晚能赚2000元以上,我每次卖淫时,郭某武就在外面看着,一完事他就拿走我卖淫所得的钱。

熊某对郭某武进行了辨认、确认。

22.证人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3月,一名叫“三子”的男子跟我说到禅城区招嫖可以赚很多钱,过完年后我就在禅城某村见到了三子,他安排我在一个出租屋,跟我说每天卖淫所得要给他300元,他负责包我的住宿和安全,我同意了。某村那里还有很多跟我一样从事卖淫的女孩子,她们也是要每天给鸡头300元。如果我不去上班,三子就会打电话骂我、恐吓我。除了三子我还经常看到一名肥肥的男子也在那里管理我们。

2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17年3月份开始到某村做卖淫女,是某村组织卖淫团伙中一个叫胖哥的人组织我进行卖淫活动的,他手下共有3个卖淫女,我们每天交400元给他。

某村组织卖淫团伙男的大概有三四十人,卖淫女大概有七八十个,男的负责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并负责看风,保护卖淫女。卖淫女和组织卖淫的男子有两种分成方式,第一种是卖淫女和组织卖淫的男子按一定比例分成,比如对半;第二种是每天交台费给组织卖淫的男子,就像我。我每次卖淫收费100元。

某村组织卖淫团伙是通过微信群互相联系的,一个群是团伙之间男子的微信群,平时互相通知和帮忙,另一个群是组织卖淫团伙的男子和卖淫女的微信群,这个群是男的用来通知卖淫女是否有警察过来。团伙成员部分在环市派出所门口及卖淫地点之间来回巡逻,部分在某村的巷子里带卖淫女卖淫,要是有人惹事,他们就会联合起来殴打闹事的人。

2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阿辉带着我在某村卖淫,租金300元。卖淫的规矩是每次收费80元,时间10分钟。我每天交300元给阿辉,阿辉在我卖淫的时候帮我望风放哨。如果跟嫖客发生争执纠纷,我就通知阿辉,阿辉就会上来跟嫖客讲道理,讲不通就会把嫖客赶跑。

2016年过完春节后我回到佛山,因为阿辉不在佛山了,我就找到老刘(刘旭青),要他帮我卖淫看风,老刘要求我每天交给他200元保护费,我同意了。后老刘找了阿忠帮我看风。老刘有时候不在佛山,我就直接交钱给老刘的小舅子小宝(董某弘)或者转账给老刘的老婆阿娟。

在某村组织卖淫的鸡头有30人左右,卖淫女有50人左右。我认识的某村的鸡头有老刘、小宝、刘成、阿忠、阿军、阿祥、胖子、天兵、建建、光头、细波仔、肚子、小磊、黑妹、矮子、狗古、阿龙等人。老刘负责帮某村这帮鸡头疏通上面的关系;小宝负责看风,有时也帮老刘收取卖淫女的保护费;刘成负责带老刘的二三个女孩子卖淫,也帮大家一起看风;阿忠负责看风,他自己也带着一个女孩子卖淫;阿军、阿祥、胖子、光头、小磊、矮子、阿龙负责看风;天兵负责看风,有嫖客惹事也负责动手把嫖客赶跑,他自己至少带着一个女孩子卖淫;建建负责动手把惹事嫖客赶跑,也向卖淫女收取每人每天20元的保护费;细波仔是建建的头号马仔,他跟着建建赶嫖客,帮建建收保护费;肚子负责看风,他带着至少一个女孩子进行卖淫;狗古是这帮人的其中一个大哥,他负责管理整个某村卖淫这些事。

鸡头们建立了看风微信群,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就在群里通知大家,群里的鸡头收到信息就会通知自己带的卖淫女。这些鸡头会在某村四周盯梢,有固定点放哨的,有人负责在派出所门口放哨,有人负责在水闸口放哨,也有骑着电动车流动放哨的。

新来的人想要在某村卖淫必须要有鸡头带才行,而且要缴纳保护费给鸡头才会有人帮她卖淫时望风放哨。在某村最有影响力的鸡头应该是老刘,大家都要向他缴纳保护费,他还会组织所有鸡头和卖淫女一起吃饭。

2017年开始,老刘要求我们每个卖淫女每月多交300元给他们,据他们所说这些钱是用来买烟酒给治保会和村委会的人,作为疏通关系、逃避打击的报酬。我记得我交了两个月,每月300元。

刘某乙对刘旭青、董某弘、狗古(阳良胜)等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2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0月,我在某村打工时发现在某村卖淫的卖淫女都很能赚钱,于是就开始利用自己租住的房子进行卖淫,期间,我认识了狗古,并让狗古多照顾我。2014年,我认识了苏某权,并跟苏某权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苏某权开始在我卖淫的时候帮我在楼下望风放哨。我和苏某权居住在一起,我卖淫赚到的钱会给他,用在我们的生活花销上。

据我所知某村的鸡头有30人左右,卖淫女有50人左右。我不用缴纳保护费,因为我卖淫的房子是我自己找房东租的。但卖淫女如果自己没有租到房子,就要找掌握了房源的鸡头租房子卖淫,同时每天要缴纳200元的台费给掌握房源的鸡头,鸡头就会派人给该卖淫女望风放哨。我听其他卖淫女说过一个叫建建的鸡头会向她们收取20元的保护费,卖淫女如果跟嫖客发生纠纷,建建他们就会帮忙出面解决,把嫖客赶跑。但建建以为我是狗古带的,给面子狗古,所以没有找过我收保护费。

我认识的鸡头有老刘、狗古、李陈、刚刚、苏某权、阿军、天兵、建建等人。老刘是某村最出名的鸡头,在某村最有势力,负责疏通上面的关系;狗古是某村鸡头中的一个大哥,他负责管理整个某村卖淫的事;李陈、刚刚带自己老婆卖淫,并且帮其他卖淫女望风放哨;阿军、苏某权负责望风放哨;天兵负责望风放哨,有嫖客跟卖淫女发生纠纷天兵还负责把嫖客打跑。鸡头建立了一个望风微信群,一旦有警察过来清查群里就会有人通知,然后再通知到卖淫女。鸡头们在某村各个地方放哨,有人在小卖部,有人骑着电动车四处转动,有人在派出所门口。

新来的想要在某村卖淫必须要有鸡头带才行,没有鸡头带在某村是租不了房子卖淫的。只有当鸡头把自己租好的房子借给女孩,缴纳台费,卖淫女才有地方实施卖淫。新来的女孩子如果没有卖淫经验,会被带去一个叫“红房子”的地方,由鸡头对该女孩子进行“试钟”,即发生性关系。只要是某村鸡头的一员,只要给钱,都可以去。

2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7年6月开始,由阿明组织在某村招嫖卖淫,阿明和张某华等人安排卖淫房间给我及在我卖淫时为我看风。我每天要向阿明交300元保护费,共交了约12000元给他。阿明和张某华都是小鸡头,在某村里面还有大鸡头,大鸡头会安排阿明、张某华这些小鸡头轮流负责管理卖淫出租屋及卖淫女,安排房间给卖淫女和嫖客,负责为卖淫女卖淫时看风。张某华组织曾某霞进行卖淫,张某华也是要交300元给大鸡头,大鸡头每天少收张某华200元保护费,作为张某华管理出租屋和安排卖淫女和嫖客的得益,阿明也是一样每天有200元的得益。

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盆就是阿明。

27.证人巫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17年6月中旬左右开始,由鸡头阿明组织在某村招嫖卖淫,张某华安排卖淫房间给我。我每天要向阿明交卖淫场地保护费300元。阿明和张某华都是鸡头,负责管理卖淫出租屋及在卖淫女卖淫时负责看风,他们的工作都是由大鸡头安排的。

28.证人曹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17年7月上旬开始到某村二街27号出租屋卖淫。该出租屋是由组织我卖淫的鸡头租用的,但由张某华负责管理。

直接组织和管理我卖淫的鸡头有:①谭某良,我每天向谭某良等鸡头交纳保护管理费500元,如果我与嫖客发生纠纷,谭某良会安排其他鸡头过来处理。②张某华,负责安排卖淫房间给我,我卖淫时张某华负责在屋外望风,如果我与嫖客发生纠纷,张某华会通知谭某良安排其他鸡头过来处理。③刘某芳,我每天的保护费500元都是交给刘某芳的,再由刘某芳上交给谭某良和控制某村卖淫的鸡头手里。

如果我不交纳保护费基本无法在某村卖淫,一旦被管理鸡头发现,他们会将我抓起来殴打,还要家里交纳一定数量钱才能将人赎回去。

我知道某村是由绰号叫“狗古”、绰号叫“肚子”的湖南人控制,他们两人组织一帮打手及鸡头控制了某村卖淫女,我们卖淫时狗古、肚子会安排鸡头开电动车在某村巡逻,有警察查处时会通过管理鸡头通知我们离开。卖淫女必须向他们交纳保护费,如果卖淫女被公安机关抓住,不能将他们的情况讲出来,否则会遭到他们报复。

29.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到现在陆陆续续在某村卖淫,每月上班15天左右,共计约360天,按每天收入1000元计算,总共收入有360000元。2012年之前郭某武带着小云在某村卖淫,认识我之后他就只带着我卖淫了。在我卖淫期间,郭某武和阿龙(苏某权)给我看风。某村有统一的望风群,我加入过一次,是矮子拉我入群的,群名叫“制衣炒更群”之类的,但这些望风群是经常变化的。

某村团伙的鸡头大约有三十几个人,卖淫女大概有六十几个人。团伙的老大是老刘、狗古、建建。

老刘手下的鸡头有:阿军、少爷、阿忠、阿祥、阿明、宝爷、胖子、刚刚、尖古佬等人。狗古手下的鸡头有:天兵、矮子、肚子、阿龙、老三、色鬼、马仔等人。建建手下的鸡头和专业打手有细波仔、力狗、阿勇(张勇)和刚仔,有的我叫不出名字。尖古佬手下有李陈;肚子手下有瑶瑶;光头手下有小磊等人。

阿军带着他女朋友小李和我不认识的两个卖淫女;阿明带着他的女朋友及二三个我叫不出名字的女子;阿祥带着阿凤及二三个我叫不出名字的女子(阿军、阿明、阿祥所带的卖淫女曾是每人一次性缴纳20000元左右从老刘手里买断的);肚子带他老婆兰仔及两名女子;李陈带着他老婆刘某芳及两个我说不出名字的女子;天兵带着他老婆及四名通过招工广告招来的女子;刘成带着他女朋友阿娇;色鬼带着他女朋友;矮子带着他的女朋友卖淫。

老刘、狗古、建建他们几个大哥制定出来一些规矩:①建立了微信放风群,派人在派出所附近守候,有固定岗哨,还有骑电动车的流动岗哨;②有嫖客闹事或外来帮派找事,一致对外;③每名卖淫女每天要向自己所属鸡头交纳300到500元的台费;④卖淫女每次接客价格为80元到100元,时间为10分钟,超出时间当加钟;⑤卖淫女可以向所属鸡头一次性买断,支付了该费用后就可以随意卖淫,无需再向鸡头交纳台费。

在晚上卖淫女上钟的时候,建建派手下的马仔收取每名卖淫女20元的保护费。不交保护费这些马仔就不给我们做生意。团伙大哥之间会聚会,尤其是过生日和买车等,大家都会过去。我参加过老刘、狗古的生日聚会。

周某乙对被告人刘旭青(老刘)、阳良胜(狗古)、刘建(建建)等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30.证人何某胜(出租屋业主)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5月,我将某村一街02号出租给了一男一女,男的叫李某仔,女的叫刘某甲。他们自称是夫妻,说租房是自己居住的。租了两年之后,派出所检查发现我的出租屋内有人卖淫,叫我去派出所协查,我才知道有人卖淫。之后我就要求他们马上退租。男子就威胁我说如果不租给他,就让我的出租屋没得出租,他会把后来租的人全部赶走,让我没有好日子过。我一共找他谈过约十多次,他就是不肯搬出去,我也拿他没有办法,又不敢惹他们,害怕他们会危及我个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其他村里的人因为没有将房租给这些人,这些人就每天三更半夜去拍门吵醒住户,或用其他东西塞住出租屋的锁匙孔,让别人开不了门等。

何某胜能够出李某仔、刘某某就是向其租房屋的人。

31.证人杜某玲(出租屋业主)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二街40号的房屋共有四层半,每一层有5个房间,每间房租金是每个月300元左右。大概从2012年前后开始,有一些单身女性以在制衣厂打工为由共租了我的6间房,但很奇怪这些房交房租的时候却是男人过来交的。后来我发现他们在我的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就要求他们退租走人,并答应把他们的租金都退还给他们。但是这伙人中有一个非常凶恶的人叫狗古,他威胁我说如果不租给他们就让我这栋楼没得租,他会把这栋楼里面的人全部赶走。租房子的这伙人主要是三个人。一个花名叫狗古。一个花名叫肚子,另外一个我不知道怎么称呼。

大概在2015年前后,我还将某村36号房子出租给一个叫刚刚的人,该房是个平房,是我从某村村委以每个月200元的价格租回来的,再以300元的价格租出去。当时我害怕这伙人所以不敢不租给他,后来发现这个人很奇怪,租了房没见他在里面住,租了3个月左右就退租了。

杜某玲能够辨认出阳良胜、黄引南、刘建就是强迫威胁租用他出租屋的男子,侯某辉就是2015年向其租住房屋的男子。

32.证人崔某伟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14年6月开始在某村治安队工作,主要负责治安巡逻防范工作和配合派出所打击犯罪。我到治安队工作时,就发现某村有一伙站街卖淫女在招嫖卖淫。我们巡逻到那里时,卖淫女就往巷子里走,当我们走之后,卖淫女就再回到原地站街招嫖。据我了解,有一伙鸡头负责组织、管理、控制着那些站街卖淫女。当卖淫女卖淫时,鸡头就在门口帮卖淫女望风。如果嫖客和卖淫女发生纠纷,鸡头就会帮卖淫女出头,殴打嫖客,有时候还会抢走嫖客的财物。卖淫女要交保护费给鸡头。某村经常发生打架伤人、抢劫的事情,当地群众意见非常大。那些鸡头还会对附近的小商户强行收取保护费,有时候我们巡逻到该处,鸡头还会骂我们说我们影响他们做生意。上述情况我们有向派出所反映,治安队也联合派出所整治清查过很多次,但成效不是很明显。

33.证人梁某忻的证言。主要内容与证人崔某伟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环市派出所社区民警中队的辅警。2015年7月6日19时许,我和同事邹某勇跟随社区民警周某一起去某村村巡逻,至某村一街五号附近时,我和邹某勇发现一间平房关着门里面有男女说话声音,怀疑有人在里面卖淫嫖娼。于是我们就上前敲门,一名女子从里面将该门打开,该女子我们曾见过,是在某村站街卖淫的一名女子,该房间明显是一个“炮房”,有一名男子躲在床底下。后来那名男子承认了嫖娼行为,我们就将两人堵在房间里面。因为当时周某在另外一条巷子巡逻,所以我正准备呼叫周某过来支援,这时门外狗古带着六七名鸡头围了过来,其中一名男子抱着个小孩冲进房间内,将小孩塞给那名卖淫女,并将我往门外推。我用力挡住门口不给那名女子和嫖客离开,但那名男子还是将我推出了门口。门前围着的六七名男子起哄说警察乱抓人,并且围着我们不让我们带人走。等我们的其他人过来支援时那名卖淫女已经被这些人抢走了。邹某勇在巡逻的时候有人在他警用摩托车上面放中华烟,想以此贿赂邹某勇,后来邹某勇没有理会他们,把这些烟都上交了派出所。当时我们都是穿着警务制服,外有警务反光背心。我们也跟房间内的那名女子和那名男子说明了我们是环市派出所的,让他们配合检查。带头的狗古是这伙湖南人的大哥,我们这些做治安员的也不敢招惹他。

某村附近存在卖淫女站街招嫖现象已经有五六年历史了。有一帮鸡头组织这些卖淫女在那里卖淫,他们为卖淫女提供望风和保护。如果我们穿制服去巡逻。她们就会暂时回避一下。等我们过去后她们又出来站街。据我所知某村这帮鸡头中带头的是老刘和狗古。手下还有叫建建、天兵、矮子的。之前四川籍的有两兄弟带头的一个叫螺丝、一个叫罗三。这帮鸡头总共有三十多人,有一些只是见过,不知道叫什么。某村这帮鸡头经常打架,大部分是殴打嫖客,后来发展到经常看谁不顺眼就开打,居民都怕他们。到现在某村很多居民都不敢住在那里了。

2015年,有一次我们在某村中四村查封了几间卖淫窝点,其中有一间可能是鸡头矮子带的卖淫女的卖淫窝点。后来矮子到环市派出所门口等我,看见我之后就大声警告我说以后去某村小心点,他会让人搞我。第二天,我在某村中四村巡逻时,矮子故意拿着一把日本武士刀在我附近晃来晃去示威。过了两天,我的车停在环市派出所旁边的停车场时,挡风玻璃被人为打碎了。

陈某辨认出蔡某容就是2015年7月6日被他们查获的卖淫女,阳良胜是狗古,汤春伟是鸡头矮子等。

35.证人邹某勇的证言。主要内容:某村村一带的治安环境非常差,当地盘踞了一个以湖南人和四川人为主的组织妇女卖淫团伙,从2008年我过来环市派出所做辅警时就已经存在。他们除了组织妇女卖淫外还有抢劫以及殴打他人等行为,当地的老百姓都很怕他们,这个团伙跟派出所也很对立。有一次我和陈某进行正常巡逻时遭到这伙人暴力抗法,从而导致嫌疑人逃脱。平时我们一进村巡逻他们就会电话通知所有人,在巡逻过程中他们也会派人跟着我们。我们在巡逻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他们提着砍刀在我们面前走来走去,向我们示威,他们还向我们停放在路边的警用摩托车吐痰扔烟头以及玻璃碎。大概2016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我们一队辅警巡逻时在某村二街路口的围墙内收缴了一批砍刀和避孕套,平时派出所组织警力进行清查的时候也会在很多士多店和出租屋搜查出砍刀。现在这批刀具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了。这个团伙在某村村只要是看中了卖淫地点,不管屋主是否同意都会强硬地租下来,至于给不给屋主租金我就不清楚了。大概在2015年年底的时候,有一次我在清查过程中遇到一个租客向我们抱怨被这伙人用暴力手段驱赶,平时不敢一个人夜晚外出,期间还被这伙人砍伤。

36.证人何世光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某村当地人。某村的卖淫女和鸡头是由一伙人组织、管理、控制着的。那里经常发生打架、斗殴、抢劫的事情,搞得治安环境乱七八糟,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正常生活。我们本地人平时很少经过那里,给人的感觉就是你去某村肯定是去卖淫嫖娼的,特别是我们带小孩从来不会经过那里,也不会让小孩去那里玩。有些村民不愿意把房子租给那些鸡头和卖淫女,那些鸡头就恐吓村民要把房子租给他们。这种情况存在起码有十年八年了。

37.证人朱某文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左右,我和老婆在某村果房村开了一家香烟酒超市,2017年8月搬到某村中三村旧区六巷东一巷。某村村之前有一帮以湖南、四川为主的烂仔,组织一帮卖淫女站街卖淫。打架、抢劫斗殴的事情经常发生,他们还收取商户保护费,搞得某村治安很差。这帮人2010年就在某村出现了。我搬到中三村旧区时,那帮人已经被抓了,也就没有人来收保护费了。

38.证人何某珍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的一天晚上,某村村的一帮湖南人来收我妹妹何某珍1电话超市的保护费,我妹妹拒绝后这伙人就分四次把我妹妹的电话超市给砸烂了。我经常看到这帮人到不同店铺强收保护费,每次金额五千到一万不等。后来很多商户都不敢再留在某村了,我和我老公也只能靠走鬼卖菜为生,但是这帮人有时来找我买菜都只给我一小部分钱。这帮人组织妇女卖淫、抢劫斗殴,搞得某村乌烟瘴气,百姓怨声载道。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旭青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在某村开了个小食店。2015年年初,一个叫小李的女孩在某村卖淫的女孩找到我,让我帮她看风,我答应了。如果有警察过来巡查我就通知她躲避,有嫖客欺负她时我也帮忙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她每天给我100元或300元,有时只给一包烟。小李的男朋友阿军也在某村帮她看风。小李卖淫的平房是我转租给她的。2015年5月份左右,有一个叫小如(覃某乙)的女孩找到我,说她要在某村卖淫,让我帮她找一间房做卖淫场所。后来我花350元在某村租了一间平房,并转租给小如。我也帮小如看风,她每天会给我100元钱至300元钱不等的报酬。小如的丈夫阿忠也在某村帮她看风。

我于2010年左右去到某村,当时某村的四川人居多。我去到之后,湖南人越来越多,慢慢地在某村带女孩子卖淫的主要就是我们湖南人了,主要有狗古、刘建、肚子、矮子、天兵、光头、尖古佬、阿忠、阿军、细波仔、色鬼、阿龙、李陈、胖子、刚刚、大宝等人。刘建算是大哥,以下就是狗古、肚子他们。刘建从2015年左右开始每天向某村的卖淫女收取20元的保护费,他手下有一些打手,专门负责解决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纠纷。我的职责主要是帮卖淫女看风,一旦有警察过来就通知他们逃走,他们从2016年底开始建了微信群,某村负责望风的鸡头都在里面,大家互相通知警察来查。

我认识一名叫杜某海的人,他是某村的治保会主任,我和肚子一起请杜某海吃过两次饭,当时就我、肚子、杜某海在场,肚子买单,我也有给几百元,肚子的钱我不清楚是否是从卖淫女那里收过来的。肚子请杜某海吃饭是因为想着他是治保会主任,平时可以帮忙罩着,防止被公安抓。

2.被告人阳良胜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没有组织卖淫。我于2012年到某村,认识了建建、老刘、尖古佬、天兵、矮子、肚子、波仔、李陈、老牛、色鬼、瑶瑶。老刘带着几个卖淫女在某村卖淫,尖古佬、矮子、肚子、李陈都是带他们自己的女朋友在某村卖淫。我不知道建建、波仔、瑶瑶他们是做什么的。2015年至2016年间,老刘请治保会的人吃饭,当时还叫了我,但我没有去。

阳良胜对同案人进行辨认、确认。

3.被告人刘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我知道一帮湖南籍的老乡在某村一带组织卖淫女卖淫,有老刘、狗古、矮子、肚子、老刘的儿子、光头、尖古佬、李陈、色鬼、波仔、阿威、天兵、胖子、刚刚、阿祥、铁钉、街皮、大波仔、老牛、老黑、三儿,他们有些人是带自己的老婆或女朋友卖淫,有些人是带一些其他的卖淫女卖淫。2010年就已经有很多湖南人在某村带卖淫女卖淫。

刘建对刘旭青(老刘)、阳良胜(狗古)、汤春伟(矮子)、黄引南(肚子)等被告人及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4.被告人黄引南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带了田某某、周某甲二人卖淫,并在她们卖淫的时候帮她们看风。田某某每天给我300元,周某甲是我女朋友,我没收她的钱。

在某村组织卖淫的人员还有老刘、狗古、宝宝、少爷、尖古佬、矮子、大螺丝、阿明、阿军、建建、刚刚、阿忠、李陈、阿龙、胖子、光头、铁钉、天兵、大宝、细波仔、李某仔、阿牛等人。老刘在某村混的时间长,影响力最大,他儿子少爷、小舅子宝宝都是跟他混的。我跟老刘的关系好,什么事情都会找他。瑶瑶跟我关系好,也帮我做事。狗古跟建建、色鬼、天兵、矮子关系比较好。老刘过生日会召集大家一起吃饭唱歌,还会组织大家请治保会的人吃饭,聚餐费用大家一起出。

老刘、狗古、建建是某村卖淫团伙的老大。团伙有鸡头20多人,卖淫女30余人。建建虽然没有老刘、狗古在某村待的时间长,但他手下青年仔打架凶猛,所以他在某村说话有一定分量。

卖淫女在某村从事卖淫,每天要向自己所属的鸡头交300到500元的台费;每次卖淫价格为80到100元,时间10分钟,超时要加钟。

大概在2017年的时候,我帮老刘收过两次保护费用于打点关系。当时老刘提议,要我们向手下的卖淫女收取一些钱用于请某村治保会的阿海吃饭喝酒,目的是让治保会的人不要过来我们卖淫的地方巡逻,并在我们组织卖淫期间提供一些安全的帮助。听到老刘的指示后,我们就各自向手下的卖淫女收钱。我向田某某收了两次钱,每次都是300元,还向其他卖淫女收了钱。我收到这些钱后就马上拿去给老刘,其他人也是收到钱后就交给老刘。老刘收到钱后,每次都叫上我去作陪。

5.被告人刘春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有带过2个女孩在某村一带卖淫。一个是蔡某容,另一个是小敏,但小敏只来了几天,她们卖淫所用的房子某村一街水闸旁第一间一楼是我租的。我平常在某村一街水闸口附近帮她们看风,有情况就打电话或者发微信给她们。她们每人每天交给我300元台费。

小磊是跟着我的,他在我手下帮我带的卖淫女望风,我一天给他100元。我一般安排他在某村的水闸河边一带望风,如果发现有警察过来,他就马上通过微信群通知我们。我们微信群的成员不是固定的,当天有带卖淫女卖淫的人就会建一个群,把开工的人全部拉进去,一个群一般三五天就会解散,基本上在某村从事组织卖淫的鸡头都有加入过该群,这个微信群相当于就是整个某村的放风群,只要一有警察过来不管谁看到就马上在该群报告,我们这些鸡头自己还会与各自带的卖淫女建一个小群,通过小群告诉各自的卖淫女。因为我们是三五天就换一个群,所以基本上大家都有当过群主。我们望风的地点一般是在水闸口、河边、还有人骑电动车流动望风。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不需要加入这个放风群,因为他们是大哥级的人物,不需要去放风这样的事。

我于2015年年底加入某村的卖淫团伙。我们团伙大概有四五十名卖淫女在某村卖淫。一般每名卖淫女一个月上班15天左右,每天人均接嫖客10次左右,除了要交纳的保护费和台费之外,每名卖淫女一个月有人民币10000元左右。刘旭青是我们这伙人的大哥,他带着我们在某村组织卖淫活动,我们都是听他指挥做事,阳良胜、刘建、黄引南是团伙的骨干,他们是平级的,也是听刘旭青的指挥做事。刘成、宝爷(董某弘)是直接帮刘旭青做事的;他们一个是刘旭青的儿子,一个是刘旭青的小舅子,刘旭青在某村的时候,他们就帮他带卖淫女和望风,刘旭青不在某村的时候,某村的鸡头遇到问题都是找他们解决,他们就要帮刘旭青解决问题。阳良胜的手下有汤春伟、苏某权、郭某武、大波仔、符某良。刘建的手下有丁某、黄某盆、胡某以及六七个年轻仔。黄引南的手下有罗瑶。侯某凤、滕某军、侯某辉、彭某忠、胡祥、杨某海、刘建新、汪某东、我和周某等都是跟刘旭青的。张某玉是一个很喜欢打架的人,他跟阳良胜、刘建他们走得很近,不过我不清楚他是不是跟他们的。还有李陈,他是跟他老婆刘某芳一起带卖淫女的,他有没有跟刘旭青我不知道。李某是四川人,他也是在某村组织卖淫的。听说他之前犯事进去了几年在2016年才出来的,后来他又继续组织卖淫,他是自己带女孩子卖淫看风的。“螺丝”是李某的哥哥,在某村比较出名的,他一家人,还有他的小舅子小林,之前一直在做,到2017年才突然在某村消失了。

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等人生日时会请在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一起吃饭,我们都有随份子给他们。我们一般第一个敬酒刘旭青,因为他在某村搞组织卖淫比较久,是老前辈,地位比较高,个个都听他的。

卖淫女每天交300至500元保护费给自己的鸡头,鸡头再将钱交给自己的老大。刘旭青有时候还会向某村的所有卖淫女收取300元用于疏通关系,这是他们几个大哥定的规矩。我也交过三次这样的钱,老刘说是用来跟某村村委疏通关系的,每次都是黄引南骑着电动车搭着天兵过来收的。有的卖淫女会一次性交一笔费用给刘旭青买断(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买断后就不需要每天交钱给刘旭青。如果不交钱也不一次性买断,就不能在某村从事卖淫。刘建带着手下的人每天向卖淫女收取20元作为保护费。

想加入我们这个卖淫团伙首先必须先经过刘旭青的同意,就算是先找了其他鸡头谈好后,最后也必须刘旭青点头才行。除了要每天交钱或者一次性交买断的钱外,一般新加入的卖淫女都要跟刘旭青、阳良胜他们租房子,因为某村的房子都被刘旭青、阳良胜等人租了,别人想租是租不到的。

团伙里面有些人会把一些打架的刀具、棍棒统一存放在某村三角屋附近的一间出租屋里面,方便突发事件应急使用。

6.被告人李陈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我带着我老婆刘某芳在某村卖淫。李某鹏介绍了灵儿、婷婷、小美3个卖淫女给我,我给她们每人提供一间卖淫房,都在某村那条巷子里,她们每天下班后将300元通过微信或者现金给我。后来李某鹏还带了一个卖淫女过来,但因我手上没有卖淫的房子了,就将该卖淫女介绍给谭某良,谭某良就直接跟李某鹏商讨该卖淫女交钱的事情。李某鹏之所以要过来某村将卖淫女带给我,是因为卖淫女在某村是租不到卖淫房的,没有人带着在某村也做不了卖淫生意。在某村从事组织卖淫的以湖南籍老刘、狗古、建建以及四川籍李某1(螺丝)、李某这帮人为主,没有得到这些人的许可,外来人是很难进入某村从事卖淫的。因为我姑父谭某良跟狗古比较熟,所以我在某村带卖淫女就没有被他们赶走。

老刘带的卖淫女主要分布在某村三角屋一带,狗古带的卖淫女主要分布在某村中二旧村一街和二街的位置,建建带的卖淫女主要分布在某村中二旧村一街,李某和李某1带的卖淫女主要分布在某村中二旧村二街。老刘、李某1、狗古在某村带女孩子卖淫已经有十多年了,他们把某村的大部分出租屋都先租下来,如果女孩子要到某村卖淫,只能从老刘、李某1、狗古手中租房子。老刘、李某1、狗古垄断出租屋后,也将出租屋租给其他鸡头,由鸡头提供卖淫住所给卖淫女。卖淫女每天都要交300到500元的保护费,如果不交,不但没有房子卖淫,还会被赶出某村。卖淫女将保护费交给管理他们的鸡头,然后再由鸡头上缴给老刘他们几个。我之前一直在某村,自己有出租屋,而且我又是湖南攸县的,所以我就不用每天交保护费给老刘他们。

在某村卖淫团伙中,老刘、狗古、螺丝、肚子、建建、光头比较有话语权,团伙成员共有四五十人。老刘和螺丝的资历威望最高,他们最早到某村从事组织卖淫。经常跟着老刘的有刘成、宝爷、阿忠、阿军、胖子、刚刚、阿明等人;狗古手下的马仔有肚子、矮子、色鬼、阿龙、老牛等人;建建手下的马仔有细波仔,其他人我叫不出名字;光头手下有马仔小磊、鸵鸟;肚子手下有马仔瑶瑶;螺丝身边有他亲戚包括他弟弟李某,还有小敏帮助螺丝看水。

我知道肚子负责的鸡头有我、张某玉(天兵)、罗瑶(瑶瑶)、苏某权(阿龙)、丁某(细波仔)、郭某武(老牛)、胡某(铁钉)、汪某东(老三)、刘春(光头)、谭某良(尖古佬)、“蚯蚓仔”,是否还有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鸡头在每个月的月底上交保护费给肚子,每个人每个月交300元。汤春伟(矮子)是阳良胜叫过来帮他带女子卖淫的,矮子带了四个女子卖淫,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叫梁某某的女子,其他几个我不认识。矮子和肚子都是跟着阳良胜的,关系应该是平级。阳良胜跟老刘比较熟,他们有事都是一起商量的。李某1于2017年离开了某村,此后都是他的家人李某在带卖淫女,李某1不在某村,李某他们这些四川籍的几乎都是要听老刘的了。

老刘之前是负责管理鸡头的,之后他回老家做生意了,就由他儿子刘成负责管理,刘成也带有三四个女子卖淫,那些女子我不认识。刘成负责管理的鸡头有黄某盆,他负责的卖淫女有他女朋友以及另一个女子,鸡头胡祥、侯某辉、滕某军带着女朋友出来卖淫,鸡头彭某忠、候雨风带着老婆出来卖淫,鸡头的保护费都是他们交给老刘的,具体交多少我不清楚,卖淫女每天有无上交台费我不知道。阳良胜负责管理的鸡头有汤春伟,他负责的卖淫女有四个,鸡头黄引南带着他女朋友周某甲卖淫,鸡头苏某权带着他女朋友徐某某出来卖淫,鸡头大波仔带着他老婆出来卖淫,鸡头郭某武带着他老婆出来卖淫,鸡头熊仔(姓名不详)带着他老婆出来卖淫,他们是否还带有其他女子我就不清楚了。李某1和他弟弟李某负责管理的鸡头有邓某林,他带哪些女子我不清楚。鸡头罗三带着他老婆、晓燕以及另外一名我不认识的女子出来卖淫。还有梁聪、黄敏以及周克景是请回来看风的,具体是谁请回来的我不知道。

老刘牵头跟某村村委一个叫“阿海”的男子搞好关系,然后让“阿海”去疏通某村这边片警的关系。通过老刘跟某村村委疏通关系后,某村村委治保会的检查和巡逻就减少了一些,打击的力度就没那么大了。老刘一般是请他们吃饭和唱K,一般肚子会参加,也会把老刘请村委吃饭唱歌的视频发在我们鸡头看风群里,但因为我们的看风群经常解散更新,所以没有保存这些视频。老刘每次牵头跟村委搞关系时就会向某村的鸡头及卖淫女收取费用,我共交过两次,每次300元,都是给现金肚子,由肚子再交给老刘。有一次建建被抓,老刘和狗古这些大哥级的人物就商量让我们筹钱给建建请律师和疏通关系,当时天兵和肚子过来找我,我就给了300元。

每天老刘的亲信或者他儿子刘成都会建立一个微信群,比如制衣炒更群、抢红包群等,某村的鸡头都会加入这个群。老刘安排他的几个手下在某村出入口那里看风,如果有警察过来就会在微信群里通风报信。各鸡头之间互相配合,分散在某村,谁看见警察和便衣巡警过来,就会在微信群发通知,再由鸡头通知各自的卖淫女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三角屋是某村这帮鸡头打架斗殴时拿取武器的房间,即“武器库”,武器库内存放着棍子和刀具,方便鸡头打架时取用。三角屋是老刘租的,我不知道棍子和刀具是谁放进去的。三角屋周边都是老刘租的卖淫房,周边的鸡头有阿军,这些鸡头都是直接跟着老刘的,这块地方就是老刘的直接势力地盘。如果卖淫女与嫖客发生纠纷,负责该卖淫女的鸡头就会在微信里发出信息。一般是由罗瑶、彭某忠、胡某、胡祥、张某玉这几个人负责摆平打嫖客,其他鸡头偶尔也参与一下。2017年4月份,我看到阿祥、瑶瑶、细波仔他们每人跑到三角屋里拿了一根钢管,然后跑到附近的巷子里,后来我才知道当天有嫖客和卖淫女发生纠纷。我听说建建带的细波仔有一把打钢珠的手枪,但我没有见过这把枪。

我听说在2017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肚子的女朋友“兰仔”跟嫖客发生纠纷,“兰仔”通知天兵,天兵就喊上了瑶瑶、阿祥、细波仔,他们四个人一起去到现场殴打那个嫖客,那个嫖客想用手机不知是报警还是叫人,他们就抢走手机阻止嫖客报警。

老牛有加入某村看水望风的微信群,他是跟着肚子的,我只知道他带着他老婆“牛婆”在某村卖淫。

我老婆刘某芳收过一天的台费,当时我没有加卖淫女的微信,所以那天卖淫女的钱就转给我老婆微信里。

李陈对刘旭青(老刘)、阳良胜(狗古)、刘建(建建)、汤春伟(矮子)、黄引南(肚子)等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7.被告人汤春伟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没有组织卖淫。我知道天兵在某村是带卖淫女卖淫的,我见过他带了4个卖淫女,其中一个是他老婆涂某丽,另外三个卖淫女听说是天兵通过贴广告招回来的。肚子带他女朋友兰仔在某村一带卖淫,李陈带他老婆芳芳在某村卖淫,大波仔带他老婆妮妮在那卖淫。

8.被告人刘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从2016年初开始,我女朋友龙某娇在某村村的一间出租屋内卖淫,我在附近帮她看风。2017年初开始,我为卖淫女凌某琼(菲菲)和龙某娇(娇娇)看风。我加入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我们一起在某村村内转,有情况就在群内发布消息,让卖淫女逃避以免被警察抓获。都是每天上班建群,下班了就把群解散,群的名字多数是制衣厂加班群、防蚊虫叮咬群、防火防盗群之类。

某村有很多卖淫女在卖淫,每个卖淫女都有相应的鸡头带着,每天约15时开工,凌晨1、2点收工。开工期间,各个鸡头就在某村村内到处转看风。卖淫女一般向嫖客收取80元,时间为10分钟,如果超时,就要加钟另收取费用。某村村的鸡头还有刘旭青、狗古、肚子、建建、阿军、阿忠、矮子、天兵、光头、色鬼、李陈、阿明、铁钉、阿龙、大波仔、老牛、老黑、老三等,他们都带着各自的卖淫女在某村卖淫,同时帮卖淫女看风。小磊是帮光头看风的,尖古老、阿祥、胖子、刚刚是负责看风的,细波仔是跟着建建收保护费的、瑶瑶是帮肚子看风的。

卖淫女想要在某村卖淫必须要有鸡头带着才行,并且每天要向她们所属的鸡头交300元的台费。刘旭青带着“燕子”和我现在的女朋友凌某琼卖淫,燕子和凌某琼每天都给刘旭青2**元台费。刘旭青回湖南老家的时候就由我来负责他所带的卖淫女,但那些卖淫女都是给台费给刘旭青,我没有经手。我帮刘旭青的卖淫女看风,刘旭青每个月给我2000元。肚子管理的卖淫女比较多,他都是统一收取手下的卖淫女的台费,然后由他发给他手下帮忙看风的小弟的,每天给他们100多元的工资。

卖淫女每天除了需要交台费之外,还要交20元保护费给建建,因为建建带着细波仔等一帮年轻小弟在某村村内做“护卫队”。只要卖淫女与嫖客发生矛盾,或者是嫖客无端生事,建建他们就出面摆平,殴打闹事的嫖客并把他们赶走。建建他们平时在某村里面到处转,看到卖淫女站出来开工了,就见一个收一个。

打架斗殴:①2017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矮子带的卖淫女与嫖客有纠纷,光头就在群里叫人,我和肚子、建建、阿军、阿忠、矮子、天兵、光头、色鬼、李陈、阿祥、尖古老、小磊、阿明、细波仔、胖子、刚刚、铁钉、瑶瑶、阿龙、大波仔、老牛、老黑、老三等人去了,那嫖客和他的朋友见我们人多就走了。②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肚子带的卖淫女卖淫时跟嫖客发生矛盾,嫖客把屋里的风扇砸了,肚子叫了瑶瑶、阿忠、天兵等人过去,我刚好经过也去了,要那嫖客当场赔了50元才放他走。③中旧四村靠近网吧的地方,当时我和董某弘在附近喝酒,看见光头带的卖淫女跟嫖客吵架,光头的小弟鸵鸟上去跟嫖客打,但嫖客那方又来了几个人,最后将鸵鸟打倒就走了。④天兵和阿祥被抓了,我问董某弘发生了什么事,他说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肚子、天兵等人在某村中旧四村将一名嫖客打伤了。天兵他们打架用的刀、铁棍都是放在卖淫出租屋附近,跟嫖客有纠纷时就拿出来。

被告人刘成对黄引南、阳良胜等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9.被告人谭某良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开始,我在某村为三名卖淫女看风,一个是我老婆李某娇,另外两个是曹某和曾某霞。她们在某村二街27号二楼卖淫的房子及安全套是我提供的。曾某霞是“仔乃”和其妻子韩某介绍给我的,她每天给我300元的保护费至2017年7月19日被查获。曹某是李陈、刘某芳夫妇从黄岐带过来介绍给我的,她每天交500元给李陈他们,刘某芳再每天微信转账给我300元,但曹某卖淫约一个星期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在某村一带从事卖淫活动的以老刘、狗古和建建他们这帮人为主。卖淫的“生意房”租得最多的是老刘,他手下的卖淫女也很多。老刘手下有阿忠、阿祥、阿君、宝爷、刘成、刚刚、胖子,他们都是跟着老刘在某村从事卖淫活动的,并且他们每个人都带着自己的老婆或者老刘安排的女孩子在某村卖淫,他们的“生意房”都是老刘提供的,他们每天收取卖淫女的保护费后,还要上交一部分给老刘。老刘还安排阿忠、阿军每天在某村村附近的出入口或派出所门口望风,或者在某村一带开电动车流动望风;安排宝爷帮他管理收取卖淫女每天的保护费,阿祥负责解决卖淫女与嫖客的纠纷问题。

跟狗古关系好的有肚子、天兵、建建、色鬼、矮子,其中肚子的手下是遥遥,建建跟细波仔关系好一些,狗古他们这些人都各自带着老婆或者女朋友在某村卖淫。还有螺三、光头等几个四川的,他们也是带着老婆或女朋友在卖淫。

老刘和狗古在某村虽各有自己的手下带着女孩子卖淫,但狗古有些事情都要跟老刘商量,老刘同意后,狗古才会安排下面的人去做,如果老刘不同意的,狗古也不会执意去干。老刘过生日还会请大家吃饭,每个鸡头都会去,都会给500至800元的红包。

为了跟村委的人搞好关系,老刘、狗古他们会请某村村委的人吃饭,其中,老刘负责出面与村委的人沟通吃饭,狗古、肚子他们负责找每个卖淫女凑份子钱,每人200至300元。狗古收齐卖淫女的钱后会交给老刘,由老刘统一安排。

外人不能随便进入某村从事卖淫,需要取得老刘、狗古、建建等人的同意,因为卖淫的出租屋基本都被他们租下了,外人必须转租他们的出租屋作为生意房才能卖淫。老刘通过出租屋的租用和避孕套的统一发放对卖淫女进行管理,鸡头领取避孕套后再发给自己的卖淫女,卖淫女领取了多少避孕套,老刘就知道她一天接了多少客人。建建曾经每天带着几个小弟收取卖淫女每人每天20至30元的保护费。

某村的卖淫女都是由鸡头带着,主要的卖淫地点在某村附近的三角屋、一街、二街一带。卖淫女在出租屋门前招嫖,并在鸡头安排好的出租屋内实施卖淫活动。每次时间10分钟,价格50至100元,超时要另收费用。鸡头在出租屋门口为卖淫女望风,并解决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纠纷,卖淫女每天给鸡头300至500元的保护费。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首先由卖淫女自己的鸡头言语威吓嫖客,嫖客不接受的,鸡头就通过微信群叫附近的鸡头过来,用人多来威吓他,若嫖客还不服,鸡头就会动手殴打嫖客,并把他赶走。我来某村时就有这一套对付嫖客的规矩,而且老刘他们也安排了手下的人专门处理这类事情。新来的卖淫女,如果比较漂亮或者年轻的,鸡头们会进行“试钟”,并给80至100元作为开张利是。我来某村时就知道老刘他们有“试钟”规定。

鸡头通过“制衣炒更群”、“抢红包群”、“打牌群”等微信群互相联系,望风的鸡头看到有警察或便衣过来会在群里通知,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时也会在微信群相互召唤。鸡头中望风的男子分散在某村旧村四街附近地方,有的在某村一街、二街一带及各个路口、美宜士多、顺发港货店等地方,他们有的是固定哨,有的是开着电动自行车流动放哨,还有会在环市派出所门口望风。各个鸡头又与自己的卖淫女子自己组织一个微信群,鸡头收到望风的信息后会通过微信群或打电话方式通知各自的卖淫女。

老刘手下有很多卖淫女,还多次介绍、转卖卖淫女给其他鸡头,阿军手下的小李就是从老刘手下买过去的,阿忠的老婆之前也是在老刘手下卖淫。2017年以来老刘很少在某村,主要由他儿子刘成、手下鸡头胖子、阿忠、阿军等帮他管理手下卖淫女。光头手下的卖淫女除了他女朋友黑妹外,还有四五名。光头安排手下的小鸡头帮他看风,光头还经常从外面介绍女孩子再转给其他鸡头从事卖淫活动,我知道一名叫“大波”的卖淫女之前跟光头的,后来卖给了鸡头螺三。老牛只带他老婆卖淫,但是他偶尔也会帮他人看风。大约在2017年7月底或8月初,鸡头肚子叫老牛帮他的手下卖淫女看风,当晚肚子手下的卖淫女“张婷”被公安抓获。“马仔”组织几名年轻卖淫女卖淫,看风并收取保护费,他是跟着狗古的。蔡某容和光头在某村一带一起带卖淫女,蔡某容还帮助光头管理卖淫女。

老刘手下的阿忠、阿军、阿祥、刚刚、胖子有一个固定的地方放棍棒和刀具,该地方位于某村三角屋的一间空置出租屋里。①2017年4、5月份,宝爷在三角屋伙同阿忠、阿祥、阿军、刚刚、胖子等人威胁嫖客,嫖客被宝爷威胁后就走了。②2017年6月的一天,天兵、阿祥等人把一个嫖客打了,当时这个事情搞到整个某村的卖淫女和鸡头都比较紧张,天兵和阿祥还因此被派出所抓了。

谭某良对同案人及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10.被告人董某弘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于2016年底到佛山投靠我姐夫刘旭青,帮刘旭青手下的卖淫女放风。我一般坐在士多店门口,如果有警察巡逻就跑过去河边对着刘旭青租的出租屋大声喊一声,通知卖淫女。刘旭青不在的时候我还帮刘旭青收取卖淫女小李和小如的台费,然后再转交给刘旭青。后来小李和小如的老公一次性给了刘旭青很多钱买断了卖淫所得,2017年年初的时候我就没有再替刘旭青收取过她们的台费。

刘旭青在某村开了一间士多店,且组织卖淫女卖淫。在某村组织卖淫的鸡头还有阿军、阿忠、刘成、矮子、狗古、天兵、光头、色鬼、李陈、建建、阿祥、肚子等。其中,跟着刘旭青的有阿军、阿忠,后来他们单独干;现在是刘旭青的儿子刘成跟着他。建建、肚子、光头是跟着狗古的,但他们几个是平级的;矮子、色鬼、李陈、阿祥、老黑、阿龙级别低一点,他们几个是长期跟着狗古的。建建的手下有波仔,他身边经常有六七个年轻仔跟着;肚子的手下有瑶瑶;光头的手下有小磊。还有一个叫天兵的是自立门户的,他经常在某村带头打架,打架时经常会拿一把长约30公分的砍刀。

其他人如果想自己带卖淫女在某村一带卖淫的话,首先要经过刘旭青、狗古等人的同意,并且每个卖淫女每天交300元。对新加入的卖淫女,鸡头们还会进行“试钟”。“试钟”主要针对那些看到招聘广告自己过来应聘的女孩子,以打消她们思想上的顾虑,顺从地在鸡头的掌控下卖淫。我去的时候就已经有这些不成文的规矩了,是刘旭青、狗古这些在某村时间久的大哥定的。还有就是每个卖淫女每天要交20元给建建作为保护费,这个20元保护费的规定是建建制定的,如果有卖淫女不交保护费的话,建建手下的马仔就会找卖淫女的麻烦。

某村的卖淫女有两种卖淫方式,第一种是卖淫女每天向鸡头交纳300元的保护费,鸡头为卖淫女望风、提供避孕套、提供炮房、摆平所有的纠纷;第二种是卖淫女每天做到一定的金额后,鸡头会每月发固定工资给卖淫女,但卖淫女每天的收入都由鸡头收,鸡头为卖淫女望风、提供炮房、摆平所有的纠纷。卖淫女如果与嫖客发生纠纷,通常会找鸡头出来,鸡头先是语言上威吓嫖客,遇到一些野蛮的嫖客,鸡头会对这些人使用暴力,开始是拳脚殴打,如果嫖客反抗的话,鸡头就会拿刀和棍对嫖客进行殴打。

2017年6月份的一个晚上,我看到天兵、阿祥在追打一名男子,天兵手上拿着一把砍刀,那名男子的脸上都是血。天兵、阿祥在大树下把男子打了一顿后,男子趁乱跑掉了。第二天我听别人说当晚是因为肚子手下的卖淫女在接客时与嫖客发生纠纷,瑶瑶、天兵、波仔就从出租屋一直追打该嫖客,该嫖客跑出出租屋后,在下面放风的阿祥也加入追打。

我白天经常看到天兵和李陈背着包在路边张贴招聘广告,天兵通过招聘广告上招了3名女孩子。

董某弘对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11.被告人彭某忠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9月,我老婆覃某乙到某村做卖淫女,每天交300元给刘旭青,作为在某村卖淫及看风的费用。2016年7月开始,刘旭青让我在某村村替卖淫女看风放哨,之后他就只收覃某乙200元,另外100元算我的工资。2017年2月左右,我交了14000元给刘旭青,覃某乙就不用每天交钱给刘旭青了。

我的主要工作是替某村村的卖淫女看风放哨,另外在刘旭青不在的时候,帮刘旭青收钱。2017年7月份,刘旭青不在某村期间,刘旭青的小舅子阿宝(董某弘)让我替老板刘旭青收钱,每个卖淫女每天接一个客收20元,我按照一个卖淫女一天50元的标准将钱给阿宝(主要通过微信红包),让他转交给刘旭青,月底我再将卖淫场所的房租和水电交给刘旭青,剩余的钱就是刘旭青给我的工资。除去生活开销,如果生意好一个月收1000多元,生意不好就只有几百。

我一般不直接接触卖淫女,只是看到有警察过来某村检查时,就在微信群里发信息告诉群里的人,群里有刘旭青和阿宝。期间,刘旭青安排我替一个叫小美的卖淫女看风。滕某军(阿军)和胡祥(阿祥)跟我一样,也是被刘旭青请到某村帮卖淫女看风放哨。我看风放哨一共收益几千元。我在某村的望风点是刘旭青安排的,刘旭青于2017年过年前回家后就由阿宝安排我望风的地点,刘旭青在某村的卖淫女台费和士多店也由刘成和阿宝两人负责收钱和管理。我知道刘旭青下面的卖淫女有覃某乙、小美、小凤、小李等人,她们每天要交300元给刘旭青。

其他人要在某村卖淫或者组织卖淫要获得刘旭青的许可,如果没有交钱给刘旭青,他是不让其他人在某村村卖淫的。刘旭青在某村租了很多出租屋,导致某村的卖淫女没有办法租到出租屋从事卖淫,他这样做的目的是控制卖淫女,让卖淫女只能从他手上租,方便他管理下面的卖淫女,而且他低价租回,高价租出,从中赚取差价。

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宝爷打电话告诉我说阿祥在某村把嫖客打了,天兵也参与了。

彭某忠对同案人及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12.被告人侯某辉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有帮助我老婆卖淫看风的行为。我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有带着我老婆巫某某在某村一带卖淫。我老婆卖淫用的出租屋是我租的,避孕套是她自己买的,价格是每次80到100元,超时要加钱。巫某某卖淫获利大约20000多元,用于我们平时的生活。

还有一些老乡老刘、狗古、建建、老刘儿子、光头、李陈、瑶瑶,我不知道他们具体带什么卖淫女,有时候我听他们说有警察扫黄,他们就会打电话,说“有警察来了,快走”之类的话,我也会打电话通知我老婆叫她走。我老婆卖淫的时候,我一般上网或睡觉,有时候发现有警察扫黄就打电话通知她走。

2017年6月份一天晚上,我老婆出去站街卖淫期间突然回到出租屋,我问她为何不上班,她说有些鸡头在和人打架。

13.被告人侯某凤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左右,我知道老刘在某村带女孩子卖淫,由于我跟他老家是一个镇的,我就问他我能不能也在某村带卖淫女挣钱。后来我于2014年6月左右加入某村的卖淫团伙,一开始是在刘旭青手下替卖淫女看风,一天收取100元的看水费。刘旭青让我们在某村的河边和闸口等处轮流看风,我们有个微信群,发现有警察或者便衣过来检查,就在群里通知大家。我于2016年10月到2017年4月带着“小意”,2017年3月到2017年7月带着“咪咪”在某村卖淫,我给她们提供卖淫场所,在周边替她们看风,并收取每人每天200元到300元的费用。

老刘生日或者买车都会请我们吃饭,参加的一般都是某村的鸡头或者给卖淫女看风的人,有狗古,肚子,光头,刚刚,胡祥,阿忠,阿军,李陈,宝爷,刘成等人。

某村一带有卖淫女30多个,一名卖淫女一个月上班10到15天左右,一天接客十几个。卖淫女每次接客的时间是10分钟内,如果超出10分钟按照加钟计算,每次的价格为80到100元。在某村从事卖淫活动要经过老刘或狗古的同意,且要跟他们租房子,因为去到某村大部分人靠自己是租不到房子进行卖淫的,只能通过他们才能顺利租到房子。刘旭青、阳良胜等人在某村很多年了,特别是刘旭青,从事组织卖淫的时间是最长的,可以算是某村的元老级别了。

团伙层次高的有刘旭青、阳良胜、建建(刘建)、肚子(黄引南),光头(刘春),他们手下都有一些小弟跟着的。刘旭青的资格最老,大家听他的。因为他在某村从事卖淫活动很早,根基比较牢固,有时候他会向某村的卖淫女收取300元保护费用于疏通关系,大家也会按照他的指示交钱。刘建带着手下的人每天向某村的卖淫女收取每人20元的保护费,用于保证卖淫女的人身安全;如果卖淫女与嫖客发生争执的话,刘建就会带人过来处理。

刘旭青身边有宝爷、少爷帮他做事,跟着他的小弟有阿军、刚刚、阿忠、阿祥、老黑、新仔(刘建新),老三。阳良胜的小弟有矮子、阿龙、老牛、大波仔(李某仔)、色鬼。刘建的小弟有细波仔、阿明、铁钉,还有六七个年轻仔。黄引南的小弟有瑶瑶、天兵(张某玉)。团伙成员还有大螺丝(李某1)、小螺丝(李某)、小磊等人。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兰仔”在卖淫时与嫖客发生争执,后张某玉、胡祥、罗瑶、丁某等人为“兰仔”出气,把嫖客打伤了。我没有参与此事。

侯某凤对阳良胜、黄引南、刘旭青等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14.被告人汪某东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肖某甲从2016年6月初开始在某村卖淫,我在肖某甲卖淫时帮她望风。我没有加入团伙望风群。在某村,我只跟杨某海有来往。

15.被告人杨某海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2016年3月份开始带女朋友肖某乙在禅城区某村出租屋卖淫,并在她卖淫时帮她看风。汪某东(老三)给肖某甲看风,主要开电动车或固定地点或流动看风,我主要是在某村河堤上的“重庆人菜馆”或旁边的桌球台那里看风。汪某东有进鸡头的看风群,我没有进。

在某村一带的鸡头有老刘、阿军、阿祥、胖子、阿忠、老刘的儿子小刘,他们都是湖南衡阳的,关系比较密切,相互之间会帮对方的卖淫女看风,听说他们的卖淫女跟嫖客发生纠纷,还会一起把嫖客打跑,其中老刘是最有影响力的。某村的鸡头还有尖骨佬、建建、铁钉、李陈、色鬼、天兵、老三、狗古、矮子、肚子、瑶瑶、曼子等人,他们和我都是湖南攸县的。还有阿龙、螺丝、光头也是在某村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据我所知,除了瑶瑶会帮肚子的女朋友看风外,其他人都是为自己的女朋友或老婆看风的。他们相互之间都有微信群,有警察过来扫黄清查就会在群里通知,相互照应,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17年老刘在佛山办生日宴,宴请了在某村的全部鸡头,去生日宴的每个鸡头都要给红包他。

杨某海对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16.被告人符某良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从2015年开始,我带着女朋友黑妹在某村卖淫,并为黑妹卖淫望风。某村一带附近的鸡头大多是湖南籍的,也有一部分四川籍的,鸡头将出租屋租了,再提供给卖淫女使用,并为卖淫女看风。卖淫女是鸡头老婆的,就不用交台费,其他卖淫女每天交给鸡头200至500元台费。鸡头建立了微信看风群,一般十天或者半个月更换一个,由矮子、阿明他们创建,群里有李陈、李某仔、肚子、矮子、阿明、阿军、老三、阿祥、阿忠、光头、天兵、瑶瑶和我。李陈带的卖淫女有他老婆刘某芳,还有三个左右的卖淫女,那三个卖淫女都是刘某芳介绍过来卖淫的。阿忠和阿祥开始是跟老刘的,后来不想跟了,就一次性给钱老刘了事,然后自己带卖淫女卖淫。

如果卖淫女与嫖客发生纠纷,带她的鸡头会跟嫖客谈,谈不拢鸡头就会通过微信群通知其他鸡头过去帮忙,其他鸡头就过去一起把嫖客打跑。新来的卖淫女要“试钟”,即跟鸡头发生性关系。有新来的卖淫女,谁招来的都有在微信群里发出来,鸡头试钟完后会给70到100元不等的开工红包。

老刘是我们团伙里面说话最有分量,有什么事我们都找他处理,其次就是狗古、尖古佬、建建,下面的就是我们这些带卖淫女、给卖淫女望风、处理嫖客和卖淫女纠纷的鸡头。老刘收钱后可以动用自己的关系不让人来查,保障我们的生意。我们和附近的地头蛇有矛盾纠纷时,由建建出面解决。之前某村一带不是湖南人的地盘,是建建抢过来的,建建每天都会安排人收20元保护费,他把钱交给谁我就不知道了。

2016年,我们带卖淫女的,按人头每个卖淫女交200元,用途是肚子和老刘出面跟当地的治保会搞关系,包括请他们吃饭唱歌,我只交过1次。

符某良对同案人及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17.被告人苏某权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11月份开始,我女朋友徐某某在某村卖淫时,我就在某村臭水沟的桥头望风。一旦有警察或治安队员进村,我就通过微信告知徐某某。刘旭青和阳良胜在某村一带组织卖淫女卖淫。我认识的组织卖淫团伙成员有瑶瑶、狗古、肚子、矮子、建建、色鬼、胖子、刚刚、阿军、尖古佬、李陈等人。我听说刘旭青是老大,湖南鸡头都听他的话,有矛盾找他就可以协调解决。我认识的鸡头都在群里,群名叫“制衣厂炒更交流群”。

2017年3月份,我通过QQ群认识了一个人,对方发了一张招聘的样板图给我,让我把联系方式改成我自己的电话号码和QQ号码,然后把招聘纸发布出去,如果成功招募一人应聘就给200元的茶水费给我。于是我将那张样板图上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改成我自己的(1847571****,2809804975),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和陌陌朋友圈发布了该酒店夜总会招聘信息。

18.被告人朱某云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09年4月至6月,我有帮助我姐夫阳良胜给卖淫女望风;卖淫女跟嫖客发生纠纷,我就去告诉阳良胜。2016年11月我又回到某村,并于2017年7月开始经营顺发港货店。

2009年去到某村的时候,就知道老刘、狗古在某村带卖淫女。老刘下面有阿军、阿忠、阿祥、尖古佬、胖子、宝宝、老刘的儿子刘成;狗古下面有刘建、色鬼、天兵、矮子、肚子、老牛;刘建下面有细波仔、猎狗及其他几个小弟;肚子下面有瑶瑶;螺丝下面有螺三;他们这些人在某村长期靠带女孩子卖淫为生。

新来的卖淫女想要在某村卖淫要经过认识的鸡头介绍才能在某村租借实施卖淫的场地。卖淫女每天交300元保护费给自己的鸡头。鸡头之间有微信群,如果卖淫女与嫖客有纠纷,鸡头会出面解决或者在微信群里叫附近其他鸡头一起解决。老刘和狗古的生日宴,鸡头都会参与,我参加过几次,一般给他200元红包。

19.被告人黄某盆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某村的卖淫女最多的时候有20到30人,我不是团伙成员之一。我在某村只帮一个卖淫女看风,但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某村的鸡头统一加入看风微信群,鸡头之间互相配合,分散在某村附近,谁看见警察过来巡逻就在群里发通知,或者走过去跟他们说,再由各自的鸡头通知卖淫女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拉我进看风群的是一个湖南人,我帮助他们看风,一开始没有好处,后来熟悉了卖淫女每天给我100到200元。某村组织卖淫团伙成员有四五十人,我知道的成员有老刘、少爷、阿忠、天兵、肚子、色鬼、阿祥、李陈等人。

2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2月,我和张某冰来到某村,平时她站街卖淫,我就在某村帮她看风,如果有警察过来巡逻或有突发事件我就通知她。天兵带她老婆在某村卖淫,阿祥带她女朋友小凤卖淫,色鬼带他老婆卖淫,光头带她女朋友卖淫。平时他们会建立一个微信群,微信群的名字每天都要删除和更名,第二天再重建。他们利用这些微信群互相通知是否有警察过来巡查。我之前有进去,但后来退群了。

21.被告人刘某芳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6年开始在某村卖淫。我老公李陈带着我和小美、婷婷及另一名女孩子从事卖淫活动,为我们望风。她们隔二三天就会每人给李陈300元作为望风和房租的费用。李陈还加入了某村鸡头的微信群,鸡头会在群里通知有警察过来检查的信息。在我出租屋旁边的是花名叫“铁钉”的鸡头,他有一名叫“冰冰”的卖淫女子。

李某鹏一共介绍给李陈大概三个卖淫女,我只认识小美和婷婷,还有一个我不认识。李陈每天收取卖淫女300元,李某鹏收取200元。

在某村,老刘和狗古控制着大量的卖淫女,他们手下有很多鸡头,这些鸡头平时都是帮卖淫女看风或者帮着带卖淫女,收取保护费以及摆平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纠纷。其中,老刘的直接手下有刘成、宝爷、阿军、老三、侯某辉、胖子;狗古的直接手下有矮子,其他的我不知道;建建手下有一帮年轻人,他们每天都会向某村所有的卖淫女收取20元的保护费;光头手下有一个叫小磊的男子。在某村的鸡头还有肚子、天兵、瑶瑶、尖古佬、细波仔、阿祥、李陈等人。

在某村从事卖淫,第一要有卖淫的房子,外来的卖淫女来某村一般是找不到卖淫的房子的,因为这些房子大部分都被老刘、狗古、光头这些鸡头租下来了;第二要找鸡头带着,并每天交300至500元保护费给望风或者提供出租屋的鸡头,如果没有交保护费,在某村是做不了卖淫女的;第三是新来的卖淫女要被鸡头试钟。

老刘让某村所有的卖淫女交钱请某村的村委治保会吃饭打点关系,让他们平时不要赶卖淫女和鸡头。2016年1月份李陈帮我交了一次,交了300元,当时是李陈交给肚子,再由肚子上交给老刘,由老刘统一使用。这样的费用老刘一共收取了六七次,某村大概有30名卖淫女,每次收取大概9000元。老刘生日时会请客摆酒,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都要给面子去参加,每次都有五十人左右,每人都会给300到500元的红包。

2016年1月,我在某村站街招嫖时,建建沿着巷子向每个卖淫女收取20元的保护费,当晚我就交钱给他了。2016年8月,建建因为在某村打架被派出所抓了,天兵就向某村的卖淫女收钱,说是帮建建请律师,我当时给了天兵200元。

我知道2017年6月份,肚子带的卖淫女兰仔跟嫖客发生冲突,肚子叫来天兵、阿祥等人,后那名嫖客被天兵、阿祥、罗瑶等人殴打,天兵、阿祥因此被派出所抓了。

2016年1月,我在某村做卖淫女的时候,有见过一个叫“马仔”的男子,他跟狗古是亲戚关系,他当时也带着几个卖淫女在某村我隔壁巷子里卖淫,2017年的时候他接手了“顺发港货店”,就没有看见他带卖淫女了。

刘某芳对同案人及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22.被告人李某鹏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7月下旬,我去某村一带找“芳芳”,认识了李陈,知道他们是一对夫妻,“芳芳”在某村卖淫,李陈负责看风,他们俩共同管理着几名卖淫女并收取卖淫女的保护费。我在8月份的时候介绍了灵儿、婷婷到“芳芳”夫妇手下卖淫,“芳芳”、李陈向她们收取每人每晚500元的保护费,然后拿其中的200元作为给我的好处费。我女朋友小敏也在某村卖淫,但我和李陈都没有向她收钱。我和李陈为灵儿、婷婷和小敏看风。我们有个微信群,群里面有我、李陈、小美、婷婷、灵儿五个人,只要有警察过来巡逻,我和李陈就会在微信群讲有人过来查,卖淫女就会躲进房子里。等我们说警察走了她们才会出来拉客。我知道除了灵儿、婷婷、小敏、还有小慧、小美,都是跟着李陈、芳芳夫妇从事卖淫的。婷婷、灵儿她们每天基本能赚1000多元。

我知道某村的鸡头还有狗古、光头、李某仔、螺丝、小妮子、铁钉。李某仔和小妮子是夫妻,小妮子自己也有卖淫。他们手下有一个叫晴儿的卖淫女。李某仔和小妮子每个月固定发8000元给他们带的卖淫女,但规定她们每天必须上钟赚满1200元上交,之后接客赚到的钱才能由卖淫女和李某仔对半平分;要是没接到1200元,接客费就没有卖淫女的份。有时候为了赚到钱,卖淫女来大姨妈了李某仔还要她们接客。

李某鹏对李陈、刘某芳及卖淫女进行了辨认、确认。

2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6月开始,光头安排我在某村给卖淫女看风,让我固定坐在某村水闸旁的公厕路口附近,如果有警察或者警车来就通知他。光头每天给我120至150元。我一直做到12月就回广西了。到2017年7月份,我又回到某村帮光头望风。我帮光头看风的收入大概有10000多元。

我们这伙人以湖南籍为主,也有少部分四川人,老刘是大哥,平时跟着他的主要有狗古、建建、色鬼、胖子、光头、“阿刚”,他们几个是直接受老刘指挥的,我们这些底下的人是听这几个人的指挥做事。阿忠、老三、阿明、李陈还有我是直接受光头指挥的。有一个叫细波仔的是长期跟着建建的,其他的我叫不出名字,但应该可以通过照片辨认出来。刚开始某村是四川人混得比较好,但老刘手下的人越来越多,把四川人慢慢压下去了,还有部分人改投到老刘名下,所以现在某村是湖南人混得比较好,他们以老乡为纽带,慢慢形成了势力,形成了入场交保护费的规定。

想在某村从事卖淫活动,首先要跟老刘商量,交纳一定的保护费,不交的话,老刘等人会通过故意找茬、闹事的方式进行干扰。经过老刘同意后,老刘会安排手下的人去帮忙找房子、放风。

我们这个组织平时有鸡头去派出所门口、河边等固定的地方看风,也有些鸡头骑着电动车在河边不停转来转去流动望风。我知道的鸡头有矮子,我看见他经常骑一台电动车在某村里面转来转去,有时候也兜去环市派出所门口望风,还有老三、李陈、刚刚、阿忠、胖子、波仔、阿龙及一些我叫不出名字的鸡头也在望风。光头带了三四个卖淫女,其中蔡某容与光头以夫妻关系互称,她不但自己卖淫,也和光头一起带卖淫女,我没有见过她交台费给光头,其他几个卖淫女每天每个人都要交300元给光头。

外面的卖淫女过来某村要交一天300元的保护费,卖淫女上班前要试钟,卖淫女不交保护费是会被这帮人赶走的,由鸡头统一提供避孕套。卖淫女的卖淫场所都是老刘这些大佬提前全部租好的,其他人是租不到房子做卖淫房的。卖淫女跟嫖客出了矛盾,鸡头要出面解决,有事见到了也要一起帮忙。我去的时候就已经有这些规矩了。

在某村共有二三十名鸡头,卖淫女大概有三十多人,都集中在某村河边的巷子里面,每次卖淫收取80元到100元不等,一天平均每人都有10次以上。她们每人每天要上交300元的保护费给鸡头。

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在路口望风的时候看见细波仔、“阿刚”在追打一个嫖客,那个嫖客被他们打了几巴掌,还被踢了几脚,后来嫖客被打跑了。2016年年底,我在路口望风的时候看到阿龙带着手下两个高个子在追打一个嫖客,打得很凶,直接把那个嫖客打倒在地才停手。2016年年底的一个晚上,我们团伙与另外一帮人约好在水闸谈数,建建、阿龙、细波仔、矮子几个都在场,还有一些我们的人我不认识,对方是些什么人我也不清楚,两帮人在水闸那里吵得很凶,不过后面没有打起来。2016年年底,我坐在路口放风,突然听到有人喊了一句:“下面有事,过去帮忙”,我就跑过去巷子里面,看见有七八个人在那里,也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已经打完了,打跑了,没事了,大家可以回去了”,于是我就回到路口继续放风了。201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望风时听到有人喊“下面有事,大家过去帮忙”,我跑到巷子里的时候看到很多人围在那里,不知谁喊打完了大家回去吧。当时狗古、天兵、建建、细波仔、光头、阿忠、阿军、胖子、阿明、新仔等人都在场,后来了解到是卖淫女跟嫖客发生了纠纷,狗古带着天兵等人把嫖客打了一顿。

我们不仅要为卖淫女通风报信,还要保护卖淫女的安全。如果卖淫女与嫖客有争执,不管是哪一个鸡头的事,我们都要去帮忙,这个是我们团伙的规矩,这种事情在某村是很平常的。建建还专门带着六七个年轻仔充当打手。有一次我在放风过程中没有看到巡逻的警车,刚好被建建看到了,他当时带着四个人走过来,其中一个高高的男子骂我,说警车来了也不报告,差点想打我,还好被建建拦住了,我才没有被打。

周某对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24.被告人蔡某容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5年12月开始跟着刘春(光头)在某村卖淫,直到2016年9月。2017年3月,我到某村又做了一个星期卖淫女就回家了。我每天交给刘春300元,刘春负责安排人替我看风,并提供卖淫房子给我。刘春有两次让我帮他看其他卖淫女有无上钟,但我没有收取卖淫女的台费,卖淫女都是直接将台费交给刘春的。

某村卖淫团伙有鸡头二十多人,卖淫女四五十人,组织成员以湖南籍为主,还有少部分四川人。该团伙主要头目有老刘、狗古、建建等人。老刘是团伙的老大;他最早在某村从事组织卖淫,势力大,人际关系广,能通过关系为团伙处理很多事情,所以大家都听他的;跟着他的有阿忠、阿军、阿祥、少爷、胖子、宝宝、刚刚、刘春、阿明等人。狗古是某村卖淫团伙的军师;他下面的小弟有天兵、矮子、马仔、肚子、瑶瑶、阿龙、老三、老牛、色鬼、老黑。建建下面的小弟有细波仔,还有四五个经常跟着他的年轻仔(我叫不出名字)。尖古佬手下有李陈,刘春手下有小磊。我到某村时就听说该团伙存在很多年了,老刘当时在某村已经很牛了。老刘离开佛山期间,由少爷刘成和宝爷董某弘负责管理,他们除了带卖淫女外,也负责收取卖淫女台费,老刘会给他们两个开工资。

团伙内部统一建立微信群,统一放风,逃避警察打击,望风有分工,有的人在派出所门口看,有的人在进入某村主要路口看,有的人骑电动车流动巡逻。我加入了矮子建立的放风群,该群大概有二十人左右,主要作用就是看到有警察过来巡逻的话,不管谁发现就马上在群里面通知一声,逃避打击。

有女孩子要加入卖淫团伙的话,要经过老刘的同意,每天交300元给鸡头。时间长的卖淫女,也可以通过自己的鸡头支付一笔买断费约20000元,交完该笔费用后,就不需要每天交钱了。我知道阿忠带的小茹、阿祥带的小凤、阿军带的小李都是向老刘交了20000元买断的。某村出租屋大部分都被老刘和狗古等人租走了,卖淫女想在某村租房都要通过老刘、狗古高价转租。卖淫女只能通过向他们高价租房子、交保护费才能在某村卖淫。

卖淫女每天要向所属鸡头缴纳300到500元的台费,按照50个卖淫女每人每月上15天班、每天每人平均交400元来算,一个月台费大概有300000元。此外,卖淫女还要定期交300元保护费用于打点关系,保证卖淫女在某村卖淫的安全,基本上在某村的卖淫女都会交这个钱。我也交了两次,两次都是交给肚子。建建还安排小弟每天晚上向卖淫女收取20元的保护费。我一共交了两三次,每次都是以现金方式将20元的保护费交给细波仔的。大概到2017年4月份,老刘对建建收保护费的事情很恼火,两人还互相叫了很多人在某村谈判,老刘让建建不准在某村收取这个费用,并要他老实一点。之后,卖淫女就不用交这20元的保护费了。

2017年2月份,老刘专门从老家回到某村过生日,在文华里七里香饭店吃饭,共摆了六围台,请了六七十人,都是我们团伙成员,每个人都要给老刘红包,我封了300元。老刘每年生日都会大摆几围,请团伙成员吃饭,每次都能收到很多红包,这在某村是规矩。

大概在2016年8月,我收到天兵的微信说建建被抓了,要我出钱帮忙打点关系,我就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天兵。后来我了解到某村所有卖淫女都交了钱,当时是肚子、天兵负责收钱,收齐后交给了老刘。像这样的事情是团伙的规矩,不管团伙里面谁出了事,团伙成员都必须出力帮忙。

①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因嫖客要求肚子手下的卖淫女兰仔拍录像,双方发生纠纷,该卖淫女打电话给肚子,肚子纠集了天兵、阿祥、瑶瑶、细波仔等人过来殴打嫖客,还把嫖客的手机砸了。②2016年12月份左右,我站在巷口招嫖时,看见三名男子在巷口与天兵的老婆涂某丽发生纠纷,其中一个男子打了涂某丽一巴掌,后肚子、天兵、细波仔各持一根木棍过来与对方打架,对方三名男子也跑到车上拿了刀,肚子、天兵、细波仔见状就跑开了。③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我在某村卖淫时被治安员当场查获,他们要把我和嫖客带走。当时有很多我们卖淫团伙的人在我的出租屋门口围观,我前夫郑某1抱着小孩也赶了过来,他把小孩塞给我后就对着治安员大吵大闹,把治安员从出租屋里面推了出来,边推边骂,不让治安员带走我们,围观的我们的人见状也跟着起哄,最后两名治安员只能把我放了,只带走了那个嫖客。我不清楚当天具体是谁带着人过来围观起哄,但这是老刘、狗古等人定的规矩,即团伙内不管谁出事,大家都要过来帮忙。治安员知道某村这个地盘是湖南帮的,也知道老刘等人的名声,如果当晚把我带走的话,估计他们是走不出某村的。

蔡某容对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2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我带卖淫女在某村卖淫,后被抓并被判了五年六个月,2016年4月份出狱。之后我又回到某村一带做九鼎美团站外卖配送员,2017年5月份左右,我帮老婆杜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卖淫时看风。杜某某每天要交300元台费给老刘、交20元保护费给建建,还定期要交纳300至500元保护费给老刘、狗古用于打点关系。

某村组织卖淫的团伙形成的具体时间我不知道,我2011年在某村带女孩子卖淫时就已经存在了。我没有加入该团伙组织。该团伙以湖南籍人为主,为首的大哥有老刘、狗古和建建。成员有阿军、少爷、阿明、阿忠、阿祥、尖古佬、胖子、小宝(董某弘)、刚刚、大波仔(李某仔)、光头、天兵(张某玉)、肚子、阿龙、老三、矮子、色鬼、细波仔、李陈、小磊、瑶瑶,还有建建手下的五六个后生仔,那些人我都叫不出名字。

其中,老刘手下的鸡头有阿军、阿明、阿忠、阿祥、少爷、尖古佬、小宝、胖子、大波仔、刚刚、光头等人;狗古手下的鸡头有天兵、矮子、肚子、阿龙、老三、色鬼等人;建建手下的鸡头和专业打手有细波仔及五六名青年仔;光头手下有小磊;肚子手下有瑶瑶;尖古佬手下有李陈等人。

老刘、狗古在某村的时间比较长,手下人多势众,打架事情时有发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势力,并纠集了一帮以湖南籍为主的老乡。建建虽然没有老刘、狗古在某村的时间长,但他手下后生仔打架凶猛,所以他在某村说话还是有一定份量的。老刘沉着老练,处事圆滑,人脉关系广,与当地村委、治安员之间的关系较好,在某村有什么大的事情,这帮鸡头们都会去找老刘商议并解决;狗古在某村组织卖淫时间也比较长,自身相对有钱,能用金钱来拉拢手下的小弟,所以那些小弟们也服他,但狗古心狠手辣,做事嚣张,在某村的小弟们也很怕他;建建在某村打架很凶猛,有刀有枪,无所畏惧,在某村大部分打架斗殴的事情都由他和他手下小弟们出面摆平,他同时在某村每天向每名卖淫女收取20元的保护费,以此来照顾手下小弟们的衣食住行。

该团伙定下好多不成文的规矩,要求某村所有的鸡头和卖淫女必须遵守这些规矩,以方便管理。组织成员间的规矩有:①建立了微信放风群,统一放风,分工明确,有在派出所附近守候、有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还有骑着电动车的巡逻岗哨;②有嫖客闹事或者外来帮派找事,不管是谁的事,只要威胁到团伙利益的时候,都要一致对外;③必须听从上面大哥的指挥,不准内斗和发生争执;④可以一次性向所属鸡头支付买断的费用,支付了该费用后就可以随意卖淫,无需再向鸡头交纳台费;⑤统一发放避孕套。卖淫女从事卖淫期间的规矩有:①每名卖淫女每天要向自己所属的鸡头交纳300到500元的台费;②在某村,卖淫女只能向团伙的几个老大(老刘、狗古、建建)租房作为卖淫场所;③卖淫女每次接客价格为80到100元,每次接客时间为10分钟,超时视为加钟;④不准私自携带安全套;⑤不准议论和打听该团伙上层之间的事。另外,新加入的卖淫女要让所属鸡头或者其他鸡头试钟,卖淫女必须无条件服从。某村的卖淫女定期要缴纳300至500元保护费,目的是为了打点关系,为女孩子卖淫提供安全保障。

“试钟”一般在某村红房子宾馆进行。一次买断的卖淫女可以随意携带避孕套,其他卖淫女都是由各自的鸡头负责统一发放避孕套的,对于偷带避孕套的卖淫女,如果被发现肯定要被惩罚。为了防止被查到,微信放风群不是固定的,而是不断更换的。微信放风群一般由骨干成员组建并轮流担任群管理,如少爷、矮子、肚子等人,之后会把整个某村的鸡头都拉进群。该群所有成员一旦发现有警察过来巡逻,就会在群里通知所有人;一旦有嫖客闹事,鸡头也会在群里呼叫大家,大家就马上赶过去帮忙。

这些规矩都是老刘、狗古、建建他们几个在某村的大哥制定出来的。老刘的士多店就是该团伙平时的聚集点,团伙里的很多事情都是大家在那里商量,由老刘、狗古、建建指挥下面的人去实施的。老刘经常会带着团伙里面的兄弟去酒吧喝酒,老刘生日的时候也宴请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吃饭、喝酒、唱歌。

每天卖淫女把保护费交给老刘和狗古手下的鸡头,鸡头把那些负责看风的人员工资结算后,就会把剩下的钱陆续送给老刘和狗古,他们之间具体怎么分配,我不清楚。该团伙控制的卖淫女有四五十个,按照50个卖淫女,每人每天400元计算,一天就收益20000元左右,每月每名卖淫女上班15天,一个月收益就有三十多万元。团伙的敛财方式:①每天向每名卖淫女收取300至500元台费;②老刘每年生日都会大摆宴席,把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全部都请过去吃饭,参加的人都会给红包,一个红包200元到1000元之间;③老刘以打点关系的名义安排狗古、建建、肚子等人定期向某村每名卖淫女收取300至500元;④建建在2016年期间每天向在某村卖淫的卖淫女收取20元的保护费,保证卖淫女在卖淫期间的安全。后来老刘和建建闹了别扭,建建就没有再收取卖淫女的钱了;⑤狗古在银濠假日酒店开设赌场盈利;⑥老刘、狗古和建建高价出租“炮房”给卖淫女盈利。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肚子手下的卖淫女在卖淫过程中因嫖客要求拍录像而发生纠纷,该卖淫女打电话给肚子,并纠集了天兵、阿祥、瑶瑶、细波仔等人过来殴打嫖客,还把嫖客的手机砸了。后来阿祥、天兵被警察抓了。肚子、细波仔知道后就暂时离开了某村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后来听湖南人说,老刘、狗古要找人打点关系,捞他们出来,让矮子去找在某村的卖淫女收钱,具体收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

2016年10月左右,肚子和“兰仔”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在中四公寓小区门口与以“湖南强”为首的保安等人发生斗殴,起因是“兰仔”被保安调戏。因保安人多打不过,肚子就打电话叫了天兵、建建、细波仔以及建建手下几个年轻仔过去帮忙,他们手上拿有钢管和砍刀(具体是谁拿的我没有看清),当晚打得很凶,建建也有受伤。当时建建还带了一把枪,并在中四公寓小区门口开了两枪,但没有打到人,目的是吓唬对方。后来我不认识的那名男子开车把保安亭出口栏杆撞坏了。

上述打架斗殴中的枪、钢管、砍刀等工具一般是由各鸡头购买的,大部分时间存放在“三角屋”附近的一个房子里,“三角屋”一带是属于老刘的。

李某对刘旭青、阳良胜等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26.被告人陈某兵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和张某华为张某丙和曾某霞在某村卖淫看风。组织张某丙、曾某霞卖淫的鸡头是一个微信号叫“春天里最后一只耗子”的人,出租屋是他提供的。张某丙和曾某霞每人每天交纳300元的保护费给他。带曾某霞和张某丙的鸡头安排我在某村水闸处公厕旁的小公园处看风,张某华在曾某霞和张某丙卖淫的出租屋附近看风。如果张某丙和曾某霞和嫖客发生纠纷,鸡头会帮她们处理。保护费是张某丙和曾某霞每天下班时直接转账给鸡头的。我还听曾某霞说过她后来跟了另一个鸡头,那个鸡头经常开电动车在水闸处看风。

在某村一带湖南籍鸡头组织卖淫女卖淫已形成一个市场,鸡头带的卖淫女有六七十个,鸡头还将某村一带的出租屋都租了,卖淫女卖淫的价格、方式也有规定的,其她的卖淫女到某村卖淫要得到鸡头同意并向鸡头交纳保护费,并要在鸡头提供给她们卖淫用的出租屋处卖淫,不交保护费就会被鸡头赶走,不能在那里卖淫。同时鸡头会为她们卖淫看风及处理与嫖客发生的纠纷等。

陈某兵辨认出侯某良就是组织张某丙和曾某霞卖淫的鸡头,谭某良是在某村一带开电动车望风的鸡头,后来曾某霞交保护费给这名男子。

27.被告人丁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在某村带着女孩子从事卖淫活动的人有老刘、狗古、刘建、少爷、天兵、尖古佬、李陈、老牛、铁钉、三乃、强乃、肚子、阿军、阿忠、阿祥、刘成、矮子、胖子、光头、色鬼、大宝、刚刚、螺丝、力狗、宝爷等人,这些人除了刘建以外都是我来到某村以后才认识的。为首的是老刘和狗古,鸡头之间发生矛盾,他们两个都会出面调解,接下来是刘建,然后就是我们剩下这些人。我是直接听命于刘建的,他说的话我都会听。其中老刘手下有阿忠、阿祥、阿军、尖古佬、少爷、胖子、宝爷、刚刚、光头;狗古手下有天兵、矮子、马仔、肚子、阿龙、老三、老牛、色鬼;建建手下有我、猎狗等五六个后生仔。肚子手下有瑶瑶,光头手下有小磊和驼鸟。

2011年,我跟着刘建来到某村,并通过刘建认识了狗古。2012年4月,我因和某旭、丁某刚使用钢管、砖头等砸了一家黑网吧而被劳教。2015年,我又回到某村投靠刘建,刘建跟我说可以收取卖淫女的保护费用来维持生计,并带着我找某村的卖淫女收了一遍保护费,每人每天交10至20元,刘建还跟卖淫女说以后把保护费都交给我。之后我在某村一共收取了卖淫女8天左右的保护费,每天的金额共约150元,一共收取了1000元左右,这些钱有400元左右我上交给了刘建,另外的都被我花掉了,之后的保护费刘建安排了力狗去收。后来,我听说老刘出面制止,让刘建不可以再收卖淫女的钱,狗古也曾经跟刘建说过不要收,所以刘建他们就没有再继续收了。

某村的卖淫女一种是自愿过来卖淫的,还有一种是用招工的方式骗过来的。天兵就通过贴酒店招聘广告,招了两个卖淫女在某村卖淫。通过散发卡片和贴广告招聘卖淫女的鸡头还有阿忠和刚刚。基本上每个在某村村卖淫的女孩子都要交300至500元给老刘和狗古他们。老刘会安排手下的阿军、阿忠、阿祥、刚刚、胖子等人分别在环市派出所、某村公厕附近(治保会)、各个大的出入口骑电动车流动巡逻,发现有警察来查,就在微信上通知村里面的鸡头,再由鸡头通知各自的卖淫女。嫖客与卖淫女发生纠纷,一般由卖淫女自己跟的鸡头威吓嫖客,嫖客不接受的,鸡头就会通过微信群叫来附近的鸡头,还会殴打嫖客。老刘和肚子与某村治保会的阿海有联系,他们还要某村的卖淫女每人交300元,作为跟阿海吃饭疏通关系的费用。

小燕之前在某村卖淫每天要交400元给螺丝。从2015年9月开始,小燕做了我女朋友,我带着她在某村卖淫,并叫她不用再交台费给螺丝。我主要是在小燕卖淫时帮她望风,以及帮小燕解决与嫖客之间的纠纷,小燕不用每天给我交台费,她卖淫赚到的钱由我们一起花。

老刘他们在三角屋那里有一间出租屋是用来存放木棍、刀等武器的,而且还不时会换地方存放。武器是“刚刚”购买回来的。2016年初的一天,我和刘建在某村旧村的一家湘菜馆吃饭,听人说时代云图附近在打架,就跑过去看,看到阿龙、矮子、强乃、天兵、骆驼刚打完一名中年男子,当时该男子躺在地上。回到某村后强乃跟我讲是因为他在骑电动车时和被打的男子发生了口角,接着他就叫人过来把该男子打了。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小燕在出租屋门前站街招嫖时,一名男子喝醉了过来拉扯小燕,我就上前用手推了该酒醉男子几下,该男子就从旁边拿着一块木板打我,我就在旁边建筑的工地上拿了一根竹棍与他相互殴打,打了一会,我们就各自散开走了。2017年中旬的一天晚上,天兵发信息叫我过去某村旧村的三角屋,我赶紧过去,看见天兵、瑶瑶、阿祥把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按在地上打,后来该男子的手机掉在地上还被天兵砸烂了。现场围观了很多我们这伙人以及路人。事后我听卖淫女兰仔说是因为她在招嫖过程中和该男子发生争执,天兵、瑶瑶、阿祥才打动手打他,后来天兵、阿祥、瑶瑶被公安机关抓了。

丁某对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28.被告人杨某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左右,我跟一个叫“小荣”的女子在某村做卖淫女,每天将卖淫所得的六成作为保护费和场地费上交给小荣,剩下四成作为我的工资。大约做了两个月后我认识了刘建,我付了大约6000元给小荣后就不用再交钱给任何人了。之后我还在某村一街卖淫大约半年,期间都是刘建帮我望风的。

2016年,铁钉带着冰冰来某村卖淫,要刘建带进场,有什么麻烦的话也要刘建关照一下,他们给了刘建每天300元的保护费或者说是进场费,大约交了两个月的时间。但是冰冰卖淫的房间、避孕套都是他们自己准备的,望风也是铁钉帮她做。我还听我老公刘建讲过2017年有一个广西的女子也每天交200元或300元给他当做保护费。

2012年到某村卖淫时某村一带已存在一个由鸡头控制、管理卖淫女卖淫的市场。鸡头租下了这一带大部分的出租屋,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出租屋、避孕套,帮卖淫女看风,处理卖淫女与嫖客的纠纷等,卖淫女需向鸡头交纳保护费才能在某村卖淫。所有鸡头之间是有联系的,他们建有微信群,有警察扫黄、嫖客闹事等突发情况会在群里通知。有些鸡头不直接带卖淫女,他们会安排手下鸡头带卖淫女和看风,有些鸡头是直接带卖淫女和为卖淫女看风的,但是他们具体如何分工我不清楚。

我知道的鸡头有矮子,光头、光黑妹、芳芳、李陈、天兵、肚子、波仔、铁钉,他们大部分是湖南攸县人。李陈和芳芳是两夫妇,他们带了两个女孩子在做卖淫生意,芳芳自己也是卖淫的。矮子带着女朋友小燕、肚子带着女朋友兰仔、天兵带着女朋友敏仔、光头带着老婆光黑妹、铁钉带着女朋友冰冰、波仔带着老婆在某村卖淫。

杨某燕对铁钉(胡某)、光头(刘春)、李陈等被告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二、开设赌场事实

(一)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阳良胜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中四区2街27号一出租屋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肖某在该赌场内放数,为赌客提供资金支持,每次收取500元的报酬。赌场每次参赌人数均有10人以上,每人每把下注最低50元,每局抽水30至50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主要内容:肖某于2015年初来到某村,在某村三角屋附近的一个赌场负责抽水和放数。该赌场是狗古提供的,狗古也会在赌场放数。赌场使用纸牌玩“三公大吃小”,每把下注最低50元,上不封顶。每晚参赌的人有老刘、狗古、建建、肚子、矮子等二三十个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一晚上的输赢资金流水都有100000元左右。每晚赌完钱后狗古和肖某就会在赌场里面分钱。

2.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份左右,我想在某村通过狗古介绍开士多店,但一直没有开成,狗古就让我在他某村村三角屋旁边一出租屋的赌场放数。该出租屋是狗古租的,狗古一个星期大约组织两三次赌博,每次参赌人员都有十几人,多的时候有二十多人,都是某村的鸡头,我认识的有狗古、建建、老牛、尖古佬、色鬼、李某仔、天兵等人。赌具扑克牌是狗古提供的,玩法是三公大吃小,赌注最小50元,最大500元,每把牌抽水30元至50元不等。一般赌博时间为22时许至次日零时许。每天晚上抽水有1000多元,由狗古负责保管。赌场里有人输完钱后,狗古就会担保,叫我放数给输的人。每天打完牌后狗古就从抽水的钱里面拿500元给我,当做我借钱给别人的利息,剩下的钱狗古就和一些赌客吃饭宵夜花掉了。这个赌场大约持续了三个月时间。我获利约5000至6000元。

经肖某辨认,确认2015年狗古开设赌场的地点是某村中四区2街27号。

3.被告人阳良胜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大概在2015年5、6月份左右,肖某从湖南老家过来找我,说想开一家士多店。我当时安排肖某住在某村中四区二街27号出租屋内。之后,我在某村中四区二街27号出租屋内组织他人赌博,肖某每天拿5000至6000元左右在赌场放数。开赌后,每局抽水50元,抽到800元就截止,这些水钱有300元用于买扑克牌、水、烟和食品,剩下的500元给肖某作为放数的报酬。

(二)2016年4月底至10月,被告人刘旭青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其开设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招揽侯某凤、胡祥等人参赌,并从中营利。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侯某凤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和阿军、阿忠、阿祥几个老乡在老刘士多店三楼打麻将和纸牌,一般打十块钱一局。我们每玩一次老刘就收取我们80元的台费,并给我们每人一瓶红牛和矿泉水。如果老刘收取我们120元的台费,还会给我们每人一包烟。

2.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主要内容:老刘看狗古的赌场一晚抽水那么多,当狗古不在某村的时候,就在他的士多店内开一个赌场,也是玩“三公大吃小”。

3.被告人刘旭青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4月底至10月,我提供我的无牌士多店三楼给他人赌博,参赌人员都是自发来打“广东麻将”和“湖南跑胡子”纸牌,麻将和纸牌都是我提供的。赌博时间一般在14时至18时左右。每围台我每次抽取台费100元,我提供给他们每人一支水和每围台两包烟。麻将每局赌注5至10元,纸牌每局赌注1元为底,上限在15元左右,每局赌注桌面上的钱都有700元至800元左右,平均每位赌客输赢200至300元。参与赌博的有我和胖子、刚刚、尖古佬、阿祥、狗古及三四名卖淫女,其他的人我记不清楚了。我总共获利1000多元。

(三)2017年,被告人刘建、阳良胜、黄引南等人共同利用手机开设“广佛攸”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借助发抢红包数据,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博群每次参赌人员达50人以上,每人每把下注100元至2000元不等。被告人肖某明知被告人刘建等人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仍为被告人刘建提供微信号、资金、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并通过转账方式将赌博输赢款项转到其他账户。其中,2017年3月至6月期间,用于开设上述微信赌博群的微信号共提现1814241.65元,被告人肖某通过支付宝向刘建的妻子被告人杨某燕转账447580元、向被告人黄引南转账61100元等。被告人杨某燕明知被告人刘建、阳良胜、黄引南等人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赌博输赢款项结算,其中2017年3月至6月期间,杨某燕支付宝账户转账给阳良胜共计42672元、转账给黄引南共计18146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肖某主动退回其挪用的从刘建微信赌博群中提现的钱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①民警从被告人肖某处扣押了1台苹果手机、3张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顺德农商银行卡、2XX安银行卡、2张工商银行卡、1张民生银行卡、1张兴业银行卡、1张广发银行卡、1张浦发银行卡、1张国民旅游休闲卡、1张太阳全飞白金卡。②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肖某主动退回其挪用的从刘建微信赌博群中提现的钱共计人民币12000元,上述款项已扣押在案。③民警从被告人杨某燕处扣押了1台OP**牌R11PLUS手机、2本纸质笔记本、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

2)肖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主要内容:被告人肖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黄引南、“当爱已成往事”、“阿勇”、张勇、杨武、张某玉、嘉嘉、丁某刚、波崽gg、杨某燕的支付宝的记录。其中肖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杨某燕447580元、黄引南61100元、丁某72900元、张某玉39960元、丁某刚88480元、嘉嘉23818元、杨武55000元、张勇92900元、猎狗24000元。以上共计905738元。

被告人肖某对上述交易流水进行了签认;并确认其跟杨某燕的转账记录中,小额度的是其在刘建的微信赌博群里赌博产生的输赢、大额度的是刘建让其转到杨某燕支付宝上的钱,杨某燕的支付宝在刘建手上。

3)杨某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主要内容: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6月14日,杨某燕支付宝账户收到肖某转账447580元;向阳良胜转账42672元、向阳芳转账89042元、向黄引南转账18146元、向丁某转账9088元、向张勇转账47300元、向“成王败寇”转账47418元、向谭某良转账10788元、向杨坤转账25639元,共计290093元。

4)笔记本。主要内容:纸质笔记本记录了部分赌博盈余、分水数据。

5)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侦查机关经核查,2017年3月13日至6月14日期间,①刘建使用的微信号“aa0158158”微信钱包里提现共计1814241.65元。

②肖某使用其支付宝为刘建分流资金情况:分别转给杨某燕447580元、丁某72900元、张某玉39960元、黄引南61100元、丁某刚88480元、嘉嘉23818元、杨武55000元、张勇92900元、猎狗24000元;此外,肖某自己挪用12000元。以上共计917738元。

③杨某燕支付宝为刘建分流资金情况:分别转给阳良胜42672元、阳芳89042元、黄引南18146元、丁某9088元、张勇47300元、“成王败寇”47418元、谭某良10788元、杨坤25639元,共计290093元。

④黄引南支付宝收益情况:2017年3月至4月,收到肖某支付宝转账共61100元、收到杨某燕支付宝转账共18146元;2017年3月提现到农行卡49863元、4月提现到农行卡39376元。

6)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号列表。证实刘建、汤春伟等被告人、相关卖淫女共计101个微信用户ID、微信号的具体情况。

2.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的侯某凤的苹果6手机、OPPO牌R11PLUS手机、刘建的苹果6SPLUS手机、董某弘的魅族M2E手机、海信M20-T手机、肖某的苹果7PLUS手机、刘某芳的OPPO牌R11手机、黄引南的OPPO牌R9PlusmA手机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谭某良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从2017年3、4月开始参与手机微信群赌博。狗古、建建、肚子都建立了赌博群。我加入了建建、肚子的微信群参与“踩雷”赌博。建建负责财务,肚子在群里负责什么我不清楚。“踩雷”微信群的群主每次可以随便抢红包,“中雷”了可以不用赔给做庄的。

狗古、建建、肚子三个组建了一个“三公”赌博群,建建是财务,狗古和肚子在群里负责什么我不清楚。“三公”群主按照每把牌投注总金额的6%抽水。我输了就支付钱到建建老婆的微信上,我赢了建建就会通过他老婆的微信将钱转到我的微信上。我在微信赌博群里面玩三公和踩雷赢了10788元。

我还加入了建建的“1元碰胡”微信群,该群内有37人,都是我们的老乡。

谭某良对微信赌博群界面图,其个人微信主页图,“1块碰胡不要房费”赌博群成员表等进行了签认。

2)被告人刘某芳的供述。主要内容:“南海三公俱乐部”赌博群的群主是狗古,他自己做过该群的财务,建建和矮子也在该群做过财务和发包手,狗古每天给他们每人发1000元左右的工资。肚子和建建也分别建立了三公赌博群,具体群名我不记得了。

狗古、建建、肚子分别在微信里面建了微信红包群,在群内通过抢红包“踩雷”的方式赌博,中“雷”的人要给发红包的人支付红包的总金额,参与赌博的人都是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微信群主是只抢不发的,即使踩到雷也不用付款给发红包的人。我参与过“踩雷”赌博,群主一天可以赚2000元左右。

刘某芳对其微信界面图进行了签认。

3)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上半年开始,狗古、肚子、建建分别建立了微信群玩“踩雷”赌博,他们三个作为群主,享有抽水福利,即只抢不发,如果踩到“雷”也不用支付红包给发红包的人。

2017年2月开始,狗古、肚子、建建合伙一起搞了一个赌“三公”的微信群,狗古、肚子是老板,建建是财务,还请了一个发牌手。我有参与微信群的“踩雷”赌博和“三公”赌博。我还将我的微信和支付宝提供给狗古、肚子用于转账。肖某也在建建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内参与赌博,并提供本钱给建建让他做庄。

丁某对杨某燕支付宝转账给其的三笔流水及肖某支付宝转账给其的9笔流水进行了辨认、确认,并确认了其本人使用的微信账号。

4)被告人刘建的供述与辩解、签认材料。主要内容:从2017年3月份左右开始,我利用手机开设了一个微信赌博群,名字叫“广佛攸三公俱乐部”。“广佛攸三公俱乐部”赌博群的股东有我和华哥、丽仔。一开始我和华哥各占50%,一段时间后我的客源较少,华哥有意见,我们就约定按财务机器人统计的数据来分红,各自抽取自己客源的3%的下注利润。丽仔和华哥是同一股,他们之间具体分红比例我不清楚。群内有七八十人一起赌“三公”,每人每局押注在100元至2000元不等,每天下注金额有七八万元左右。该群共运作了40天左右,每天抽水2000元至5000元左右,共抽水获利十几万元左右,我分得二三万元的抽水钱。抽水的钱是由丽仔分配的。

当时我拿了肖某的微信号开该赌博群,后我把群主微信名字改成“建建”。赌客在赌博群赌博的输赢全部进入了肖某的微信号,我把这些钱转到该微信捆绑的肖某的银行卡上,然后让肖某通过他的支付宝将银行卡里的钱转到杨某燕的支付宝或者其他人的支付宝及微信上,然后我再用杨某燕的支付宝赔付给赢钱的赌客。

刘建对其与肖某、谭某良的转账记录、笔记本记录进行了签认,并确认杨某燕尾号为9914的农行卡由其使用。

5)被告人黄引南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于2017年初开始在“一元碰胡”微信群内进行赌博。我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昵称叫“阿杜”,另一个昵称是“醉卧女床”。我的支付宝帐号是1837334****。

2017年3月份,肖某需要用现金,但他的银行卡又不在身上,于是他就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到我支付宝上,然后我再通过银行卡把钱取出来给他。他具体用这笔钱来干什么我不清楚。杨某燕支付宝转给我的钱都是由刘建操作的,那是刘建打牌输给我的钱。

黄引南对微信赌博群界面图,微信主页界面图,其与肖某、杨某燕的转账记录截图进行了签认,确认2017年3月18日至23日,肖某5次转账共计36100元给其。

6)被告人阳良胜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神舟号三公赌博群”大概是2016年左右创建的,后来我成为该赌博群的四个股东之一。色鬼、尖古佬等人都在该群参与过赌博。有段时间我没有时间统计账目,就让建建帮我管理,我把他拉进了一个结算群。建建大概帮我管理和统计账目的时间为5天左右。

建建看我开设的赌博群挣钱了,就跟我说他也想开一个三公赌博群,并向我借5000元,我没有借给他。后来建建和肚子等人就开了“广佛攸三公”赌博群。该群的股东共有建建、肚子、刘其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具体分红我不知道。该群每局按所有参赌人员投注总金额的4%进行抽水。

7)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份左右,我开始在阳良胜开设的微信赌博群赌钱,群里通常有几十人在赌博。刘建在该赌博群负责过一段时间财务和发包手,狗古给刘建发工资。后来刘建发现这个很赚钱,就想自己建立微信赌博群。

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刘建打电话给我说,阳良胜开设微信红包赌博群赚到钱,他自己也想搞一个微信红包赌博群,还叫我入股。我拒绝了。刘建就问我有没有微信号给他用,我就把我的微信号(a0158158)给他用于开设赌场。该微信号捆绑了我的三张银行卡,一张顺德农商银行(6223226026324912)、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1108441037272、6228480099930828571)。

刘建开的微信红包赌博群,名字叫“广佛攸”,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博,每次下注100至2000元,按照参赌人员下注金额的总数先抽水,后剩下的就赔付,但具体抽多少我不清楚。他召集了50多人一起赌钱,最多的时候群里有70到80人,我也有在群里赌过。刘建刚建群的时候资金不够,找我要了两次钱,一次5000元,是通过我的微信(a451006827)转账到刘建使用的微信(a0158158)上;一次10000元,是用我的支付宝转账到刘建老婆杨某燕的支付宝上。a0158158微信绑定的三张卡都在我身上,刘建从微信钱包提现后,会让我将卡里的钱通过支付宝转给杨某燕及肚子的支付宝或者他指定的其他账号上;他也会让我通过我的a451006827微信将钱转到他自己的wxid-by327x0romqs21微信上。我有时也会挪用卡里的钱用来还信用卡,我共挪用过12000元,该部分钱我已上交给公安机关。每天刘建的微信赌博群赢了钱就会给我300元左右,作为我帮他的酬劳。肚子也是刘建微信赌博群的股东,但我不清楚他们各占多少股份。

肖某对被告人阳良胜(狗古)、黄引南(肚子)、刘建等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8)被告人杨某燕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参与过狗古开设的微信“三公踩雷”抢红包群,是别人拉我进群赌博的,时间是在2016年年底左右。该赌博群是由群内的人发出一个红包,并设置一个数字作为“雷”,谁抢到红包金额尾数的数字与“雷”相同就是“踩雷”,如果“踩雷”就要给发红包的人支付他发出红包的金额。但是群主“踩雷”是不用支付红包给对方的。一般最少有50人左右参与赌博,玩一局也就十几秒的时间,我在这个群里输了大约300元。我丈夫刘建在该赌博群里是帮狗古做财务,每天有1000元的工钱。具体是刘建拿着两台手机分别在两个微信上操作,一台手机的微信号是用来拉人进群,组建赌博群;另一台手机是用来发放赌博输赢的资金,也就是用来发红包的。

刘建看见狗古开设赌博微信群赚了钱,在2017年1月初,他自己也开了赌博微信群,但是赌博群经常被封号,所以他经常换号和换微信群,微信群里面基本有50人左右参与赌博。刘建开设的赌博微信群的玩法是“三公大吃小”,每个人下注100元起步,具体多少钱封顶我不清楚。“抽水”的形式是在赌博群里设置一个“抽水”软件,按照每局的投注额进行“抽水”,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刘建用我之前的手机1868925****的微信号(bucunzai225632)。刘建开设的赌博微信群捆绑了我的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该卡遗失了,我不记得账号),另一个是账号为622848146510579991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我的支付宝账号是1868925****。在2017年3月至5月,我支付宝上的多笔大面额现金转账交易记录都是刘建开设手机赌博微信群里面的盈利分成,是刘建拿着我的手机操作的。

刘建开设手机赌博微信群时间是从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左右。参与的股东有刘建、狗古、肚子和杨坤,张勇和“成王败寇”是不是股东我不清楚。狗古是大股东,刘建还负责群里面的财务工作。股东之间按入股比例分钱。具体的收益刘建有用账本记账。我知道刘建有两本账本,该两本账本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四)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阳良胜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店710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平均每周赌博3次,每次赌博时间从当晚22时许至次日凌晨,每次参赌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二三十人,每人每把下注至少100元,每把抽水100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龙(某酒店保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9时许,服务员通知我说710房间有很多人进去,情况异常,我就过去查看,看到七八名男女坐着聊天,他们说准备打麻将,我见没什么异常就离开了。过了半个小时,服务员跟我说房里又来了很多人,我进去看到共有约30人围着麻将桌玩扑克牌,我骗他们说有便衣警察过来检查,他们大部分人就离开了,最后只剩下三四个人,其中一名胖胖的男子还反复问我是不是真的有警察检查。跟我聊天的男子之前也经常到我们棋牌室玩,每次都是他负责结账的。

黄某龙辨认出被告人阳良胜是负责结账的人。

2.证人罗某青(某酒店棋牌室服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4月初至6月底,有一大帮人聚集在某酒店棋牌室赌博,大部分在710房,有时也在其他房间。他们一周大概来三次,一般从22时赌至次日凌晨7时左右。都是一位自称“阳先生”的人打电话过来订房,房费也是阳先生结算的。参赌人员20至30人左右,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次都是阳先生第一个来到我们某酒店,并直接买扑克牌,有时阳先生也自带扑克。我每次进去房间服务都发现他们一大帮人围着棋牌桌在赌,棋牌桌上都是一百元的大钞票,有好几万,我也有看到他们用手机支付。

罗某青辨认出阳良胜就是经常打电话预定房间及结算房费的男子,并辨认出在某酒店参赌的人员有符某良、胡祥、侯某辉、谭某良、刘建、刘某芳。

3.证人董某业(某酒店原棋牌室服务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3月底至6月底期间,经常有一个自称阳先生的人打电话预定房间或者亲自来我们酒店开房娱乐,他到之后,就陆续有一帮人也来酒店710房间进行赌博。

2017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我端着茶水进去710房,看到里面有二十几个人围着麻将桌在赌三公。我出去之后就拨打棋牌室主管黄某龙的电话,跟他说了710房的情况,黄某龙说要想办法赶他们走,后来黄某龙怎么跟他们说的我不清楚。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那帮人就陆续离开了,最后走的是阳先生,他在收银台付了当晚的房费。阳先生平时除了开710房间,偶尔也开其他房间进行赌博。他们这帮人一周来酒店赌三公三到四次左右,时间从21时到次日7时左右,人数少则十五六人,多则二十人以上。我当班的时候每次都是由阳先生结算的房费,扑克也是他买的,但有时他也自带,他每次都是第一个到我们酒店。

董某业辨认出阳良胜就是开房、结算房费的男子,并辨认出在某酒店参赌的人员有侯某凤、胡祥、侯某辉、刘建、李某仔、符某良、谭某良。

4.被告人侯某凤的供述及签认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3月底至6月底期间,狗古组织很多人在某酒店710房间开设赌场赌博。该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参赌,一般每注至少下注100元,没有上限,每局桌上的钱都有3000到5000元。狗古负责抽水,每次抽水500到700元,水钱也是放在狗古那里。参赌的人一部分是在某村组织卖淫的老乡,有狗古、建建、色鬼、尖古老、阿祥、刚刚等,另外一部分人是狗古的朋友。每次参赌人数少则十二三个,多则二十多个。我有去过两次该赌场,每局都下注200到300元,共输了8000元。其他参赌人员的输赢在20000至30000左右。赌博工具是狗古从某酒店购买的,房间是狗古开的,也由他付房费。

侯某凤对某酒店赌博的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

5.被告人谭某良的供述及签认材料。主要内容:我从2017年5月开始到某酒店赌场赌博,共去了五次左右。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局至少下注100元,没有上限。我每局赌注200至300元,其他人100至1200元不等。在该赌场赌博的大多数是我们在某村的老乡。参赌的人都是狗古召集过去的,棋牌室的房间也是狗古开的。赌场由狗古负责抽水,每把抽水100元,抽到的水钱放在狗古那里。每天约有15人在该赌场赌博。

谭某良对某酒店赌博的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

6.被告人符某良的供述及签认材料。主要内容:某酒店的赌场从2017年3月份就开始了,一般从晚上10点开到次日3点,有时也会开到天亮。我从2017年3、4月份开始在该赌场参赌,共去过三四次。我们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参赌,我通常带1000多元去参赌,每盘下注100到500元,参赌人员我认识芳芳、阿祥、尖古佬、建建、李某仔、黑妹、庞康莲。赌场一般有10至20人参赌,除了某村从事卖淫的人员外,还有不少外来人。每局下注100到20000元不等。赌场内有抽水,但我不知道每把抽水多少钱,也不知道谁负责抽水。

符某良对某酒店赌博的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

7.被告人刘某芳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共去某酒店参与赌博两次,都是在710房,参赌人员大部分是某村的鸡头和卖淫女,有狗古、建建、阿祥、胖子、黑妹、刚刚等人。以“三公赌大小”的方式赌博,每次下注100至200元,一名男子专门负责发牌坐庄和抽水,每把抽水100元。

8.被告人阳良胜的供述、辩解及签认材料。主要内容:2017年4月至6月期间,我多次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酒店棋牌室710房内赌博,但我没有开设赌场。参赌的有刘建、色鬼、黑妹、尖古佬、阿祥、刚刚、李某仔等人,还有一些说不出名字的老乡及刘奇乐的朋友。我们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每局赌注最少是100元,最多是2000元,每局赌注桌面上的钱都有3000元至5000元左右。没有人坐庄,轮流派牌。有抽水,抽水的钱就是参赌人员拿钱出来,每次加起来500至700元不等,放在桌面上作为开房、饮料、香烟的费用开支。房是我订的,房费也是我用抽水的钱支付的。有时我会用抽水的钱请参赌人员吃宵夜。我没有获利,抽水钱都吃喝用完了。饮料和香烟是色鬼在外面买的。一般一周三次左右,每次都在22时后去,玩三四个小时,有时候是通宵。

阳良胜对某酒店赌博的视频截图进行了签认。

三、聚众斗殴事实

(一)2010年11月20日21时许,某红(另案处理)为争夺一名卖淫女与阳良胜、绰号“百万”的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协商不成,找到李某林、钟某星、刘某易(均另案处理)等多名四川籍男子携带砍刀棍棒前往某村寻仇打架,被告人刘建及许某华(均另案处理)等多名湖南籍男子获悉后即准备砍刀、铁管等候,后双方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中四街河涌边持械互殴,导致许某华、汤某军、苏某敏、王某德、粟某桂、某喜、杨某武受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敏、某喜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杨某武、王某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许某华、汤某军和粟某桂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粟某桂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20时许,我跟几个老乡在士多店玩,听他们议论说有人收保护费。过了几分钟,来了二十几个人手持大刀冲向我们,见人就砍。我见状赶紧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砍伤左手指。

2.被害人汤某军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19时许,“川娃”(李某林)带着几个人来到某村中四一街,对我们说“等一下有你们好看的”。我们估计川娃他们肯定会过来闹事,于是我和“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等人准备了钢管和砍刀。21时许,阿红、“胖子”、川娃三个人走在前面,后面跟着三四十名男子,他们拿着长砍刀冲过来某村中四一街。当时我、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等十多名攸县老乡在那里,他们对着我们就砍,我用关公刀挡了一下,但我的刀被砍断了,接着一名男子追着我砍,我的手臂被他砍中了。后来我就跑去医院包扎,并在医院看到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等人都受伤了。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他们和我一样,也是在某村中四一街附近带小妹卖淫的。川娃他们要收我们的保护费,我们不给,所以他们就来砍我们。

3.被害人王某德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1日20时左右,我在某村中四村老乡家,听到老乡说外面涌边有人打架,就走出去看。我看到二十多个人持长砍刀在砍我老乡,我老乡被砍后就跑了。我见他们跑也跟着跑,对方的人追上来把我也砍了。我的头部被砍了两刀,背部被刀背打了几下。

4.被害人苏某敏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在某村大基中一街烧烤档处,我被阿红、春娃等人带来的约三十名男子砍伤。对方找我们湖南攸县带卖淫女卖淫的老乡收保护费,我们没有给,他们就拿着大砍刀来砍我们。阿红也是我们湖南老乡,但他经常跟春娃等一帮四川人玩。

5.被害人某喜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们这边都是在某村大基带卖淫女的攸县老乡,对方是某红和春儿为首的湖南籍与四川籍无业小混混。时间还没到,他们就过来找我们收保护费,我们联合起来不给。2010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某红和春儿带着二十多名男青年手持大砍刀,看见我们攸县男子就追着砍。在中一街华远网吧门前的小路上,某红带着几名男子持刀砍我,我拿着一根铁水管跟他们对打,最后我被他们砍伤了右手部、左腿部和腰部。

6.被害人杨某武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和一些攸县老乡在某村大基带小妹卖淫。2010年11月20日,春娃、阿红找我们收保护费,我们不愿意交,可能得罪了春娃和阿红,但是当时他们没有说什么就走了。过了约半个小时,我在小巷子里,突然听到外面的大基上很吵,就走出来看,见到阿红拿着一把长约2米的大砍刀,领着二十几名男子,对着那些带小妹的攸县老乡一顿乱砍。我见状马上跑回巷子里,但左肋部还是被三四名男子不知道用什么工具打了一下。

7.被害人许某华的陈述。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21时许,我在桂城东二接到老乡刘建的电话,他说春娃和某红他们来收保护费,但是他没给,春娃他们好像不高兴,可能要打架,叫我快点回去。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春娃,问他是怎么回事,春娃说我不给他面子,然后就把电话挂了,他挂电话的时候我听到他对他的手下说准备家伙。我就马上打电话给刘建,叫他准备好家伙。之后我立即开车赶回某村,到河涌边时看到他们已经在打架了。我在一间士多店门口把车停好后就顺手拿了一根水管,这时我看见我的四个老乡已经受伤睡在地上,还有三个人站在那里。春娃和某红以及他们的马仔二十几个人,每个人手上都拿着一把长约1.7米的刀。他们以为我是来打架的,其中一人就拿刀向我砍来,将我的右手食指划伤。这时春娃过来对我说“阿华,你这么不给面子,还带人来砍我”,然后他就带着人走了。

8.证人李某林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19时许,爱华和百万在中四街街口殴打一名在他们手下卖淫的小妹,原因是该小妹和阿红好上了,准备不跟百万做生意了。我和阿红就阻止他们打小妹,双方吵了起来。20时许,对方不知道谁打电话给阿红,说要教训我们。后来阿红准备了三把砍刀和一根钢管,我们又叫来了胖子和二娃,并让他们带了一批砍刀和钢管。之后阿红还打电话叫了十多个男子过来。我们的人就在中四街的一条巷子里面等爱华他们过来寻仇。21时许,爱华、百万带着十多个人拿着砍刀过来,百万经过巷子时发现了我们,就丢玻璃瓶进来,我们的人就拿着砍刀和钢管冲出去砍他们。双方在河边街附近互砍,爱华用他手上的砍刀砍我,我也抓着砍刀追他,但没有砍到他。

9.证人刘某易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18时许,“狗婆子”打电话给我说湖南攸县的人想跟我表弟某红打架。我打电话给某红,叫他别去打架,但他不听我的。20时许,我回到某村中四一街大基附近时,看见爱华他们十多个攸县老乡各持刀棍在那里,就去找某红。路上撞见某红、川娃带着三十多名男子,他们手中都拿着钢管刀。我见劝不了他们,就开摩托车走了。后来在某村华远网吧门口约一百米处,我看见某红他们冲向那些攸县的人,并用刀追砍他们,对方也用刀棍抵挡。我怕被砍到就离开了现场。

双方打架的原因是因为某红抢了湖南攸县老乡的一个小妹(卖淫女),后来双方谈判,没有谈妥,结果就打起来了。

10.证人罗某和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20时许,我在中四区河边理发店玩,突然听到有人喊打架了,我就看过去,看见有几十人在打架。其中一方是爱华等我们湖南攸县的老乡,他们手里拿着长约80公分的砍刀以及长约100公分的铁管;另外一方的人都拿着长1米多的用水管焊接的砍刀,我认得其中两个人,光头和阿红,他们是湖南衡阳的。双方打了一会儿就停了跑了,只有一个攸县老乡受伤趴在地上动不了。

11.证人周某荣的证言。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0日20时30分至21时许,我在某村中四区一间士多店内看电视,突然看到外面有二十多名男子拿着长约2米的砍刀追打七八个湖南攸县的老乡。他们从士多店门口经过,往某村市场方向去。我留在士多店里看,不敢上前,他们打了约几分钟就散开走了。攸县这边有明仔、偏头等人,他们拿着长约1米的水管或长约30公分的水果刀。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1年的时候,某红因为和狗古的马仔“百万”手下的一名卖淫女谈感情。“百万”就找狗古出面和某红谈判,要求某红给一份买断的钱,否则就不能将这个卖淫女带走。某红自持认识“四川帮”的人,不愿意给这笔钱,就找了当时的老大“春娃”(李某林)出面。双方互相摆场、谈判了几次后,有一天终于在中四村河堤那边互持大砍刀打了起来。那次是狗古聚集的人手,参与的有“百万”、建建、“保长”(王某德)、“爱华”(许某华)、“一华”、“二华”、某喜等湖南人,而且在打完架之后,狗古指挥大家串供说是“四川帮”来收保护费而逃避了打击。四川这边有春娃、“巧娃”、“胖子”等人。打完架后,狗古还带代表和春娃谈判,要求赔钱,后来没多久春娃就被抓了。从此狗古他们在某村一带就再也没有对手了。当时狗古、老刘他们还要求某村所有的卖淫女为这事捐钱,每个卖淫女为了在某村继续卖淫,就都给了。

1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有一次,“百万”下面的卖淫女被四川帮的一个靓仔带走了,狗古就带着人向四川帮要人,四川帮不同意,期间谈判了几次,最后没有谈拢湖南帮和四川帮发生了火拼。湖南帮带头的是狗古、老刘、建建等人,团伙其他成员都参与了,四川帮是春娃等人。结果湖南帮几个人受伤住院了,他们就要求每个卖淫女交600元保护费作为住院的人的医药费。

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村中四村河涌边巷道及现场的具体情况。

15.法医损伤检验证明。证实汤某军、许某华、粟某桂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武、王某德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某喜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苏某敏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致残等级属六级。

17.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林、刘某易、钟某星因该案已被本院判刑。

1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期间,狗古手下的马仔与一名卖淫女产生感情,后这名马仔找狗古一次性买断卖淫女,卖淫女不同意出这笔钱,就找了当时某村老大春娃出面解决问题。春娃和狗古经过几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双方互相聚集很多人摆场,在某村河堤边互持大砍刀打了起来。双方当时打得很严重。春娃把狗古手下的小弟打伤至住院了。

19.被告人刘建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0年11月21日笔录)2010年11月20日20时许,某村的攸县老乡说川娃他们收不到保护费,发火了,等一下可能过来闹事,让我们做好准备。我、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赖子等人准备了钢管和砍刀。21时许,阿红、川娃两个人走在前面,后面跟着三十多名男子,他们拿着长砍刀在某村中四一街,追着我、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赖子等十多名攸县老乡砍。我当时不敢抵抗就跑掉了。后来我在医院看到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赖子等人都受伤了。明仔、爱华他们和我一样,也是在某村中四一街附近带小妹卖淫的。

2018年5月7日笔录)2010年,春娃一伙几十个人和我们这边的明仔(苏某敏)、爱华(许某华)等人进行过打斗。春娃那边的人拿了铁棍和长刀,明仔、爱华他们拿了钢管。当时我去了打架现场,但没有打人,只是拿着一根钢管站在我的士多店门口。打架时狗古不在场。打架之前是在我店里商量的,大概内容是春娃他们可能要来报复我们,我们攸县老乡是要对抗还是妥协,最后他们商量的结果我不清楚。商量的时候有狗古,当时他说打架他就不去了。打架之后的医疗费和其他一些费用都是我们攸县老乡一起出钱的。当时我没有出钱。具体谁出了钱,出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二)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引南的女朋友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公寓门口保安亭被几名陌生男子言语调戏,黄引南与对方争斗,后纠集多名男子手持刀棍前往保安亭欲行报复,因对方已逃离,没有得逞。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莫某卓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8月的某一天13时许,我正在某村公寓楼门口的保安室上班。公寓楼的一个住户胖子下来说他昨晚在小区门口和别人打架时手表的表带被打掉了,问搞卫生的人员有无在门口附近发现他的手表表带。我问他为何和别人打架,他说因为他女朋友在小区门口被几名陌生男子骚扰,对方有几个人,他又喝了酒,所以打不过对方。后来他自己在门口找了一下没找到就走了。当天凌晨一时许,我在公寓楼的家里听到小区门口很嘈杂,有争吵和打斗的声音,但我没有出来看。第二天听说是胖子带人跟那天骚扰他女朋友的人打架了。

莫某卓辨认出被告人黄引南就是其所称的“胖子”。

2.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0月,肚子的女朋友在中四小区被“湖南强”的小弟调戏,后双方发生打斗,肚子通过微信群叫了建建、天兵、大宝等人过去帮忙,后来建建等人还在中四小区门口开了两枪。这件事某村的人都知道。

3.证人某强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听中四公寓保安胡某兴和莫某卓等人说,公寓住户胖子的女朋友在公寓小区门口被坐在保安亭聊天的人言语调戏,胖子就跟调戏他女朋友的人打架,后来打不过就叫了十几个人拿着刀棍过来,但之前跟他打架的人已经不在保安亭了,后来那伙人就散了。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0月左右,肚子和“兰仔”还有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在中四公寓小区门口与以“湖南强”为首的保安等人发生斗殴,起因是“兰仔”被保安调戏。因保安人多打不过,肚子就打电话叫了天兵、建建、细波仔以及建建手下几个年轻仔过去帮忙,他们手上拿有钢管和砍刀(具体是谁拿的我没有看清),当晚打得很凶,建建也有受伤。当时建建还带了一把枪,并在中四公寓小区门口开了两枪,但没有打到人,目的是吓唬对方。后来我不认识的那名男子开车把保安亭出口栏杆撞坏了。

5.被告人刘春的供述。主要内容:黄引南带着一名卖淫女回家时,被小区门口的保安拦住,保安调戏了该卖淫女,黄引南为该卖淫女出头,被保安打了,接着黄引南叫了张某玉、刘建、丁某等人到场,还带了一把枪和刀,期间刘建拿枪朝天上开了一枪,现场打成怎样我不清楚,后来也不知道是谁报了警。

6.被告人蔡某容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0月左右,因“兰仔”在小区门口被保安调戏,肚子、“大宝”与保安发生纠纷,保安人多打不过,肚子就打电话叫了天兵、建建、细波仔以及建建手下的几个年轻仔过去帮忙,当晚建建还带了一把枪,并开了2枪,不过应该没有打到人。当晚打得很凶,建建还受伤了。

7.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春节左右的时候,肚子和他女朋友回某村小区时,肚子的女朋友被保安调戏了,肚子就打电话叫了刘建、李陈、光头等人过去帮忙打架,对方保安也有很多人而且拿着刀。当时肚子没有叫我去,但我住在附近,看见刘建等人从小区里面被保安追出来。听刘建说这件事过了没几天,肚子又叫了刘建和大宝到某村小区帮他搬家,期间刘建又和保安发生争执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刘建听到了枪响就跑了。

8.被告人刘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的一天晚上,肚子和他女朋友、大宝回去住处时,因为保安调戏肚子的女朋友,肚子、大宝与保安打架,但对方人多打不过,肚子就打电话叫了建建、天兵、细波仔、猎狗等人过去帮忙打保安,建建还带了把枪过去,开了两枪。我当时不在现场,是听老乡说的,很多人都知道这事。

9.被告人董某弘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听说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肚子带的卖淫女在某村小区被保安调戏,肚子还被打了,后来肚子打电话叫人,天兵、建建、波仔等人带了枪、砍刀、铁棍过去,当时还开了枪。

四、寻衅滋事事实

(一)2016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与黄某乐途经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河边时,见到一名女子在该处站街招嫖,被害人黄某广看了该女子一眼后与黄某杰、黄某乐聊天继续前行。被告人汤春伟与另外一名男子突然冲出,持刀砍向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致被害人黄某广的手部、头部、腿部被砍伤,被害人黄某杰的手指被砍断。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广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3月18日1时许,我和黄某杰及几个朋友步行途经某村附近时,我看了一眼站在那里的一名站街女(卖淫女)。过了一会,一名男子走过来大声对我们说“你们想怎么样,是不是想搞事”,我们没理他继续往前走。刚走不远就有两名男子拿着长约1米的大砍刀向我们跑过来,我们就四散逃跑。后来那两名男子追上我并用刀砍我,我用手去挡,并和那两名男子打了起来,黄某杰见状就跑回来帮忙。我的左手、大腿、头部都被砍伤了,黄某杰的手指被砍断了。砍我们的人是某村的鸡头,因为某村那里的站街女都是有鸡头带着和保护的。他们大概二三十岁,中等身材,讲普通话,如果给照片我可以辨认出来。

黄某广辨认出被告人汤春伟就是砍伤其和黄某杰的其中一名男子。

2.被害人黄某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3月18日1时许,我和黄某广及几个朋友在某村吃完宵夜后步行途经某村附近时,黄某广看了一眼站在那里的一名站街女(卖淫女)。不一会,一名说普通话的男子走过来对我们说“你们是不是想搞事”,我们没理他。刚走不远就有两名男子(其中一个就是刚才跟我们说话的男子)拿着长约1米的大砍刀向我们跑过来,我们就四散逃跑。后来那两名男子追上黄某广并用刀砍他,我见状就跑回去帮忙,并和那两名男子打起来。后来我拉着黄某广跑到朝安路,他们才没有再追砍我们。之后我们报了警并去中医院治疗。我的右手无名指被砍断,中指也被砍伤;黄某广的手部、头部、腿部都受伤了。砍我们的人是某村的鸡头,因为某村那里的站街女都是有鸡头带着和管理的。他们大概二三十岁,中等身材,如果给照片我可以辨认出来。

黄某杰辨认出被告人汤春伟就是砍伤其和黄某广的其中一名男子。

3.证人黄某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3月18日1时许,我和朋友黄某杰、黄某广途经某村时见到一名卖淫女站在那里招嫖,黄某广就看了一眼那名卖淫女。之后没走几步,有一名男子走过来问我们是不是想搞事,我们没有理会,那男子就走了。过了不久,刚才那名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拿着刀向我们跑来,我们见状就分散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我回头看到黄某广、黄某杰和那两名男子打了起来,那两名男子不断用刀砍他们。后来黄某杰他们往朝安路方向跑,那两名男子就没有再追了。我看到黄某杰手上流了很多血,黄某广手部、腿部、头部都有流血。砍人的肯定是某村的鸡头,因为某村的卖淫女都是由鸡头带着的,有什么事鸡头会处理。而我们聊天的声音比较大,他们可能认为我们在搞事。

黄某乐辨认出被告人汤春伟就是砍伤黄某广和黄某杰的男子之一。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某村河边路段及现场的具体情况。

5.佛山市中医院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受伤的情况。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杰右手受伤,其损伤符合锐性暴力所致,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广左手第二、第三、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左食指指伸肌腱及固有伸肌腱断裂,左中、环指指伸肌腱断裂,左手第二、三、四指骨间背侧肌断裂;头面部、左手、左大腿多处创口,右颧部有挫伤;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二)2017年3月17日凌晨零时许,陈某彬、周某辉1、刘某平到佛山市禅城区某村准备嫖娼,期间陈某彬与一名卖淫女子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等人即持砍刀和钢管冲出,对陈某彬、周某辉1实施殴打,致陈某彬、周某辉1不同程度受伤。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彬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3月份,我和周某辉1、刘某平三人去某村打算找卖淫女嫖娼。后来在某村,我跟一个站街卖淫女吵了几句,卖淫女骂了我,我对那名卖淫女说“你怎么骂人啊”,在巷子里面看风的四五名男子中有人就对我说“骂你又怎么样,我还要打你呢”。他们说完就开始用拳脚殴打我和周某辉1。接着又有几名男子拿着钢管或砍刀从别的地方过来一起殴打我们。我被钢管打中了小腿和脸部,周某辉1被砍刀砍中了。后来我大喊说我是过来找螺丝的,他们才停止殴打并走了。这时有一名男子从不远处过来,对我说他是螺丝的弟弟,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打电话给螺丝。我就用我手机打过去,是螺丝听的电话,我说我是大飞,来某村玩被你的兄弟打了。螺丝就说他在广西,改天帮我找出殴打我的人。后来我、周某辉1、刘某平就离开了某村,过了约20分钟,我和周某辉1又一起回到刚被打的地方找那些殴打我们的人,刚好看到有两名男子在那里。周某辉1认出其中一名男子有份殴打他,于是我们就上前把他抓走,后来该名男子坠楼死了,我们也被判刑。

陈某彬辨认出被告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是打他和周某辉1的人。

2.被害人周某辉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我和陈某彬、刘某平去某村嫖娼,陈某彬说他认识一个叫螺丝的鸡头,可以先找螺丝,但他没有螺丝的电话。后来我们来到巷子内,看到一名卖淫女站在那里招嫖,陈某彬就上前问那名卖淫女螺丝的电话是多少,该卖淫女就骂陈某彬神经病,陈某彬就说你为何骂人。这时旁边在巷子里面为卖淫女看风的几名男子冲上来,其中一名对陈某彬说“骂你又怎么样,我还要打你呢”。接着他们就冲上来对陈某彬拳打脚踢。我见状就上前劝架,用手去拉开那些鸡头,结果他们也对我拳打脚踢。我和陈某彬挣扎了一会,又有五六名男子从不远处冲过来,他们手中都拿着砍刀和钢管。我和陈某彬马上被他们打倒在地上。陈某彬不停地说我们是来玩的,来找螺丝的,那些鸡头才停止殴打并走了。这时有一名男子过来说他是螺丝的弟弟,还打通电话让陈某彬跟螺丝通话。后来我们三人离开了某村。过了约20分钟,我和陈某彬气不过,就一起回到被打的地方找那些殴打我们的人,刚好看到两名男子,我认出其中一名男子有份殴打我,于是我们就上前抓住他,并把他带离某村,之后该男子坠楼死了。我的左膝盖、后背被钢管打中,左腿大腿处被砍伤。

周某辉1辨认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是打他和陈某彬的人。

3.证人刘某平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周某辉1、陈某彬去某村打算找卖淫女嫖娼。我们打算先找螺丝,陈某彬就问一个卖淫女是否认识鸡头螺丝,那个卖淫女就骂陈某彬神经病,陈某彬就对那名女子说你怎么骂人了。在巷子里为卖淫女看风的几名男子中有人就对陈某彬说“骂你又怎么样,我还要打你呢”。说完巷子里面看风的四五个人就开始用拳脚殴打陈某彬,周某辉1就上前帮忙拉开那些人,但对方人多,把周某辉1也一起打了。我看到这样就不敢靠近了,只好站在一边不敢动。这时又有几名男子从不远处跑来一起殴打陈某彬和周某辉1,他们手中都拿着砍刀和钢管。后来我们大喊说我们是过来玩,找螺丝的。他们才停止殴打并走了。这时有一名男子从不远处过来,对我们说他是螺丝的弟弟,陈某彬说他认识螺丝,那男子让陈某彬打电话给螺丝。后来我们三人离开了某村,到了朝安路,周某辉1和陈某彬对被打的事情很气愤,要回某村村找那些殴打他们的人。过了一会,他们就带着一名年轻男子来到朝安路那里,说该男子就是其中一个殴打他们的人。后来我们去了丽晶街那边,并发生了该男子坠楼死亡的事。殴打陈某彬和周某辉1的肯定是鸡头。我看到陈某彬嘴角流血,周某辉1大腿流血,具体伤势不清楚。

4.证人邓某林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3月份一天晚上11时许,我在某村二街26号士多店和我姐夫李某1的弟弟李某等人打牌,突然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就跑出去看。我看到少爷、刚刚、阿忠、阿军、广西佬、阿祥在殴打一名陌生男子,另外两名男子在拉架。接着少爷又叫了三个人提着刀过来帮忙。该三个人过来时已经打完,所以他们在一边示威。凌晨1点,我路过时代云图公厕对面时,看到被打方其中两名男子勒着一个陌生男子的脖子站在那里。到了天亮我就听某村的湖南人说昨晚在丽晶市场死了一个人。后我姐夫李某1打电话跟我说,那晚在某村被打的男子叫大飞,是过来玩的,被殴打后不服气,回来寻仇,随便抓走一个人,后来那个人被大飞等人逼着跳楼了。

邓某林辨认出陈某彬就是被殴打的人,并对被告人刘成(少爷)、侯某辉(刚刚)、彭某忠(阿忠)、滕某军(阿军)、黄某盆(广西佬)、胡祥(阿祥)进行了辨认、确认。

5.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的一个叫“大飞”的朋友到某村找我,由于说话比较“串”得罪了老刘的儿子少爷,少爷就带着天兵等人将大飞他们三个人殴打了。由于当时大飞一边被打一边喊是我的朋友,于是我弟弟听到就过去劝阻他们,并将我的电话给了大飞,大飞当时打了电话给我,我告诉他等我回来再给你个交代。但后来大飞又返回某村,想打回少爷、天兵他们,结果认错了人,还把人逼得跳楼死了。

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我在邓某某的士多店里打牌时听到外面有人打架斗殴,就走出去看。我看到少爷、阿忠、阿祥、刚刚、阿军、阿明他们湖南帮的人在打一名陌生的男子。接着另一名男子就走上前去,结果也被他们几个湖南人给打了,还有一名陌生男子看他们湖南人多,没有上前。期间,少爷打电话叫人过来,大概几分钟后,少爷叫的人拿着钢管和砍刀跑了过来帮忙,不一会就把那两名陌生男子打倒在地求饶。这时两名男子喊说是来找我哥哥螺丝的,他们才停手。我听到后仔细一看,发现原来是我哥的朋友大飞,就上前劝阻并拉开他们那帮湖南人,接着那帮湖南人就离开了。我让大飞和我哥通电话,他们说话的内容我不清楚。到了第二天,我看到很多警车来到某村,听那帮湖南人说昨晚被少爷他们殴打的那三名男子过来复仇,在某村拽走一名男子,后来那名男子坠楼身亡了。

李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成、黄某盆、侯某辉、胡祥、彭某忠、滕某军有参与殴打大飞等人,并辨认出大飞就是陈某彬。

7.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彬、周某辉1、刘某平因被打后返回某村寻仇,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死亡而被判刑。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抓获被告人李陈、侯某辉、朱某云、彭某忠、李某、苏某权、侯某凤、黄某盆、滕某军、汪某东;同日,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鹭江村公园抓获被告人刘建,在该公园内靠近江南医院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黄引南、罗瑶。2017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兵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绿岛湖办案中心领取物品时被民警抓获。2017年9月9日1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广州南站19站台抓获被告人杨某海。2017年9月11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某村网吧抓获被告人周某。2017年9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将前来了解情况的被告人刘春抓获。2017年10月7日上午,民警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抓获被告人刘旭青。2017年10月15日13时许,民警在广州市海珠区客村抓获被告人汤春伟。2017年10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湖南省攸县抓获被告人符某良。2017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良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大楼投案。2017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芳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派出所投案。2017年11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鹏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绿岛湖办案中心投案。2017年11月13日19时许,民警在中山市三角镇迪源路龙跃通讯附近抓获被告人胡某。2017年12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沙岗村抓获被告人蔡某容。2018年1月5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环市派出所门口抓获被告人胡祥。2018年1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抓获被告人董某弘。2018年2月7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抓获被告人刘成。2018年3月9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抓获被告人郭某武。2018年4月12日,民警在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抓获被告人丁某。2018年4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抓获被告人肖某。2018年5月7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某村市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杨某燕。2018年7月16日,民警在湖南省网岭监狱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阳良胜解回再审。

民警抓获上述被告人时,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黄引南的OPPO手机1台、刘建的iphone6splus手机1台、刘成的苹果手机1台、黄某盆的iphone6s手机1台、李陈的vivo手机1台、彭某忠的OPPO手机1台、罗瑶的iphone6手机1台、陈某兵的iphone6s手机1台、汪某东的vivo手机1台、杨某海的iphone6splus手机1台、李某的iphone手机1台、滕某军的OPPO手机1台、侯某辉的iphone手机1台、侯某凤的iphone6手机1台、苏某权的iphone手机1台及OPPO手机1台、朱某云的iphone手机1台、chungya手机1台及ipad1台、刘某芳的OPPO手机1台、董某弘的MEIZU牌手机1台及Hisense牌手机1台、杨某燕的OPPO手机1台。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扣押被告人、卖淫女的财物的情况。

2.抓获经过、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函》。证实33名被告人归案的经过和具体情况。

3.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33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情况及被判处刑罚的具体情况。

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及案件的争议焦点,本院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在案证据及事实,认为以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为首的某村犯罪团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体理由如下:

1.组织特征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本案中,第一,就组织结构而言,各被告人基于通过组织卖淫获利这个共同目的,分别带着卖淫女在某村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为了维护共同经济利益而共同遵守卖淫价格、台费、统一望风及解决纠纷等规定,虽然有一定的组织架构,但层级不明显,以刘旭青为主的衡阳帮和以阳良胜为主的攸县帮互相合作配合但又相对独立,整个某村犯罪团伙没有明确的绝对组织者和领导者对团伙内的所有事务拥有决定权,即没有形成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也不存在严密的、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分工。第二,就组织纪律而言。某村犯罪团伙的成员虽比较固定,但无严格的帮规条约,也没有必须遵守的用于控制和支配组织成员的各项纪律和规矩,公诉机关指控的控制卖淫出租屋、转让卖淫女的管理权、规定卖淫的方式和收费、每天收取管理费、保护费、定期缴纳疏通关系费、新卖淫女必须试钟、统一看风一致对外、产生纠纷暴力解决等约定俗成的规矩均系组织卖淫犯罪中的组织、管理、控制行为,这些规矩针对的对象是卖淫女及其卖淫活动,而非组织成员。第三,就内部管理而言。某村犯罪团伙没有通过对成员提供吃住行费用、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统一发工资等方式进行内部统一管理和控制,成员之间相对独立,各被告人收取的卖淫女管理费也没有要求集中上缴或部分上缴;组织成员没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对违反规定的成员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综上,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组织性。

2.经济特征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该特征不仅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不管分配形式如何变化,经济实力的用途均要达到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的要求。本案中,首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等人通过收取卖淫女的管理费、保护费和转让卖淫女的管理权,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该经济利益基本上归个人使用和支配,并不需要集中上缴给组织,也没有用于组织活动的开支;其次,涉案组织自身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稳定的组织财产和组织收益,如刘旭青请治保会的人吃饭系通过事先要求卖淫女每人缴纳一定的费用凑出来的,成员被抓后也是临时向卖淫女筹集相关活动经费;第三,现有证据虽证实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牟利,但是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所得的收益均归个人使用和支配,并没有证据证实该收益用于支持组织的活动。综上,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必须具备的经济性。

综上,刘旭青等三十一名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虽然本案犯罪团伙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是该犯罪团伙控制某村一带的卖淫活动,以威胁、恐吓的手段租赁并控制该区域大量的出租屋,并在该区域的“三角屋”存放刀具、棍棒等,多次暴力解决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纠纷,在某村一带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从严惩处。

(二)关于组织卖淫

1.关于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刘旭青等三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本院认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等31名被告人组织卖淫女在某村从事卖淫活动,对卖淫入行规矩、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并通过控制卖淫出租屋、对新来的卖淫女进行试钟、统一发放避孕套、收取管理费、保护费、疏通关系费、捞人费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团伙成员之间建立微信望风群,实行统一望风,并在卖淫女和嫖客发生纠纷时,相互协作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一致对外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合作配合、遵守共同规则的利益共同体,各被告人在对卖淫女及卖淫活动的控制、管理上具有组织性、整体性和一致性,应将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综上,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组织卖淫罪;且本案组织卖淫团伙存续时间长,组织的卖淫女人数众多,长期占据某村作为卖淫窝点,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风气和生活秩序,属情节严重。但在量刑时应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对他们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加以区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刘春、汤春伟、刘成、董某弘、胡祥、苏某权辩称其没有组织卖淫的意见。经查,李某某、周某甲、刘某甲、梁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等卖淫女的证言及李某、谭某良、李陈、周某、蔡某容等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属于某村卖淫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的组织卖淫人员,且上述十名被告人均在团伙内管控或者协助管控卖淫女,收取卖淫女的管理费并为卖淫女望风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开设赌场

1.关于被告人刘旭青在士多店开设赌场的指控。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旭青明知他人赌博,为了营利,仍提供场地、赌具给他人,该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特征,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旭青的相关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微信赌博群的指控。被告人阳良胜、黄引南均否认参与开设微信赌博群。经查,被告人谭某良指认阳良胜、刘建、黄引南三人组建了一个“三公”赌博群,其在该群里参与赌博;被告人丁某指认阳良胜、黄引南、刘建合伙搞了一个赌“三公”的微信群,其还将微信和支付宝提供给阳良胜、黄引南用于转账;被告人杨某燕供称刘建、阳良胜、黄引南均是“三公”微信赌博群的股东;被告人肖某供称黄引南是“广佛攸”微信赌博群的股东;被告人阳良胜供称刘建、黄引南是“广佛攸三公赌博群”的股东。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有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建与被告人阳良胜、黄引南共同开设微信赌博群的事实,被告人阳良胜、黄引南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阳良胜在出租屋及某酒店开设赌场的指控。被告人阳良胜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提出异议。经查,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阳良胜于2015年上半年、2017年3月至6月分别组织参赌人员在中四区2街27号出租屋、某酒店710房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的事实,被告人阳良胜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阳良胜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聚众斗殴

1.关于四川籍男子与湖南籍男子斗殴案的指控。被告人刘建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提出异议,认为指控被告人刘建犯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经查,现有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案发时,湖南帮持砍刀、铁管与持砍刀等器械的四川帮互相斗殴。其中,被害人许某华陈述称刘建打电话给他说李某林可能要打架,让他回某村,后来他听到李某林吩咐手下准备“家伙”,就马上打电话给刘建,叫刘建也准备好“家伙”;证人李某1指认被告人刘建参与了斗殴;证人邓某某指认刘建是湖南帮这一方的带头人之一;被告人刘建承认其与明仔、爱华、冒顶、平五、一贵、赖子等人准备了钢管和砍刀,后被阿红、川娃等人追砍。综上,现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建准备砍刀、铁管并参与斗殴的事实。被告人刘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中四公寓鸣枪斗殴案的指控。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天,中四公寓的保安员因车辆停放及出入问题与两名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后一帮男子聚集到中四公寓门口鸣枪并欲殴打保安员的事实。但是,现有在案证据仅有证人蔡义畅指认被告人刘建是案发当晚开枪的男子,其他证人证言均没有指认被告人刘建在现场;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系被告人刘建纠集了其他人到中四公寓门口与保安员斗殴。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参与该宗聚众斗殴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黄引南在中四公寓门口聚众斗殴的指控。被告人黄引南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提出异议。经查,该宗事实有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刘春、蔡某容、丁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引南因女朋友被人调戏而纠集多人到中四公寓门口斗殴的事实。被告人黄引南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寻衅滋事

1.关于被告人汤春伟寻衅滋事的指控。被告人汤春伟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汤春伟没有参与该宗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经查,证人黄某乐的证言与被害人黄某广、黄某杰的陈述相互吻合,能够相互印证,均指认被告人汤春伟是持刀砍人的其中一名男子。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汤春伟参与该宗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春伟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郭某武、杨某海、丁某等人寻衅滋事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该宗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仅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害人系在2018年2月、3月距离案发一年多后才对作案人员进行辨认;在被告人郭某武、杨某海、丁某均否认参与该宗犯罪的情况下,需要其他证据对被害人的指认进行补强和印证。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该宗事实的指控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寻衅滋事的指控。被告人刘成、胡祥、彭某忠、滕某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黄某盆的辩护人对此均有异议,认为该宗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害人陈某彬、周某辉1的陈述与证人邓某林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互吻合,能够相互印证,均指认被告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是殴打陈某彬、周某辉1的人,且有证人刘某平、李某1的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上述六名被告人伙同他人持砍刀和钢管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被告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的上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及被告人侯某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侯某辉仅在现场、没有参与殴打、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起诉书指控的其他违法事实及由尚未归案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案不作评判与认定,由相关办案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黄引南、肖某、杨某燕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建、黄引南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汤春伟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成、黄某盆、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刘旭青等三十一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杨某海、郭某武、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旭青、刘建、黄引南、汤春伟、刘成、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黄某盆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阳良胜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旭青、阳良胜、刘建起主要作用,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引南、刘春、李陈、汤春伟、罗瑶、刘成、谭某良、董某弘、胡祥、彭某忠、滕某军、侯某辉、侯某凤、汪某东、杨某海、符某良、郭某武、苏某权、朱某云、黄某盆、胡某、刘某芳、李某鹏、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被告人阳良胜出租屋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阳良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微信群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刘建、阳良胜、黄引南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杨某燕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引南已经着手实行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聚众斗殴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引南、汤春伟、胡祥、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谭某良、刘某芳、李某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陈、彭某忠、侯某凤、符某良、朱某云、胡某、周某、蔡某容、李某、陈某兵、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瑶、滕某军、侯某辉、汪某东、杨某海、郭某武、黄某盆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建、肖某、杨某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盆当庭承认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主动上缴其挪用的赌资,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量刑方面的辩解、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酌情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抓获经过证实民警于2017年9月14日将前来派出所了解情况的被告人刘春抓获;被告人刘春在第一份讯问笔录中供称他听说自己被网上通缉了,就到环市派出所打算问一下怎么回事,结果被抓了;讯问笔录显示从9月14日被抓至10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春一直否认自己有组织卖淫行为,拒不交代任何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春不仅主观上没有归案及将自己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也没有在归案后及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构成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被告人刘春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交代了团伙的基本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三十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旭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阳良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刘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31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黄引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刘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李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汤春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罗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刘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谭某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董某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胡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彭某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被告人滕某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五、被告人侯某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六、被告人侯某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七、被告人汪某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八、被告人杨某海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九、被告人符某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被告人郭某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苏某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朱某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黄某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胡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刘某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李某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蔡某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被告人陈某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丁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三、被告人杨某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十四、对扣押的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被告人肖某退回的赃款1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怀晓红

审判员  蔡金水

审判员  陈碧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展华

书记员  肖梦丝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各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各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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